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案例選編 (二)
合同無效質量合格,應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
案件事實:
2003年3月15日,遠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公司)與朝陽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朝陽公司承建國際商貿中心大廈,35層框架結構,總高110米,建筑面積4萬余平方米(含地下4層),工期從2003年3月20日至2005年10月30日,合同價款3050萬元,預付款650萬元,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工程如提前完成,每提前一天,遠東公司獎勵朝陽公司3萬元,如未按期完工,每延誤一天罰款3萬元。
合同簽訂后,遠東公司如約支付預付款,朝陽公司亦如期開工,并按期竣工。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但遠東公司除預付款外,再未向朝陽公司支付任何款項。朝陽公司請求遠東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遠東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嚴重匱乏,遂欲找理由拒付朝陽公司工程款。經向有關人士咨詢,遠東公司知道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承包范圍從事總承包活動,不得無證或者越級承包工程。建設部頒布的《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二級企業可承包30層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設施工。而朝陽公司的資質為二級,顯然,其承包本合同工程違反了該規定。遠東公司又查閱了相關法律和規章,了解到《建筑法》、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據此,遠東公司主張合同無效并拒付朝陽公司工程款。朝陽公司則認為即使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遠東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朝陽公司多次向遠東公司交涉無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原告朝陽公司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違反了《建筑法》、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原告與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但合同工程質量合格,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予支持,遂判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工程價款2400萬元。被告不服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律師點評]
我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原告朝陽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其與被告遠東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據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兩種,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到合同未訂立時的狀態,如買賣合同如被確認無效,則買方返還賣方貨物,賣方返還買方貨款;二是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基于這一特性,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無法適用無效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折價補償。
綜上,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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