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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反補貼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7號——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終裁的公告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4/25 12:09:00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7號——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終裁的公告

頒布機關:

 

商務部

文    號: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7號
頒布時間: 04/21/2011
實施時間: 04/22/20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0年4月22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所受損害(損害威脅)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1年2月9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損害威脅)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調查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
    被調查產品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能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干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絡。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本次調查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包括ITU-TG.657A/B型光纖產品。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LLC)4.7%2.康寧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5.4%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8.5%4.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18.6%
    歐盟公司
    1.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12.9%
    2.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12.9%
    3.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29.1%
    4.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F.O.S.S.r.l.)24.7%
    5.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29.1%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4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含2011年4月22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1年4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損害威脅)程度、傾銷與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調查機關于2011年2月9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損害威脅)程度及傾銷與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如下:
    一、 調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
    2010年3月19日,調查機關收到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調查。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0年4月22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機關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通知了歐洲聯盟駐華代表團和美國駐華大使館。
    2010年4月22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并向歐洲聯盟駐華代表團和美國駐中國大使館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同日,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美國和歐盟生產商、出口商。
    (二) 初步調查
    1.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登記應訴
    根據公告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登記應訴期內,美國康寧公司、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
    (2)發放問卷和收取答卷
    2010年5月12日,調查機關向應訴的境外生產商和申請書中列名的境外生產商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并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有關應訴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申請公司適當延期。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收到了上述應訴公司的答卷。
    隨后的調查中,調查機關針對應訴公司提交的傾銷部分答卷中存在的問題,向應訴公司發放了反傾銷調查補充問卷,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了相關公司的補充答卷。
    (3) 有關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
    調查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分別就本案調查中的有關問題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書面評論意見。
    ① 關于產品范圍的評論意見
    2010年5月12日,調查機關收到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關于本案產品范圍的評論意見。上述三家公司請求調查機關澄清ITU-T G.657 A/B型光纖產品不在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調查機關認為,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已在立案公告中明確列明,即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ITU-T G.657 A/B型光纖產品不在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② 關于反傾銷立案調查的評論
    2010年5月11日,調查機關收到康寧公司關于本案立案調查的評論意見。在評論意見中,該公司主張中國國內產業放棄對美反傾銷措施僅數月后就提出新的調查申請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背道而馳,本案申請人基于實質損害威脅的申請應加重舉證責任。同時,該公司認為申請人未提供可能出現的損害威脅和因果關系的表面證據,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公開概要。
    調查機關將上述評論意見向有關利害關系方進行了披露。2010年6月21日,申請人針對康寧公司的上述評論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論意見。申請人認為,本案的申請和立案具備充分的法律支持,申請書中針對傾銷、實質損害威脅和因果關系已經進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舉證,并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非保密概要。
    針對申請人的評論意見,康寧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再次提交了評論意見,主張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目的意在中國市場排除外國競爭,并且申請人未能提供損害的初步證據。
    調查機關對上述評論意見依法予以了考慮。調查機關認為:首先,中國國內產業未對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反傾銷措施提出日落復審申請,不妨礙其依法享有依照《反傾銷條例》提出新的調查申請的權利;其次,立案審查階段,調查機關已嚴格依照《反傾銷條例》相關規定對申請書的內容和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書中包含的內容及有關證據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綜上,調查機關認為本案的立案調查符合《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
    2.產業損害(損害威脅)程度的初步調查
    (1)產業損害調查期
    本案產業損害調查期(以下簡稱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
    2010年4月22日,調查機關發布了《關于參加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參加調查活動的國外(地區)生產者共7家,分別是美國康寧公司、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申請參加調查活動的國內進口商共5家,分別是無錫普睿司曼電纜有限公司、康寧(上海)光纖有限公司、成都康寧光纜有限公司、北京康寧光纜有限公司和康寧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調查機關經審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登記。
    (3)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2010年5月8日,調查機關成立了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
    (4)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2010年5月12日,調查機關向已知的利害關系方發放了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
    在規定的時間或經批準延期遞交的時間內,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等6家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企業遞交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美國康寧公司、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等7家國外(地區)生產者遞交了《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無錫普睿司曼電纜有限公司、康寧(上海)光纖有限公司、成都康寧光纜有限公司、北京康寧光纜有限公司和康寧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等5家國內進口商遞交了《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
    (5)聽取利害關系方意見陳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2010年5月24日,應本案申請人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申請,調查機關聽取了申請人的意見陳述。上述申請企業提出,2006年以來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表觀消費量持續快速增長,但由于被調查產品向中國大量低價傾銷,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需求量增長的良好態勢并未給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帶來應有的效益。并且美國和歐盟具有強大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其產品很可能繼續大量、低價進入中國市場并將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因此,被調查產品的低價傾銷行為對國內產業形成了實質性損害威脅,并且這一實質性損害威脅具有高度的現實性和緊迫性。
    (6)接收利害關系方書面評論意見
    2010年5月11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康寧公司提交的《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反傾銷立案調查的評論》。
    2010年6月21日,調查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人對康寧公司“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反傾銷立案調查的評論”的評論意見》。
    2010年9月15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康寧公司提交的《關于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對申請人2010年6月21日意見的反駁》。
    2010年10月18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康寧公司提交的《關于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案的無損害抗辯書》。
    2010年11月17日,調查機關收到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和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拉克公司)共同提交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無損害抗辯意見書》。
    2010年12月1日,調查機關收到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錫普睿司曼電纜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的無損害抗辯意見》。
    2011年1月7日,調查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申請人關于產業損害及因果關系問題的評論意見》。
