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日前裁定,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存在傾銷,自2012年3 月23 日起,對該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10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0年12月23日發布2010年第9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相紙產業造成損害、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1年8月10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相紙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12年3 月23 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及紙板(簡稱相紙)。英文名稱:Photographic Paper and Paper Board。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由紙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層化學感光乳劑構成的、未曝光的、可經光照射和使用化學藥品顯相后成像的彩色及黑白攝影感光紙及紙板,無論是大軸的還是分切后的,無論是基于紙漿纖維紙基還是涂塑紙基。
主要用途:相紙主要用于沖擴照片,在藝術、廣告、宣傳、證照管理、刑事偵查、航空航天和國防等領域也有著廣泛的應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 歐盟公司:
(1)柯達有限公司 19.4%
(Kodak Limited)
初裁公告中"柯達有限公司(英國)"更正為"柯達有限公司。"
(2)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 17.5%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3)其他歐盟公司 19.4%
(All Others)
2.美國公司:
(1)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 16.2%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
(2)其他美國公司 28.8%
(All Others)
3. 日本公司: 28.8%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2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2年3 月23 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美國和日本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2年3月23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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