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定損 究竟咋個算法 嚴劍漪 2012年7月24日,一場在上海市浦東新區舉行的“規范市場秩序 保障合法權益——機動車保險糾紛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引起了保險、法律、汽車界人士的熱切關注,全國首家金融審判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在會上發布了《2010-2011年度機動車保險案件審判白皮書》,該白皮書詳細分析了機動車保險糾紛的各種成因,包括締約雙方未審慎簽約、訂約雙方履約不規范、理賠配套制度未健全、訴訟代理有待規范等現實問題,其中車輛定損引發的糾紛引起了專家們的重視,法院數據顯示,因原、被告雙方的定損差距過大最終導致保險人遲延理賠的案件占全部車損案件的八成。車輛定損,究竟應該怎么個算法?如何算?誰來算?
奔馳“浸水”險賠25萬
深秋的一個早晨,家住浦東的徐先生駕著自己的奔馳車前往江蘇宿遷辦理業務,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積越多,最終奔馳車被淹熄火。
徐先生立即打電話報警,交警到場出具了事故證明,證明車輛發動機損壞,予以更換。與此同時,徐先生給自己的保險公司也打了電話,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定損員查勘現場后,僅就發動機的清洗費用進行了賠付,對發動機卻不予定損。
發動機要更換,怎么不定損呢?徐先生與保險公司做了多次溝通,但保險公司始終不松口,無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將車開到修理廠進行修復,花了25萬元更換了發動機。
三個月后,徐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修理前需要會同協商,否則保險公司拒賠。而且原告的修理費這么高,又是自行修理,沒有定損評估,我們不認可。”保險公司在法庭上一口回絕了徐先生的賠償要求。
徐先生辯稱,雙方的保險合同中規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5萬元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到底應該參照哪個依據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事故系暴雨造成,暴雨與事故造成投保車輛的發動機損失具有因果關系,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對相關損失作出核定,而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的3個月中始終沒有為保險車輛出具定損單,顯然超出了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認為其應承擔法律責任。
徐先生終于有驚無險地拿到了25萬元理賠款。
奧迪“漏油”只賠四千
老劉就沒有徐先生那樣幸運了。去年1月,老劉開著自己的奧迪車去外地辦事,剛開不遠就發現車上的油燈不停閃爍,老劉立即停車熄火。原來是車底漏油,他二話不說就給保險公司報了案。
“更換配件名稱:油底殼、液壓密封膠、發動機下護板、機油;修理項目:拆裝;損失合計3933.18元。”定損員熟練地在估損表上記錄著。
老劉憑直覺感到定損數額有問題,修理費3933.18元,如果加上施救費500元,保險公司才理賠4000多元,那么低?
老劉拒絕在定損單上簽字,而是自己委托了一家評估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車輛損失金額4.5萬余元。但保險公司并沒有認可這份鑒定結果,而是向老劉出具了一份說明,說明中不僅堅持原來定損單上的金額,并表示“對于多出的損失項目、損失金額不予認可”。
老劉以原告身份走進了法院,狀告保險公司要求理賠5萬余元。
“評估是需要交警部門向鑒定機構提出委托的,原告擅自委托其他評估部門,沒有通知我們保險公司到場,程序不合法。”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機動車輛估損表”修車協議第四條“需經承保公司同意認可簽字后,方可追加修理項目,否則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追加部分”之規定,老劉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同意其自行委托評估公司對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現保險公司對老劉自行委托評估鑒定的金額不予認可,故判決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評估價抑或定損價
2010年5月的一天,小彭像往常一樣開車前往公司,沒想到在轉彎時撞上前面的貨車,不僅自己受了傷,還被交警部門認定負全責。之后,在交警的主持下,小彭與貨車司機達成和解,小彭承擔兩車的修理費及現場施救費,保險公司派了一家公估公司前來進行查勘、評估。經評估,車輛定損為5.8萬元,評估費300元。
小彭拿到評估結果后,依照這個結果對車輛進行了維修。沒想到,當自己拿著發票去理賠時,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公估公司有權在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評估,但不能超過一定的限額,在單個配件超過500元或總損失超過3000元的情況下,需要我們公司來核定。您注意一下,評估報告的下方已經注明‘不作為理賠依據’,你也沒有在上面簽字,所以不能據此理賠。”
保險公司自己委托的公估公司都不能說了算?小彭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彭申請理賠前,保險公司始終沒有對公估公司的價格進行核損,直到小彭申請理賠后2個月才另行出具定損單,此時保險車輛已修理完畢,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公估定損的異議曾告知小彭或期間與小彭積極協商,保險公司這一不合理的嚴重遲延核損行為違反了保險法規定的及時核定義務。至于保險公司與公估公司之間的授權價格約定,屬于內部委托,和保險合同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進入訴訟才據此否認公估價格,保險公司的行為有違誠信,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車輛定損費5.8萬余元、評估費300元。