    (7)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10年6月28日,調查機關發布《關于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初裁前實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7月,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企業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進行了初裁前實地核查。核查期間,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書及上述2家公司提交的《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中的數據和信息進行了核實,并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核查結束后,上述2家公司分別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初裁前實地核查后補充材料》。
    2010年11月,調查機關赴國外生產企業美國康寧公司、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和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進行了初裁前實地核查。核查期間,調查機關向上述3家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詢問了本案的有關情況,對上述企業提交的《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的數據和信息進行了核實,重點核查了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物理和技術特性、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出口比例等情況,并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核查結束后,上述公司分別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實地核查的書面證據材料。
    (三)初裁決定及公告
    2011年2月9日,調查機關發布2011年第4號公告,公布了本案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初裁后的繼續調查
    1.初裁后對傾銷及傾銷幅度的繼續調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證據搜集
    根據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系方在初裁決定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意見并附相關證據。同時,本案初裁后,調查機關依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應訴公司披露了初步裁定中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初裁后,調查機關分別收到了申請人、各應訴公司對于初步裁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書面評論意見。對于這些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終裁中予以了考慮。
    (2)實地核查
    為進一步核實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于2011年2月14日-3月4日對各應訴公司及其中國關聯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出口到中國的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并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
    經核對和整理實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后,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和《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的規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說明了實地核查中發現的事實結果。對實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在終裁中予以了考慮。
    (3)最終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應訴公司分別披露了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向歐洲聯盟駐華代表團和美國駐華大使館披露了本案最終裁決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利害關系方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機關收到了相關利害關系方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對上述評論意見予以了考慮。
    2.初裁后對損害(損害威脅)程度的繼續調查
    (1)繼續接收利害關系方書面評論意見
    2011年2月15日,調查機關收到了本案申請人遞交的《申請人對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初步裁定的評述意見》。
    2011年3月1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康寧公司提交的《關于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初裁的評論意見》。
    2011年3月1日,調查機關收到德拉克公司提交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
    (2)終裁前實地核查
    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調查機關對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進行了終裁前實地核查。
    (3)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
    2010年9月30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康寧公司提交的《關于提請召開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產業損害聽證會的申請》。2011年2月10日和3月1日,調查機關分別發出了《商務部關于召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的通知》和《商務部關于召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的補充通知》。2011年3月18日,調查機關召開了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經審查合格的國外生產者及其代理律師、國內生產者及其代理律師、國內進口商及其代理律師、美國政府駐華使館、意大利政府駐華使館以及歐盟駐華代表團、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等單位的代表參加了聽證會。
    美國康寧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康寧(上海)光纖有限公司、成都康寧光纜有限公司、北京康寧光纜有限公司和康寧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師、丹麥OFS-費特有限公司和美國OFS-費特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師、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公司和無錫普睿司曼電纜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德拉克通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國內生產者及其代理律師等各利害關系方就國內產業是否受到實質損害威脅、傾銷和實質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問題分別陳述了各自的意見。美國駐華大使館以及歐盟駐華代表團也分別在聽證會上做了發言。在聽證會后規定的時間內,聽證會上發言的利害關系方均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聽證會發言的書面材料。利害關系方在聽證會上發表的意見,調查機關均予以了充分考慮,并在終裁意見中予以了相應回應。
    (4)聽取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下游企業意見陳述
    2011年3月17日,調查機關聽取了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下游企業意見陳述。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線纜有限公司、江蘇通光電子線纜股份有限公司、九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和江蘇宏圖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光電線纜分公司等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下游企業對本案陳述了意見。上述企業表示,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目前的生產能力基本能滿足市場需求,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市場價格穩定,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正常發展有利于下游企業的正常經營和成本控制。上述企業同時還表示,國內企業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質量與被調查產品不存在差距,能滿足下游用戶的需求。因此,支持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提出的此次反傾銷調查。
    (5)公開信息及終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據《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第八條、第十四條關于公開信息及送交查閱室的規定,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均已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系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復印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系方披露了本案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對利害關系方提出的評論和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 被調查產品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確定的本案調查范圍及被調查產品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
    被調查產品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能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干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絡。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本次調查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
    三、同類產品和國內產業
    (一)同類產品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技術特性、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消費者和生產者評價、產品可替代性等因素進行了調查,證據顯示:
    1. 物理和技術特性
    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和被調查產品的分子結構式相同,技術指標基本相同。均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在15~18ps/nm.km。
    2. 生產工藝流程
    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與被調查產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基本相同,其傳光芯層的材料為:SiO2—GeO2的鍺硅系玻璃;包層為:SiO2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純SiCL4;拉制光纖使用的涂料為:UV光固化材料。兩者在生產工藝流程上基本相同,都是將光纖預制棒在拉絲塔上拉絲制成光纖,并經過張力篩選以及一定的試驗和檢驗合格后即可包裝入庫。
    3. 產品用途
    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與被調查產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和緊套光纜等,能夠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包括長途網、市內城域網,甚至接入網等在內的通信骨干網。
    4. 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消費者和生產者評價
    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與被調查產品銷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過直銷、分銷、區域代理或參加電信運營商招標等形式,市場銷售區域也基本相同。客戶群體相同,部分客戶同時使用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和被調查產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美國康寧公司在其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中提出,美國康寧公司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符合國際電信聯盟ITU-T G.652.D的標準,技術和性能優越,在總體特性上要優于國內生產的同類產品。此外,美國康寧公司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獨特的受激布里淵散射(SBS)抑制技術。因此,美國康寧公司認為,其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在產品特性和用途方面與國內生產的同類產品不同。
    經調查,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符合國際電信聯盟的相關標準,其物理和技術特性與被調查產品基本相同。生產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原材料是光纖預制棒,光纖預制棒是受激布里淵散射(SBS)抑制技術的核心。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企業使用的光纖預制棒主要從國外采購,具有受激布里淵散射(SBS)抑制技術。
    上述證據表明,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與被調查產品在物理和技術特性、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消費者和生產者評價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國內生產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與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二)國內產業的認定
