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19時許,王某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在某市的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時,與在此路段行走的朱某發生碰撞,致朱某傷殘。朱某因此而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數萬元。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此事故中無證駕駛,且在非機動車道上逆向行駛,應承擔全部責任,朱某無責任。雙方因賠償數額協商未果,朱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王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事故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期間。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無證駕駛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無證駕駛,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只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朱某受傷后并沒有發生搶救費用,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朱某損失。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的是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兩條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原則,即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應首先在責任限額內對受害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不足以彌補損害的前提下,機動車一方才承擔機動車事故責任。
其次,條例二十二條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不賠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是免除了無證或者醉酒駕駛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因此,依照上述規定,無證駕駛的肇事情形,保險公司在賠償了受害人人身方面的損失后,可以向肇事方行使追償權利。
最后,從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來看,保險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通過法律制度對交通公害的干預,是潛在的加害者集團用集團的資金(保險金)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體現加害者集團內部的責任風險分擔。受害人無法選擇肇事司機,因此,對無證駕駛司機的懲罰不能轉換為懲罰受害人,否則,造成有過錯的受害人可能得到賠償,而受害人無任何過錯的本案,只因肇事司機無證駕駛,受害人得不到任何賠款的失衡狀態,這顯然背離了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所以,本案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朱某損失。
(作者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