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在臺北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八次會談,雙方共同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兩項協議的簽署為兩岸經貿合作進一步掃清了障礙,提振了兩岸經貿合作信心,兩岸經貿合作機制由此再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國際商報報道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8月9日在臺北簽署了兩項旨在促進海峽兩岸雙向投資、貿易、旅游產業合作與發展的協議,兩岸經貿合作機制由此又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
簽署投保、海關合作協議
8月9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在臺北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八次會談。雙方就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海關合作議題進行了商談,并于當日下午,共同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兩會認為,簽署《投保協議》有利于保護兩岸投資者的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協議既包括一般投資保護所具有的要素和內容,又符合兩岸實際。其中在設置投資保護常規條款的基礎上,根據兩岸現實需要,列明了將經第三地的投資納入保護范圍、對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提供多種解決方式、投資者之間商事糾紛可以通過商事仲裁方式解決等細化條款。
對于《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兩會認為其有利于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
雙方同意在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項下,逐步在貿易規范海關程序中應用信息技術、推動無紙化通關;公布與行政相對人相關的規定,受理業務咨詢;采用風險管理技術識別高風險企業及貨物;保障行政相對人對海關決定提出行政救濟的權利等。
助力兩岸經貿往來
“《投保協議》是ECFA生效后第一個完成商談并成功簽署的后續協議,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是一項順應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投保協議》的簽署,有利于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逐步減少投資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增進兩岸經濟繁榮。”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這樣評價本次簽署協議的意義。
沈丹陽進一步表示,《投保協議》的簽署,對于兩岸經貿領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今后,雙方將進一步根據ECFA的規定,加速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爭端解決等后續協議的商談進程,不斷豐富和充實兩岸制度化安排的內涵。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投保協議》實施的相關工作,讓兩岸民眾全面感受到貿易投資更加便利的好處,為兩岸經濟繁榮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中國社科院臺灣研究所經濟室副主任胡石青也肯定了本次協議簽署對兩岸經貿合作的意義所在。
胡石青稱,兩項協議的達成為海峽兩岸的人們澄清了疑慮,表明兩岸可以繞開制度障礙,通過技術手段、互利互信等來達成經貿合作協議。其中,《投保協議》的簽署為兩岸雙向投資掃清了障礙,開拓了前景,使兩岸經貿合作機制再向前跨出了一大步,必將會提振兩岸經貿合作的信心。“可以說,兩項協議的簽署向世人展示了自ECFA簽署以后政策上出現的最大利好信號。”胡石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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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解讀《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
在《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簽署當日,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第一時間就《投保協議》的主要特點進行了解讀。
該負責人指出,《投保協議》在具備投資協議一般內容的同時,又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有效保護。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資保護協定的體例設置相應條款,體現投資保護的傳統內容;另一方面注重兩岸現實需要,增強《投保協議》的可操作性,針對投資者經第三地投資、人身保護、投資者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等問題,作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
二是雙向促進。大陸資本赴臺投資自2009年6月啟動至今,時間較短,尚處于起步階段,但《投保協議》盡可能體現了相互促進投資的原則,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
三是減少限制。按照《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5條規定,《投保協議》文本中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真正體現促進雙向投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