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到律師事務所進行結婚咨詢的客戶不斷增多,這一方面體現了人們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以及法律意識的提高,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我們來說,應該欣慰;另一方面而言,這也似乎同婚姻的不穩定性有著切身關系。自主、獨立成為新一代年輕人的特點,這也導致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群增多。
這類人群在前一次婚姻中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打擊,正所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因此,在第二次結合之前,都顯得非常慎重。前一次婚姻的陰影在沒有一紙協議的保護下揮之不去。為了防范未然,他們的婚前協議也就應運而生了,協議的內容往往也偏重于財產保護、夫妻忠誠義務等。
還有一類人,結婚雙方的財產差距懸殊,這也導致優勢方保護自己財產的意識強烈而要求簽署婚前協議。防人之心不可無,是處在優勢方要求簽署協議的原因。“愛他就愿意跟他分享一切”的愛情至上看法在目前這樣的物質時代仍堅持的人,尤其是雙方經濟條件差別太大的情況下,似乎已經不再看見了。“商人重利輕別離”才是萬古不變的的原則。他們的婚前協議是建立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對于弱勢方也就談不上任何的“感情因素”。
有意思的是,常常可以看到前來進行婚前咨詢的人不是獨自前來,他們常常是有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陪同,甚至有時自己不出面,而直接由親戚出面的情況也不少見。結婚不單單是個人的事情,它常常牽涉到了整個家庭的利益。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憑借自己人生經驗的三總結,前來希望孩子起草協議;家族企業老板的婚姻,更是牽涉到整個家族的利益,婚姻成敗同家族生意有著直接或間接上的因果聯系;有合作關系的生意伙伴,同樣不原意對方的婚姻給自己造成任何負擔……
同時,前來咨詢的很多人都認為,如果不簽協議,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而事實上,根據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就算沒有協議,對于婚前的財產,另一方同樣是沒有辦法在婚姻發生危機時要求主張的。還有一些人認為,這類協議只能在結婚前簽署,如果登記再簽就沒有用了。這也是一個誤解,如果在登記結婚后再簽署婚內協議,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簽署這類協議究竟為了達到什么目的,或者說,哪類人需要簽署協議內?簽署這類協議的目的并不是在于需要對婚前財產保護,而是在于:
第一, 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究竟哪些財產才是婚前財產?這個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是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這也常常成為婚姻產生糾紛時雙方發生爭議的一個重要地方。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判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取得時間,對于那些無法明確取得時間的貴重物品,在沒有證據證明情況下,就將仍定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所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一大作用之一就是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第二, 確立雙方婚后財產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
新的婚姻法同時明確,結婚后雙方的收入等在沒有協議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雙方采用區別財產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就會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事實上,這一塊才是婚前協議的關鍵點之一。簽訂這份協議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對于長久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希望如何經營、使用、分配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雙方希望按照傳統的方式,結婚后共同共有獲得的一切,我們并不建議簽署婚前協議,畢竟,國人目前的思想還不是個個都能夠接受這類協議的。
第三, 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婚姻締結以后,從一個人的生活變成兩個人,如何更好的維持雙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質,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壞感情行為等問題也是婚前協議的另一方面內容。當然,這類內容主要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私密性的東西,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果一方違反了約定,也不可能通過法律得到救濟。但對于雙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穩定而言,還是有很大的好處的。
簽署婚前協議的人應當是本著期望婚姻長久美滿的目的進行的,簽署它在防范危機的同時應當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質,如果不是希望兩個人在婚后仍然是獨立的個體,你們的協議未必須要律師參與起草。律師是提供法律服務,防范法律風險的。道德上的問題,可能也不是婚前協議就可以解決的。我想,我們周圍大多數人不能接受結婚后的經濟獨立也是不能接受婚前協議的原因之一。作為提供草擬協議的服務方,誠摯提醒各位想要進行婚前協議的各位,待閱讀完畢本文后想想自己是否真的有必要簽這張紙,經過慎重考慮后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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