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外貿受騙
案例一:欺詐未遂
經熟人介紹,某司某處認識了港商S先生,他自稱本人所在的香港xx公司是一家跨國公司的分公司,他們全球資產工廠多少多少,銀行存款多少多少,向世界融資多少多少,準備在大陸投資多少多少等,吹得神乎其神,令人陶醉。似乎認識了他就像與財神相伴,巨款相舞好像立時有了莫大的榮幸!
與他見面幾次均說太忙,沒有時間同你們約會。說找他的人太多了,盡是一些盛市的頭面人物。說自己近日大陸某盛某市、香港的漫天飛,都累昏了頭,快招架不住了等。好不容易挨到富翁有了剩余時間,再次約會見面,商討他對某一項目投資多少多少,某司所占比例該有多大時的交往過程中,發現“富翁”經常說大話使小錢,非常摳唆,而且選擇的下榻經常為郊區的飯店,他說喜歡郊區的清凈。對此,有頭腦的人士便打上了問號?是為清靜還是為省錢?便對他夸海口的財力產生了疑問?
公司通過“美國鄧白氏調查機構”調查得知,該“富翁”竟是個香港人,小毛巾作坊的小老板,欠銀行一屁股債,同世界任何跨國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瓜葛。為此談判者當即斷定:他此次進大陸的目的就是打算“空手套白狼”騙勸銀子”回港還貸。真是慶幸因警惕性較高,初始交鋒就識破了“廬山真面目”,避免了受騙挨宰。
小老板很快在香港得知是某司派人查了他的老底,電話中氣得咬牙切齒地狡辯后,再也沒有在北京露面。但后來聽說騙子又南下廣東,西去重慶、成都一帶活動去了。看來騙子確實膽子挺大,他是“東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北方還有南方”,簡直是在國內開展游擊戰術,拿不到騙款回港還債絕不收兵。可嘆中國太大,媒體曝光太少,制約行騙又無良方好藥,真是大路朝天各走半邊!只有自防自保。
案例二:欺詐得手
案發的背景形勢:1998年1季度企業相繼召開當年出口計劃會議,并在會上特別強調擴大出口及每年遞增出口創匯任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xxx進出口公司很快落實會議精神,并在短期內被分配到了當年遞增后的出口創匯指標和利潤指標,龐大的出口任務壓得公司上下為難。他們一無老出口商品的多余國外渠道,二無行業外熟悉的出口商品,三無多余的出口貸款額度,四是大量的出口退稅又很難及時拿到,在這種情況下硬要完成全年不斷遞增的出口任務,真是愁上加憂,唉聲嘆氣不斷。公司上下四處尋覓渠道,八面尋找商機,跑斷腿,愁斷腸,時至10月,仍無任何音訊。而時至4季度,公司大會開小會找,檢查出口計劃的完成進度,一月三催,真是急煞了人。
機遇突降:正在危急之際,見了救星,似乎撥開烏云見藍天,一位好心的“朋友”突然出現了。他得此信息后主動登門拜訪,告知他了解的某某工廠有固定的出口渠道,就是因為與原有的外貿公司鬧翻了,至今仍關系緊張,很想斷絕這一供貨關系,另換一家外貿公司做出口代理。真是喜從天降!八方眉開眼笑,慶幸這一機遇的降臨。
國內廠家實況:該廠的確是一個常年出口玉器的老廠,具有相當的出口玉器經驗,但效益不好,工人的工資較難發出,下崗者較多。
簽訂合同:廠家介紹,有一香港商人詢價大件玉器雕刻品,雙方價格已經談好,但廠家要求公司不做代理出口,而做自營出口。
進出口公司考慮:1.該廠是一家常年出口老廠,有豐富的出口經驗并熟悉國際規則;2.出口廠家的出口商品質量一般均有保障,包裝也無需出口公司過分操心;3.自營出口盈利高于代理,同時又可完成出口創匯指標和利潤指標,于是欣然接受并同工廠簽訂了收購合同。由于公司對出口大件玉器雕刻品的生產、質量和該項商品國際市場的作法和包裝均一竅不通,加之對這一傳統出口老廠的肅然起敬和莫名其妙的信任,也就欣然接受了他們的香港客戶,一段時間后便很快與港商也簽訂了出口合同,還生怕到手的鴨子捂飛了。
合同履行過程:時間不長,“港商”非常積極快速地開來信用證,一切進展順利,懸著的心總算落了地,上下皆大歡喜。該合同項下的出口玉器共計19件,總額2100萬元人民幣,進出口公司預付貨款30%,貸款630萬元交給了工廠,玉雕經過一月有余便按期交貨。但非常奇怪的是:港商在信用證上額外強調:“大件玉雕要運至賣方港口復驗,買方代表必須在賣方港口參與復驗”。也就是說貨物運往出口裝運港后,必須再進行第二次商檢才能裝船。
真相大白:按其要求,玉雕運至了上海碼頭,買賣雙方在上海港口碰面共同面對第二次商檢。開箱后,發現玉雕破損,港商當場表態拒收和拒付。出口公司當場傻了眼,奇怪一個常年出口的老廠怎么對玉器的出口包裝知識竟然貧乏到一無所知?