    美國康寧公司在其提交的《關于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初裁的評論意見》中提出,調查機關基于6家申請企業的數據得出初裁結論,沒有調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深圳特發信息德拉克有限公司、特恩馳(南京)光纖有限公司以及康寧(上海)光纖有限公司等國內其他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企業的情況,調查機關考慮的數據是自我選取的,調查機關僅調查了部分國內產業。
    調查機關對美國康寧公司意見進行了充分考慮后認為,本案由6家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企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深圳特發信息德拉克有限公司和特恩馳(南京)光纖有限公司未提出申請,也未明確表示支持本次反傾銷調查,康寧(上海)光纖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未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
    另據調查,深圳特發信息德拉克有限公司和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與被調查國家(地區)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企業或出口經營者有關聯關系。調查機關對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和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進行實地核查時發現,德拉克公司通過其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深圳特發信息德拉克有限公司和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德拉克公司在其向調查機關提交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也反映了這一事實。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深圳特發信息德拉克有限公司和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應當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經調查, 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總產量分別為2796萬芯公里、3593萬芯公里、4493萬芯公里和5966萬芯公里。深圳特發信息德拉克光纖有限公司和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合計產量分別為1044.04萬芯公里、1139.45萬芯公里、1217.69萬芯公里和1287.68萬芯公里。排除深圳特發信息德拉克光纖有限公司和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量之后,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量分別為1751.96萬芯公里、2453.55萬芯公里、3275.31萬芯公里和4678.32萬芯公里。
    證據顯示,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申請企業產量之和分別為1226.66萬芯公里、1803.34萬芯公里、2274.08萬芯公里和3095.5萬芯公里,占同期同類產品總產量的70.02%、73.5%、 69.43%和66.17%。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國內申請企業可以代表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
    四、 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應訴公司的答卷,對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調整項目作出最終認定,并在公平比較的基礎上計算出傾銷幅度,終裁決定如下: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美國公司
    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稱調查期內公司將光纖分為若干種型號,其在中國、美國和其他國家(地區)市場銷售的產品與被調查產品沒有差別。初裁中,調查機關暫不接受該公司關于產品型號劃分的主張,而初步決定按國際通用慣例和標準僅將公司光纖分為G.652 D和G.652 B兩種型號。初裁后,公司評論認為,該公司的實際記錄中一貫采用其型號劃分方法,該方法合理反映了不同型號間的成本差異,因此應當采用其型號劃分方法,將光纖分為高水峰、低水峰產品以及著色、無色產品等。經審查,就高水峰及低水峰產品的區分問題,調查機關認為,光纖高水峰及低水峰產品在生產裝置、工序流程、原料投入、用途等無區別;另外,將光纖劃分為G.652 D和G.652 B為國際通用慣例和標準,也是其他公司的通常做法。該公司在初裁評論中認為調查機關應接受該公司型號劃分方法,理由是“只要這一記錄合理反映了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但實地核查結果顯示,該公司并未對高水峰及低水峰產品分開記錄生產成本,公司主張不符合事實。此外,該公司另主張,根據所謂高水峰及低水峰產品間價格差可以認定存在兩種產品的差異,并提交了所謂銷售表格作為證據。由于價格差可能因交易數量、條件等等而不同,公司無法證明其為所謂高水峰及低水峰差異造成。同時公司也從未提供其高水峰及低水峰產品定價差異的證明材料。公司答卷聲稱“所有銷售都是在【詢價】的基礎上完成,沒有價格單”。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在公司與客戶的合同中明確附列產品的價格單,公司未能如實報告該情況。其所謂高水峰及低水峰間的差異是在初裁后、實地核查時才提出新主張,并在實地核查中才出示“所謂的價格差異的證據”。上述情況使調查機關無法對此作出進一步調查。綜上,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不接受公司區分高水峰和低水峰產品的主張,維持初裁中將光纖劃分為G.652 D和G.652 B的認定。關于公司區分著色與非著色的主張,調查機關將在物理特性調整項目做出認定。
    初裁中,因公司答卷中表1-4及表4-1的內銷數量和銷售金額合計數與表4-2的合計數均存在差異,經補充問卷,公司仍未能解釋差異發生的原因及提供相關證據。因此調查機關初裁決定按表1-4及表4-1中顯示的數量和銷售金額作為進一步確定正常價值。初裁后,公司提交評論,認為調查機關使用了表1-4及表4-1中的數量,未使用表4-2的數量,高估了該公司的初裁傾銷幅度。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導致表格間差異的若干筆交易屬于銷售退回,應當同時扣減交易金額及交易數量,而該公司表4-2中只扣減交易金額未扣減交易數量。對此,調查機關認為,初裁前調查機關通過發放補充問卷等,公司已經有充分機會澄清該差異,并更正表格等。核查前公司也未提出相關主張。綜上,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如實提供資料,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采用已經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調查機關決定仍維持初裁認定,按表1-4及表4-1中顯示的數量和金額作為進一步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對于公司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及財務費用,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維持初裁認定,采納公司提供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及財務費用數據。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非關聯內銷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內銷交易低于成本銷售的數量比例不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按全部內銷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均直接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初裁中,調查機關以該公司與中國客戶間價格為出口價格。初裁后,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對于退款及賠款項目,由于公司未如實提供資料,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維持初裁認定,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對于物理特性調整,初裁時調查機關未接受進行調整的主張。初裁后公司主張著色與非著色存在物理差別,且在公司內部報告中也分別記錄成本。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決定維持初裁認定,不接受該主張。
    對于回扣、運費、保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接受對其調整的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對于運費、保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接受對其調整的主張。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康寧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1.正常價值
    該公司答卷稱其出口和內銷均只銷售同一種型號的產品。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有關產品型號的主張。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該公司傾銷調查期內美國國內銷售的情況。
    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部分美國國內銷售為關聯銷售。初裁中,調查機關認為此部分關聯銷售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未排除關聯交易。初裁后,各利害關系方未就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提交的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財務費用的數據進行了實地核查,決定維持初裁認定,在終裁中接受該公司提供的上述數據。
    根據公司填報的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財務費用的數據,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傾銷調查期內國內銷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審查結果表明該公司傾銷調查期內不存在低于成本的銷售。
    綜合上述審查結果,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全部國內銷售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直接或通過中國境內及境外的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關聯和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對于該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交易,暫以非關聯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該公司通過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銷售,暫以關聯貿易商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推定出口價格;對于該公司通過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中國關聯用戶的交易,由于中國關聯用戶對被調查產品進行了加工,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暫根據合理基礎推定出口價格。初裁后,各利害關系方未對上述認定方法提出評論意見。經過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決定。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該公司所主張的美國國內銷售交易價格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接受了回扣、包裝費用、信用費用、利息收入等調整主張。經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
    關于“其他折扣”項目,初裁時,由于公司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該項價格折扣全部與被調查產品銷售相關,同時調查機關也無法核實該公司實際支付折扣的金額,因此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該項調整主張。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提交的合同及全部修正條款,核對了公司會計賬目記錄等原始資料。初裁后的進一步審查及核查中收集的證據資料表明該項折扣與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直接相關,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接受該公司的此項調整主張。
    關于“售后服務費用”的調整,初裁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未能證明該項調整主張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的直接相關性以及對價格可比性的影響。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該項調整主張。初裁后,該公司提交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其售后服務費用是實際發生的,調查機關應當接受該項調整主張。實地核查中,該公司解釋了此項費用的構成及分攤方法。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雖然能夠證明此項費用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但無法證明此項費用的發生與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之間的直接相關性及其對價格可比性的影響,因此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不接受該項調整主張。
    關于“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初裁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未能證明該項費用對價格可比性的影響,因此,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該項調整主張。初裁后,該公司提交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其他需要調整的費用是實際發生的,調查機關應當接受該項調整主張。核查中,該公司提供了該項調整的費用發生的證明材料。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該項費用的實際發生,但是無法證明該項費用與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之間的直接相關性和對價格可比性的影響,因此決定在終裁時維持初裁的認定,不接受該項調整主張。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該公司主張的出口交易價格的調整項目,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信用費用、包裝費用等調整主張。