確立有效定損機制是關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建議
近年來,隨著車險市場的不斷拓展,法院受理的各類車險理賠糾紛急劇增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萌告訴筆者,為進一步督促機動車保險理賠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的提高,該院金融庭2010年至今向相關保險管理部門及保險公司發出各類司法建議15份,其中涉及定損問題的6份。
對于保險監管部門,該院提出建議:第一,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明確約定選擇有定損資質的公估機構的方式,而且要進一步明確有利雙方行使知情權的定損程序,并可設置對公估報告的異議期;第二,如在已訂立的合同中對委托定損程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盡可能與當事人協商,避免各自委托評估、擴大爭議;第三,對既沒有約定也不能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報告后及時向保險權益人、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并說明理由。
對于一些保險公司,該院則建議:第一,對保險公司同意委托且有價格認證資質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有異議,保險公司應在收到鑒定報告后及時向被保險人、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并說明理由;第二,對依法或依約可以進行拒賠或減賠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第三,如無拒賠或減賠的合理理由,保險公司應根據上述鑒定機構確定的事故損失金額及時進行全額理賠。
“解決車損中遲延理賠問題的前提是確立有效的定損機制,車輛估損問題必須從根本上加以探討,從定損的性質、權利義務的內容、定損標準、定損機構全方面進行分析,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合法權益、引導市場發展。”陳萌表示。
定損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度訪談
為了進一步探究車輛定損市場的現狀,筆者采訪了對車險理賠相當熟悉的資深人士——上海律協保險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楊飛翔、上海瀛泰錦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波,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羅杰。
問:定損最直接的參與者就是定損員,目前保險公司是如何挑選定損員的,有沒有統一的資格培訓?
周:作為保險公司員工的定損員,他(她)的選定并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約束,而是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自行選定。比如保險公司會選擇一些具有汽車保險及法律法規知識,熟悉汽車構造、碰撞機理、車輛修理等一定專業背景的人員做定損員,但有時也會選擇沒有上述專業背景的定損員。至于培訓,多數保險公司會組織內部培訓和上崗考試,不過也有保險公司存在不培訓的情況。
王:機動車定損員有全國性標準——汽車估損師認證書(OSTA證書),作為保險公司,首先應該挑選符合上述資格的從業人員為定損員,但實踐中這種情況尚未普及,定損員從業能力良莠不齊,需要保險公司不斷加強業務培訓,比如汽車結構基礎、汽車保險基礎、車輛識別和估損資料等等。另外,定損員的職業操守也非常重要,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定損員惡意損害保險人利益的情形。
問:除了定損員,定損機構也非常重要,目前定損機構有哪些?為什么定損標準會出現五花八門的情況?
王:定損機構一般包括五大類:保險人定損、關聯方4S店和汽修廠定損、第三方公估人定損、物價部門強制定損、司法鑒定。定損標準應該是統一的,但執行起來則五花八門,主要原因有:定損主體不同,造成誰主導定損、結果將對誰有利;定損標的不同,進口車輛、特種車輛,4S店和制造商的權威難以撼動;定損方法不同,是修理還是更換,往往成為定損分歧的最根本原因;另外,零部件的單價,不同采購主體的采購價格不盡一致。
問:定損是保險公司的權利還是義務,抑或其他?
王: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指定損的性質。從邏輯角度,定損從屬于保險理賠環節,稱其為保險公司的義務并無不當。但同時,保險公司設置定損條款,進行定損行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定損行為來降低因被保險人不誠信所帶來的經營風險,防止保險詐騙行為的發生,在當前社會整體誠信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中加入定損環節,是十分合理的。如果否認保險公司定損行為的合理性,完全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修理費用賠償,那么將出現大量的保險詐騙案件,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會大大增加,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所以,我認為,定損對于保險公司以及被保險人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問:在處理定損糾紛時您有哪些建議?
楊:我建議法院可考慮建立公估公司庫,在委托鑒定時搖號選取,以法院作為委托人。可以考慮兩個配套措施,一是關于公估費用,可以考慮確定一個基本收費標準,并在判決或調解時參照一般的評估、鑒定費用一并處理。二是設定一些考核措施,即如果多次出現不合理公估結構的公估公司將被調整出法院的公估公司庫。這樣的話,可以充分發揮公估公司快捷、專業的優勢,又能避免公估公司受到不當影響。應該說,能進入法院的公估庫將大大提升公估公司在業內的公信力和市場競爭力,公估公司一定會重視這種選任,其報告的公信力會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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