一般訴訟流程
來源:中國法制新聞網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一審案件辦理程序:
標的額為6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民事糾紛案件;涉外和涉港澳臺民事糾紛案件;標的額為300萬元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重大涉外和涉港澳臺經濟糾紛案件;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在全市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案件和本院提審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如需訴前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申請,立案庭應當在立案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向立案庭遞交起訴狀及附件,并在院審判樓一樓大廳交納訴訟費。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見收費標準。
(2)立案庭在收到起訴狀、公訴案件、賠償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立案庭在案件立案的次日內將案卷移送到相關業務庭。
二審案件辦理程序:
當事人對全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案件。
辦理程序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并交納上訴費。
(2)進入二審程序,立案庭將材料交相關業務庭。 案件類型
審限
注意內容
刑事案件
一個半月
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案件審理完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刑事案件應在5日內),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3)二審裁判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文書不服,可以進行申訴。
審判監督案件辦理程序:
不服本院終審的各類案件;不服本院一審并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各類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本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直接立卷審查處理。
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的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2)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3)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