    在以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推定出口價格時,調查機關在調整項目中包括了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進口和轉售之間產生的費用和利潤。關于扣減利潤額的認定,初裁時,調查機關采用該公司中國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部門在調查期的利潤率來確定。該公司在初裁后提交的評論意見中提出應當以其中國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實際利潤率確定利潤額。評論意見中,該公司同時提交了某咨詢公司在《中國電信產品分銷商基準研究》報告中所推算出的利潤率用于證明其主張的合理性。對此,本案申請人提出的評論意見認為,該公司提交的《中國電信產品分銷商基準研究》采集的企業樣本不可比,期間不可比,統計口徑不合理,因而不適合被采納。本案申請人認為,由于出口商與關聯進口商之間的關聯關系,使得其關聯進口商轉售被調查產品所獲得的利潤是受到關聯關系影響的,在推算出口價格時,不能再使用已經扭曲的利潤率進行調整。同時,申請人還提交了《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進口貿易利潤調查報告》及某些國內光纖貿易商所出具的2009年進口光纖利潤率說明,主張2009年中國國內光纖產品進口貿易利潤率水平應在10%至20%左右。經審查上述雙方的評論意見及所提供的數據和證據材料,調查機關認為:首先,由于受到關聯關系的影響,該公司的中國關聯公司銷售光纖的利潤率不能真實反映貿易公司轉售光纖的利潤情況,因而不應用于推算出口價格;其次,該公司提交的研究報告中采集的樣本企業僅有一家從事光纖、光纜產品進口貿易,研究報告中也未提供該企業在傾銷調查期即2009年的利潤率情況,由此推算出的利潤率的真實性準確性缺乏足夠證據支持,其合理性亦存疑,因而不適合用以確定轉售利潤率;第三,關于申請人評論意見中所主張的利潤率,由于其提供的調查報告在計算利潤率的過程中對貿易公司稅費比例的估計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由此推算出的利潤率也不適合用以確定轉售利潤率。綜合考慮各利害關系方的評論意見及提供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認為,初裁時所采用的利潤率可以反映公司真實的費用比例情況同時也考慮了關聯關系的影響,能夠比較合理的反映中國境內從事光纖貿易的公司轉售被調查產品通常實現的利潤情況,因此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答卷中漏報了部分給予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傭金,決定在終裁時依據核查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在調整項目中包括漏報的傭金。
    在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中,該公司主張調查機關計算CCMS間接費用時存在重復計算,因此導致了計算錯誤。調查機關認為此處不存在計算錯誤,并就該公司提出的問題做了書面回應。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1.正常價值
    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關于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相似性及型號劃分的主張。在隨后的調查中,各利害關系方均未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美國國內市場的銷售情況。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公司提交的數據暫認定其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美國國內銷售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在實地核查過程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所報告的部分國內銷售實際上是公司不同部門之間的內部交易,調查機關據此將這部分交易從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予以排除。排除上述內部交易后,該公司調查期內在美國國內市場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數量仍超過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根據該公司報告,在國內銷售中,該公司向關聯公司和非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初裁中,調查機關暫認定關聯銷售價格受到關聯關系的影響,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的銷售,且排除關聯銷售后,非關聯銷售數量極少,無法據以進行公平比較,因此暫決定以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計算正常價值。在隨后的調查過程中,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經進一步調查,決定維持初裁中所使用的方法,在終裁中繼續以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的方法構建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數據和費用情況。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接受了該公司報告的生產成本以及銷售和管理費用。經初裁后的繼續調查,調查機關核實了上述數據,決定在終裁中予以采信。對于該公司報告的財務費用,初裁中,調查機關沒有接受其中未能證明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銷售有關的項目,對于表6-3和表6-5填報數據不一致的項目暫以表6-5數據為準。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對有關項目與被調查產品的關聯性進行了核實,決定在終裁中予以接受;對數據有差異的項目進行了核實,決定在終裁中繼續采用表6-5的數據。對于財務費用中初裁暫予接受的其他項目和數據,初裁后沒有利害關系方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對這些項目和數據的認定。在此基礎上,調查機關重新計算了該同類產品的相關費用。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利潤情況。初裁中,由于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美國國內市場的銷售絕大部分為關聯銷售,且關聯銷售價格受到關聯關系影響,所實現的利潤額不能作為確定被調查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調查機關暫決定采用該公司在美國國內市場上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一大類產品所產生和實現的利潤來計算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初裁后,該公司提出評論意見,主張其在美國國內市場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同一大類產品中,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關聯銷售所占比例較大,因此使用同一大類產品利潤率構建正常價值不合理。在隨后的調查過程中,調查機關經進一步核實,確認公司主張的上述事實基本屬實,故決定采用其他美國公司在美國國內市場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所產生的加權平均利潤率構建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
    在以上調查基礎上,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采用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的方法確定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
    根據該公司答卷,調查期內,該公司對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全部銷售至該公司的中國關聯公司,再由其中國關聯公司將被調查產品加工為光纜后,銷售給關聯及非關聯中國用戶。初裁前,調查機關曾向該公司發出補充問卷,要求其提供原始答卷中沒有提供的中國關聯公司加工或轉售交易的具體情況,以及加工和轉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和利潤情況,該公司仍未能按要求提供。因此,調查機關無法根據該公司提供的信息確定或者推定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故在初裁中采用可獲得事實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在隨后的調查過程中,該公司在其提出的評論意見中,承認未能提供調查機關所要求的有關信息,但稱其已經盡了最大努力配合調查并提供了其他相關數據和材料,認為調查機關可以根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和材料“預估針對首位獨立客戶的出口價格”,因而不應采用“不利可獲得事實”做出裁定。調查機關經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交的數據和材料不足以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首次銷售給非關聯中國客戶的價格,鑒于該公司對中國出口的全部被調查產品均系通過關聯中國公司加工為光纜后再銷售給關聯或者非關聯客戶,調查機關在原始答卷和補充答卷中所要求的轉售交易情況及加工費用和利潤等信息是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價格所必需的,該公司經調查機關發放補充問卷始終未能提供,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而且,初裁中調查機關在可獲得事實的使用上已經予以了合理考慮,并未使用可能導致對該公司更為不利結果的不利可獲得事實。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繼續維持對該公司出口價格的認定方法。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初裁中,調查機關在計算結構正常價值時,已經考慮了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直接費用等因素,將結構正常價值調整到出廠水平,因此未再重復調整。在隨后的調查過程中,沒有利害關系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此問題的認定。
    (2)出口價格部分
    初裁中,調查機關在采用可獲得事實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出口價格時,已經考慮了被調查產品出口銷售過程中的費用和利潤等因素,所確定的出口價格已經調整至出廠水平,因此未再重復調整。在隨后的調查過程中,沒有利害關系方就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此問題的認定。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對于其他未應訴的美國公司,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來認定其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即采用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所提供的數據來認定。初裁后,沒有利害關系方就此發表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歐盟公司
    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德拉克通信法國公司和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分別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并共同提交了答卷。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發現,上述兩家公司具有緊密的關聯關系,兩家公司同被一家公司所控制。在從事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時,兩家公司均生產被調查產品,銷售部門則由兩家公司共享。調查機關認為,這兩家公司的關聯關系已達到足以控制公司被調查產品價格和生產的程度,該兩家公司應被視為一個整體,因此在初裁中合并認定兩家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初裁后,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對兩家公司的上述關聯關系進行了確認,決定維持初裁中的認定,在終裁中合并計算兩家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1.正常價值
    公司在答卷中稱調查期內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歐盟市場和第三國(地區)市場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無差別。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公司關于同類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及產品型號的主張。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認定。
    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公司在歐盟地區內的銷售情況。公司在初裁后提交的評論意見中認為,公司報告的表4-2國內銷售中存在部分內部銷售,應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予以排除。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公司報告的此部分交易實質為公司的內部交易,公司在表4-2中對此部分交易進行了重復申報,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將此部分交易從國內銷售中排除。
    調查期內,排除公司內部交易后,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根據公司報告,在歐盟地區內銷售中,公司向關聯公司和非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其與關聯公司交易的情況,認定關聯公司的交易受到關聯關系的影響,不能夠反映正常市場交易情況,因此決定以全部非關聯銷售作為正常價值進一步確定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成本數據和費用情況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接受公司報告的傾銷調查期內的生產成本明細,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動力等生產成本數據。在隨后的調查過程中,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認定。關于公司的費用及其分配情況,初裁中由于公司在表格6-3中填報的銷售費用的數據與表格6-5中的數據不符,調查機關據此進行了更正,并在此基礎上重新計算了公司的成本數據。初裁后,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對該問題的的認定。