破損的直接原因:內包裝不當,即木箱內的填充物不是聚氨酯泡沫而僅僅是不充實的紙條。在汽車長途運輸中,玉器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作為一個玉器常年出口老廠,自然非常清楚珍貴易碎的玉雕品在長途運輸途中木箱內的內包裝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這是一起廠家和港商蓄謀已久編制的騙局,是二者蓄意勾結和串通一氣上演“轉嫁危機”的一個圈套。該廠的這些大件玉器雕刻品,肯定是該廠長期滯銷倉庫的壓庫貨,因長期占壓資金,致使資金周轉困難。但為什么港商愿意參與其中和工廠一同設套行騙?明眼人一看便知,共有兩種可能:一、可能是工廠有意把港商訂做后不要的東西拋給一個倒霉蛋公司接納,用“假出口設套”擺脫雙方的經濟損失,保住自己的長期渠道。二、可能該庫存玉器滯銷原本就與該港商無關,但港商愿意以一份假出口合同“空手套白狼”,不用任何本錢,不費任何力氣就可與廠家白手分利,何樂而不為呢?
上訴無門: 司法腐敗在該案例中也體現得一清二楚。
該廠家明明做了虧心事,卻豬八戒耍把勢倒打一耙,與當地的律師及司法部門串通一氣,一同找上門來查封出口公司的帳戶,索要貨物的全款。進出口公司啞巴吃黃連,“賠了夫人又折兵”,拉回玉器進行修補后,海內外的到處推銷。讓工廠和港商的大貪們及合伙人撿了大便宜。
結論: 一般“內外勾結”坑害進出口公司的案件往往發生在出口渠道較少,或主要出口商品國際市場容納量較小,或市場疲軟,但公司又要急于完成出口任務,在增創效益和增創出口指標無門的情況下,急于四處奔波尋找出口商機的出口公司;經驗表明:內外勾結者,往往依靠的是國內熟人、朋友,或廠家與其交往多年的“境外不法小客商”。
那些產銷不對路,市場無需求的滯銷品,大量庫存又難以找到銷路,長期占壓資金貸款導致資金緊張手頭拮據,工人普遍下崗,情急之下難免走歪門邪道,這是工廠設騙的主因。但也不排除工廠已是貪官當道,一手遮天制造管理不善四處虧損,只有虧損才“混水好摸魚”,借機“內外勾結”中飽私囊。
廠商與“境外騙子”串通的手法是:結合本廠產品的自身特點,瞄準非專業企業對該產品專業知識的缺乏下手,內外勾結的同時再與律師聯合作套,一般中標率較高。
教訓: 過于相信傳統出口廠家,對其經營狀況及領導的道德品質完全不知,對于工廠隱瞞事實完全不知。被蒙在鼓里,還誤為出口的商品是為合同生產的現貨。進出口公司業務員在商檢條款上忽略了三個重要環節:其一、信用證上的復驗條款“玉器運至賣方港口時買方代表必須到賣方港口復驗”。按國際慣例,出口合同的復驗條款一般均是進口商強調在交貨的目的港,而非裝運港,更無進口商為一票進口貨而飄洋過海親飛裝運港的個案,對此罕見的事例卻未充分引起出口公司年輕業務員的警惕和重視,同時也不請示老同事和領導,實為嚴重失職;其二,審單環節疏忽,這一條款的本身就暗藏疑點,未引起相關審單員的額外重視,對此疑點也未提出過任何問題。一般港口復驗多發生在出口公司和廠家之間,目的是在裝運港再次檢驗經過國內短途運輸的商品,看其包裝情況是否符合合同和信用證的標準。合同中的包裝條款存有訂立缺陷,對于內包裝的內襯沒有作出特別的強調和說明,籠統的“填充物”很易被暗藏殺機的內外勾結者所利用。合同的仲裁條款被忽視。面對國內地方保護主義泛濫,勢力猖獗的中國“特色”應該一清二楚,簽訂合同必須強調仲裁地點應在進出口公司的所在地,目的是防止地方法院判案的顯失公平和公正。
自營出口的風險防范: 對自營出口而言,除了防范“內外勾結”之外,還要防范國外客戶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主要有:國外客戶的信用風險:一般而言,建立起來的國外客戶資信情況在二三年內很難看出好壞,除跨國公司信譽較有保障以外,其余多數公司的信譽均很難在幾年內做出判定。
一般市場好時講信用者較多,一旦形勢急轉直下,國際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或國際突發重大事件之時,尤其是大額合同,客戶多為保護自身利益,盡量減小自身風險和損失,惟利是圖的本色便暴露無疑。此時國際間的失信者頻繁增多,尤其是在出口合同簽訂之時與交貨日期之間較大時差空間中價格一路走低,那么國外進口客商便會想盡一切辦法拒絕進口或拒付貨款。
他們拒付的作法多半是:在到貨商檢、包裝、質量、及交貨時間上找出各種理由和借口要求退貨,或拒絕提貨。此時船方一般要騰空船艙起航,定把貨物卸載在口岸的倉庫內,大量昂貴的港口倉儲費用加之匯率的變動,逼迫出口公司不得不大幅降價。
如國外進口商貪得無厭,繼續壓價的話,那么出口公司只得面臨三種選擇:
1.小幅降價,造成部分虧損;
2.大幅降價,致使血本無歸;
3.出口船貨只得重新運回國內;后二者均為損失慘重。這一外貿風險在進出口業務中比較常見,可見客戶選擇和調研客戶的資信情況非常重要。
簽訂合同的條款應該嚴謹和合理,是否在條款中存有不利于本身利益的隱患未被發現,應格外注意,尤其是付款條款、商檢條款。一般仲裁條款的仲裁地點最好說服國外客戶,設在中國北京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國際仲裁機構為宜。如對方堅決反對,堅持為第三方地點,那么最好堅持選擇在香港或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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