    調查機關根據重新計算的成本數據,對公司在調查期內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歐盟地區內的銷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銷售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歐盟地區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調查期內,公司部分產品通過位于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非關聯客戶,另一部分直接銷售給中國境內關聯公司自用,加工成光纜后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于公司通過位于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非關聯客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決定以該非關聯交易價格作為推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公司銷售給中國境內關聯公司自用的交易,由于公司未提供加工轉售的具體交易情況,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中的認定,以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關于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的調整項目,初裁中,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調查機關暫根據公司實際發生的運輸費用對該項目進行了調整。初裁后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出評論。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中的認定,依據公司實際發生的運輸費用進行調整。
    調查機關對正常價值部分的其他調整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為公司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采信,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中的認定,接受公司關于包裝費用、回扣、信用費用等項目的調整。
    (2)出口價格部分
    關于公司報告的國際運費的調整項目,初裁中,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調查機關暫根據公司實際發生的運輸費用對該項目進行了調整。初裁后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出評論。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中的認定,依據公司實際發生的運輸費用進行調整。
    對于公司主張的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采信,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中的認定,對上述調整項目予以接受。
    對于通過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的交易,初裁中,調查機關在調整項目中包括了關聯貿易商進口和轉售之間產生的利潤及費用。公司在初裁后提交的評論意見中認為,為使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在相同的貿易水平上進行比較,在費用調整中扣減關聯貿易商間接銷售費用的同時,也應扣減國內銷售中產生的間接費用。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不同貿易水平進行調整,但是并未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調查機關推定的出口價格處于與該公司正常價值不同的貿易水平;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已經考慮了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并在此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中的認定,不對國內銷售中產生的間接費用進行調整。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
    1.正常價值
    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公司關于被調查產品型號劃分成兩個型號的主張。在隨后的調查中,相關利害關系方未就此提出相關評論,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歐盟的銷售情況。初裁前,公司聲稱沒有在歐盟內銷售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調查機關采結構正常價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后,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采用結構正常價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初裁中,調查機關采信了公司提供的生產成本的數據,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
    對于銷售、管理和一般費用及利潤,初裁時,調查機關采用該公司原始答卷中在歐盟內生產和銷售同一大類產品時所產生的銷售、管理和一般費用實際數據確定銷售、管理和一般費用水平,并采用歐盟內其它公司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實現利潤率的加權平均值來確定利潤率。
    關于銷售、管理和一般費用,初裁后,公司提交評論認為,原始答卷分攤方法不能合理反映應分攤的費用水平,要求采用“合理標準”來分攤相關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多次變更費用分攤方法,阻礙了調查機關的及時準確認定,且該公司也未能證明其“合理標準”的合理性,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采用原始答卷數據來確定銷售、管理和一般費用水平。
    關于利潤,公司在其對初裁的評論意見中僅簡單列舉所謂行業普遍利潤率,但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明其提供的行業普遍利潤率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采納公司主張,維持初裁認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在調查期內,該公司直接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初裁中,調查機關以該公司與非關聯客戶的交易價格為出口價格。初裁后,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初裁時,在確定結構正常價值時,調查機關考慮了歐盟內銷售同一類產品所要負擔的直接費用等因素,將結構正常價值調整到出廠水平,因此不再重復調整。初裁后,相關利害關系方未對此提出評論,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
    (2)出口價格部分
    關于該公司所報告的出口交易的國際運費、信用費用、包裝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接受對其調整的主張。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1.正常價值
    該公司答卷報告了其生產和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有關產品型號的主張。經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該公司傾銷調查期內歐盟內銷售的情況。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在終裁中以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歐盟內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正常價值。
    關于確定正常價值所使用的生產成本,初裁后,調查機關實地核查了該公司提交的生產成本數據,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采用該公司填報的數據。
    關于確定正常價值所使用的合理費用,調查機關實地核查了該公司提交的費用數據及分攤方法。該公司主張將其在傾銷調查期因光纖工廠關閉產生的費用扣除。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暫不接受公司主張。該公司在初裁后提交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工廠關閉所產生的費用是非常規性的費用,因而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不應包括。經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審查核實了該公司工廠關閉費用的詳細情況。實地核查表明:該公司調查期關閉的工廠為光纖工廠,所產生費用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經營、成本定價直接相關;工廠關閉產生的費用雖然是非常規性費用,但根據公司傾銷調查期財務報告,全部費用均計入當年損益表,并未作為待分攤資產。綜上,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在終裁計算正常價值時仍將工廠關閉費用計入。
    初裁時,由于無法證實與被調查產品的相關性,調查機關在計算正常價值時未計入該公司費用數據中部分項目。經過實地核查,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其中部分能夠證實與被調查產品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計入,同時排除部分與被調查產品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
    關于確定正常價值所使用的合理利潤,初裁時,調查機關采用被調查的其他歐盟生產商在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時所產生的加權平均利潤率來確定。初裁后,該公司提交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其在歐盟內的銷售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進行的,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由此實現的利潤率可以用來計算結構正常價值。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已認定該公司在歐盟內的關聯銷售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因此對其填報的歐盟內生產銷售產生的利潤情況不予采信。綜上,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采用被調查的其他歐盟生產商在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時所產生的加權平均利潤率來確定計算正常價值時所使用的合理利潤。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直接向中國關聯和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或通過中國境內關聯公司向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對于該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交易,暫以非關聯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該公司通過中國關聯公司轉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銷售,暫以關聯公司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推定出口價格;對于該公司關聯公司對被調查產品進行加工后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交易,暫根據合理基礎推定出口價格。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部分
    在結構正常價值時,調查機關考慮了歐盟內銷售同類產品所要負擔的直接費用等因素,將結構正常價值調整到與出口價格相同水平,因此不再重復調整。
    (2)關于出口價格部分
    關于該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的調整項目,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該公司關于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費等調整主張。
    關于信用費用,該公司答卷中根據付款條件而非實際收款日期計算信用期間,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以實際收款日期重新計算信用期間并確定信用費用。初裁后,該公司未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過實地核查和進一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方法。
    關于包裝費用,初裁時,由于在確定正常價值時無法剔除包裝費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出口價格中暫不對該項費用進行調整。初裁后,該公司未對此發表評論意見,經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認定方法。
    初裁中,在以中國境內關聯公司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推定出口價格時,調查機關決定在調整項目中包括該公司填報的關聯公司進口和轉售之間產生的費用和利潤。經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決定。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認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對于其他未應訴的歐盟公司,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初裁時,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來認定其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即以某一歐盟公司的數據確定。初裁后,沒有利害關系方對此提交評論意見,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認定。
     (二) 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對于未應訴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美國公司
    1. 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4.7%
    2. 康寧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5.4%
    3. 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8.5%
    4.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18.6%
    歐盟公司
    1. 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12.9%
    2. 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12.9%
    3. 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               29.1%
    4. 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24.7%
    5.   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29.1%
    五、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八條及《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四、五、六、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證據顯示:
    (一)表觀消費量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的表觀消費量呈快速增長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表觀消費量分別為2911.95萬芯公里、3557.42萬芯公里、4815.04萬芯公里和8844.92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長22.17%,2008年比2007年增長35.35%,2009年比2008年增長83.69%。
    (二)產能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的生產能力逐年增長。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生產能力分別為1503.25萬芯公里、2101.76萬芯公里、2497.97萬芯公里和3338.87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長39.81%,2008年比2007年增長18.85%,2009年比2008年增長33.66%。
    (三)產量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產量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產量分別為1226.66萬芯公里、1803.34萬芯公里、2274.08萬芯公里和3095.5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長47.01%,2008年比2007年增長26.1%,2009年比2008年增長36.12%。
    (四)開工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開工率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開工率分別為81.6%、85.8%和91.04%和92.71%。2007年比2006年上升4.2個百分點,2008年比2007年上升5.24個百分點,2009年比2008年上升1.67個百分點。
    (五)銷售量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銷售量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銷量分別為1122.84萬芯公里、1602.17萬芯公里、2171.35萬芯公里和2824.57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上升42.69%,2008年比2007年上升35.53%,2009年比2008年上升30.08%。
    (六)市場份額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呈先升后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分別為40.49%、48.24%、45.87%和34.63%。2007年比2006年上升7.75個百分點,2008年比2007年下降2.37個百分點,2009年比2008年下降11.24個百分點。
    德拉克公司在其向調查機關提交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中提出,本案初裁中公布的同類產品市場份額的數據有誤。
    經調查,本案初裁裁決中市場份額計算正確。在最終裁決中,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分別為40.49%、48.24%、45.87%和34.63%。
    (七)銷售價格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價格分別為72.13元/芯公里、67.41元/芯公里、62.24元/芯公里和66.25元/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下降6.54%,2008年比2007年下降7.68%,2009年比2008年上升6.45%。
    (八)銷售收入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銷售收入分別為80987.78萬元、108003.32萬元、135136.78萬元和187126.37萬元。2007年比2006年上升33.36%,2008年比2007年上升25.12%,2009年比2008年上升38.47%。
    (九)稅前利潤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稅前利潤總體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分別為5703.88萬元、11628.18萬元、8474.13萬元和27774.84萬元。2007年比2006年上升103.86%,2008年比2007年下降27.12%,2009年比2008年上升227.76%。
    (十)投資收益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投資收益率總體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投資收益率分別為3.27%、6.49%、4.82%和14.34%。2007年比2006年上升3.22個百分點,2008年比2007年下降1.67個百分點,2009年比2008年上升9.51個百分點。
    (十一)就業人數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就業人數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就業人數分別為768人、885人、1120人和1447人。2007年比2006年上升15.23%,2008年比2007年上升26.51%,2009年比2008年上升29.24%。
    (十二)勞動生產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勞動生產率總體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勞動生產率年別為分別為15972.85芯公里/人、20377.99芯公里/人、20312.62芯公里/人和21394.26芯公里/人。2007年比2006年上升27.58%,2008年比2007年下降0.32%,2009年比2008年上升5.32%。
    (十三)人均工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人均工資呈先升后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人均工資分別為38035.54元/人、41342.03元/人、38231.02元/人和35307.04元/人。2007年比2006年上升8.69%,2008年比2007年下降7.53%,2009年比2008年下降7.65%。
    (十四)期末庫存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期末庫存呈逐年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期末庫存分別為88.85萬芯公里、156.17萬芯公里、211.07萬芯公里和238.87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上升75.76%,2008年比2007年上升35.16%,2009年比2008年上升13.17%。
    (十五)現金凈流量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現金凈流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現金凈流量分別為18666.82萬元、11065.32萬元、20574.66萬元和35247.71萬元。2007年比2006年下降40.72%,2008年比2007年上升85.94%,2009年比2008年上升71.32%。
    (十六)投融資能力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生產能力不斷擴大,生產經營狀況逐漸好轉,企業投融資能力有所改善。
    上述證據表明,調查期內,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市場需求旺盛,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表觀消費量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203.75%,年均增長44.82%。同時,由于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反傾銷措施,使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國內的傾銷行為受到一定的遏制,改善了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市場環境,為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恢復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陸續新建和擴建了一批生產裝置,生產能力明顯提高,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產量和銷量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銷售收入、稅前利潤、現金凈流量、開工率、就業人數和勞動生產率等經濟指標都呈增長態勢,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好轉,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得到初步恢復和發展。
    調查期內,雖然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產能、產量、銷量和銷售收入等指標呈現增長趨勢,但增長幅度遠遠低于同期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表觀消費量的增長幅度。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總體也呈下降趨勢,2009年比2006年下降了5.86個百分點,產品期末庫存逐年增加,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168.85%。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2009年比2006年下降了8.15%。雖然2007年以來同類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有所降低,2009年比2007年下降了0.8%,但同期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卻下降了1.72%,比同類產品單位生產成本的下降幅度高0.92個百分點,表明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處于較低水平,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主要依靠旺盛的國內市場需求,大幅增加銷售數量來增加銷售收入和銷售利潤。
    另據調查, 2010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產能、產量、銷量比2009年有所增長,但由于2010年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繼續下降,導致國內產業銷售收入的增長幅度遠低于同期同類產品銷量的增長幅度,2010年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比2009年也有所下降。上述證據表明,2010年及未來可預見期間內,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
    因此,由于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市場需求快速增長,同時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了反傾銷措施,使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國內的傾銷行為受到一定的遏制,使得調查期及未來可預見的期間內國內產業生產經營狀況有所改善,但2010年及未來可預見期間內,國內產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的變化進一步表明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仍然處于初步恢復和發展階段,容易受到低價進口產品的沖擊和影響。
    六、實質損害威脅
     (一)累積評估的適當性
    證據顯示,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傾銷幅度均不小于2%,進口量均超過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總進口量的3%,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范圍,而且被調查產品之間及被調查產品與同類產品之間在物理和技術特性、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產品可替代性、消費者和生產者評價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國市場上存在相互競爭關系,而且競爭條件基本相同。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
    經調查,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主要生產廠商有美國康寧公司、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和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主要生產廠商有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法國ACOME公司和德國J-FIBER公司。美國康寧公司、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等7家國外(地區)生產者遞交了《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法國ACOME公司和德國J-FIBER公司沒有提交《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但這兩家公司的產能較小,占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總產能的比例不到5%。因此,調查機關認定,上述7家提交《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的企業數據可以代表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相關數據。
    1.美國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數量總體呈快速上升趨勢
    證據顯示,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美國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數量分別為155.51萬芯公里、152.78萬芯公里、371.28萬芯公里和1388.06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下降1.75%,2008年比2007年增長143.01%,2009年比2008年增長273.86%。
    2.歐盟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數量總體呈快速上升趨勢
    本案被訴企業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在2006年至2008年沒有生產銷售被調查產品。另外,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和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同為德拉克B.V的子公司。因此,根據《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本案涉及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相關數據只披露相對數。
    證據顯示,調查期內,歐盟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07年比2006年下降6.82%,2008年比2007年增長433.4%,2009年比2008年增長1585.8%。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總體呈增長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分別為162.54萬芯公里、159.33萬芯公里、406.23萬芯公里和1977.35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下降1.97%,2008年比2007年增長154.95%,2009年比2008年增長386.76%。被調查產品所占國內市場份額總體也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別為5.58%、4.48%、8.44%和22.36%。2007年比2006下降1.1個百分點, 2008年2007年增長3.96個百分點,2009年比2008年增長13.92個百分點。
    美國康寧公司在其向調查機關提交的《關于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初裁的評論意見》、德拉克公司在其向調查機關提交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以及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錫普睿司曼電纜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的無損害抗辯意見》中均提出,2009年國內需求大幅增長,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增加是由于國內光纖生產能力有限,無法滿足國內需求的原因造成的。
    據調查,調查期內,美國和歐盟低價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被調查產品價格大幅下降,2009年被調查產品價格比2008年下降6.27%,導致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比2008年大幅增長386.76%,被調查產品所占市場份額2009年也比2008年大幅增長13.92個百分點。
    另據調查,在未來可預見的期間內,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市場需求仍然較大,吸引力較強,美國和歐盟會繼續向中國大量出口被調查產品。
    因此,美國和歐盟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數量發生實質性增長是明顯可預見且迫近的。
    (三)美國和歐盟可充分自由使用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能以及出口情況
    1.美國可充分自由使用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能以及出口的情況
    證據顯示,調查期內,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能力、產量均呈增長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能力分別為4052.76萬芯公里、4717.24萬芯公里、5246.87萬芯公里和6006.97萬芯公里,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48.22%。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量分別為3524.21萬芯公里、4216.36萬芯公里、4661.45萬芯公里和5504.2萬芯公里,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56.18%。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分別為528.55萬芯公里、500.88萬芯公里、585.42萬芯公里和502.77萬芯公里,分別占同期產能的13.04%、10.62%、11.16%和8.37%。上述數據表明,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較大。
    調查期內,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國內消費量總體呈下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美國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國內消費量分別為2133.99萬芯公里、2075.69萬芯公里、2256.81萬芯公里和1939.23萬芯公里,2009年比2006年下降9.13%。調查期內,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可供出口的生產能力呈逐年增長的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別為1918.78萬芯公里、2641.54萬芯公里、2990.06萬芯公里和4067.74萬芯公里。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可供出口的生產能力2009年比2006年大幅增長了112%,2009年可供出口的生產能力占當年產能的比例為67.72%。
    證據顯示,調查期內,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出口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出口量分別為1110.81萬芯公里、1692.49萬芯公里、2030.64萬芯公里和2927.04萬芯公里,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163.51%。2009年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出口量占其國內產量的比例達到了53.18%。以上數據表明,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較強的出口能力,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較高,對國外出口是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的重要方式。
    調查期內,由于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市場需求旺盛,美國在各年度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眾多國家中,中國是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主要出口國。美國對中國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較大,并且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呈增長趨勢,由2006年的14%增長到2009年的47.42%,增長了33.42個百分點的,向其他國家(地區)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下降。
    2.歐盟可充分自由使用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能和出口情況
    證據顯示,調查期內,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能力總體呈增長趨勢。2007年比2006年下降0.39%,2008年比2007年下降3.01%,2009年比2008年增長7.33%。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量在調查期內總體呈增長趨勢,2007年比2006年增長8.42%,2008年比2007年下降1.58%,2009年比2008年增長19.78%。調查期內,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呈下降趨勢,2007年比2006年下降21.11%,2008年比2007年下降7.64%,2009年比2008年下降35.53%。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占產能的比例分別為29.85%、23.64%、22.51%和13.52%。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依然較大。
    調查期內,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消費量總體呈下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消費量分別為1336.01萬芯公里、1553.78萬芯
    公里、1429.22萬芯公里和1176.78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長16.3%,2008年比2007年下降8.02%,2009年比2008年下降17.66%。調查期內,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可供出口的生產能力總體呈增長趨勢,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117.86%。2006年、2008年和2009年,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可供出口的生產能力占產能的比例分別為12.03%、2.59%和25.27%。
    證據顯示,調查期內,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出口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07年比2006年增長12.49%,2008年比2007年增長9.18%,2009年比2008年大幅增長143.55%。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出口量占其產量的比例分別為22.56%、23.41%、25.96%和52.79%。以上數據表明,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較強的出口能力,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較高,對國外出口是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的重要方式。
    調查期內,由于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市場需求旺盛,歐盟在各年度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眾多國家中,中國是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主要出口國。歐盟對中國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較大,并且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呈增長趨勢,由2006年的2.93%增長到2009年的81.97%,增長了79.04個百分點,向其他國家(地區)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下降。
    因此,調查期內,美國和歐盟仍然存在較大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能,對國際市場依賴度較高。美國和歐盟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呈增長趨勢,由2006年的12.03%增長到2009年的54.23%,增長了42.2個百分點,向其他國家(地區)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下降,中國是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最大或主要出口國。
    另據調查,在未來可預見的期間內,美國和歐盟仍然存在較大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能,對國際市場依賴度依然較高,中國仍然是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最大或主要出口國。
    因此,美國和歐盟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數量發生實質性增長是明顯可預見且迫近的。
    (四) 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及對同類產品的價格的影響
    1.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呈逐年下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分別為96元/芯公里、86.99元/芯公里、73.31元/芯公里和68.71元/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下降9.38%,2008年比2007年下降15.73%,2009年比2008下降6.27%。
    2.同類產品價格
    調查期內,同類產品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類產品價格分別為72.13元/芯公里、67.41元/芯公里、62.24元/芯公里和66.25元/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下降6.54%,2008年比2007年下降7.68%,2009年比2008年增長6.45%。
    3.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對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快速增長,所占國內市場份額較大,且總體呈快速上升趨勢,由2006年的5.58%上升至2009年的22.36%,增長了16.78個百分點,其價格變化對同類產品價格具有較大影響。調查期內,同類產品價格與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變化趨勢相同,均呈下降趨勢。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比2006年下降了28.43%。同期,同類產品價格比2006年下降8.15%。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下降幅度比同類產品價格下降幅度高20.28個百分點。另據調查,雖然2007年以來同類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有所降低,2009年比2007年下降了0.8%,但同期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卻下降了1.72%,比同類產品單位生產成本的下降幅度高0.92個百分點。因此,被調查產品價格對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明顯的壓低作用。在未來可預見的期間內,被調查產品價格仍然較低,仍將繼續對同類產品價格產生壓低作用,并且很可能導致對被調查產品需求的增加。
    (五)被調查產品期末庫存情況
    1. 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情況
    調查期內,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總體呈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美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分別為199.71萬芯公里、335.35萬芯公里、274.8萬芯公里和213.04萬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長67.92%,2008年比2007年下降18.06%,2009年比2008年下降22.48%。
    2.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情況
    調查期內,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總體呈上升趨勢。2007年比2006年增長72.08%,2008年比2007年增長17.55%,2009年比2008年下降0.65%。
    證據顯示,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總體呈增長趨勢,2007年比2006年增長68.48%,2008年比2007年下降13.18%,2009年比2008年下降18.43%。
    另據調查,在未來可預見的期間內,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仍然較大。
    上述證據表明,雖然中國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了反傾銷措施,但由于美國康寧公司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傾銷幅度小于2%而免于征收反傾銷稅。美國和歐盟向中國大量出口被調查產品,出口數量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1116.53%。美國和歐盟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呈增長趨勢,向其他國家(地區)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下降。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能力呈快速增長趨勢,存在大量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美國和歐盟對國際市場依賴度較高,需要尋求國外市場消化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和國內消費的剩余產品。被調查產品價格對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明顯的壓低作用,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期末庫存總體呈增長趨勢。
    因此,美國和歐盟更多的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是明顯可預見且迫近的,如果不采取措施,被調查產品對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將會發生。
    七、因果關系
    (一)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對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威脅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分別為162.54萬芯公里、159.33萬芯公里、406.23萬芯公里和1977.35萬芯公里。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比2006年增長1116.53%,增長幅度比同類產品表觀消費量的增長幅度高912.78個百分點,比同類產品銷售量的增長幅度高964.97個百分點。被調查產品所占市場份額在調查期內也呈上升趨勢,由2006年的5.58%增長至2009年的22.36%,增長了16.78個百分點。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價格呈下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分別為96元/芯公里、86.99元/芯公里、73.31元/芯公里和68.71元/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下降9.38%,2008年比2007年下降15.73%,2009年比2008年下降6.27%。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市場份額呈上升趨勢,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對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明顯的壓低作用。同類產品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2009年同類產品的價格比2006年下降8.15%。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2009年比2006年下降了5.86個百分點。
    調查期內,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生產能力呈快速增長趨勢,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36.08%,存在大量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出口量持續快速增長,2009年比2006年增長了169.84%,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總體也呈上升趨勢,由2006年的12.03%增長到2009年的54.23%,增長了42.2個百分點。
    美國康寧公司提出, 2010年美國康寧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大幅下降,比2009年下降80%。因此,美國康寧公司并不會對國內光纖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威脅。
    經調查,調查機關認為,美國康寧公司僅為本案7家應訴企業的一家企業,美國康寧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據不能完全代表美國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全部情況。
    上述證據表明,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市場需求呈快速增長趨勢,為正在恢復和發展的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但由于美國和歐盟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國內產業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對正處于恢復期且較脆弱的國內產業造成了重大影響,導致調查期及未來可預見的期間內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價格處于較低水平,且總體呈下降趨勢,國內產業所占的市場份額總體呈現下降趨勢,期末庫存逐年增加,生產經營受到較大影響,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與此同時,調查期及未來可預見的期間內,美國和歐盟存在大量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具有較強的出口能力,對國際市場依賴度較高,需要尋求國外市場消化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產能和國內消費的剩余產品。美國和歐盟對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數量占其總出口數量的比例較大,中國仍將是美國和歐盟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最大或主要出口國。
    因此,美國和歐盟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造成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實質損害威脅。
    (二)其他因素分析
    對其他因素的調查表明,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威脅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的情況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占國內總進口量的比例從2006年的40.64%上升到2009年的62.3%。其他國家(地區)的進口數量占國內總進口量的比例總體呈下降趨勢,由2006年的59.36%下降到2009年的37.7%。
    美國康寧公司在《關于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案的無損害抗辯書》中提出,被調查產品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進口¬¬,特別是原產于東南亞地區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正集中力量搶占中國市場。因此,必須考慮被調查產品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國內市場的影響。
    經調查,調查期內,其他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國家主要有日本和韓國。由于中國對來自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其進口數量占國內總進口量的比例總體呈下降趨勢,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別為23.38%、19.11%、14.13%和16.83%;占國內市場份額總體也處于較低水平,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別為3.21%、1.88%、2.05%和6.04%。2010年12月31日,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以上證據表明,調查期內和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來自日本和韓國的傾銷行為已經和將要得到遏制。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性損害威脅并非由其他國家(地區)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造成的。
    2.市場需求的變化
    調查期內,由于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下游產業的迅速發展,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市場需求總體呈現增長趨勢。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表觀消費量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了22.17%、35.35%和83.69%。根據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提供的材料,預計未來幾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市場需求仍然較大。因此,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威脅并非由國內市場需求變化因素造成的。
    3.消費模式和替代產品的影響
    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需求不斷擴大,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威脅并非由其他替代產品和消費模式的變化等因素造成的。
    4. 商業流通渠道和貿易政策
    國內對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價格機制,生產經營完全受市場規律調節,國內沒有限制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貿易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因此,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威脅并非由商業流通渠道和貿易政策等因素造成的。
    5.產品質量狀況和技術情況
    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質量穩定,技術水平和生產工藝均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威脅并非由生產工藝和技術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6.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經營管理狀況的因素
    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生產、經營、成本和質量等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嚴格并不斷完善。因此,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威脅并非由經營管理不善因素造成的。
    7. 同類產品出口的影響
    調查期內,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出口過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證據顯示,調查期內,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出口量占同期同類產品產量的比例不足2%。2010年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出口量占同期同類產品產量的比例也較低。因此,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威脅不是由同類產品出口因素造成的。
    8.不可抗力的影響
    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未發生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產裝置運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響。因此,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威脅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最終裁定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各有關公司的傾銷幅度如下:
    美國公司
    1. 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4.7%
    2. 康寧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5.4%
    3. 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8.5%
    4.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18.6%
    歐盟公司
    1. 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12.9%
    2. 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12.9%
    3. 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               29.1%
    4. 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24.7%
    5.   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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