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農民工因老板是縣人大代表拿不到百萬欠款
來源: 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北京)
自從離開位于浙江省東陽市南馬鎮上安恬村的家,農民馬家駒已經有好幾年都是在寒冷的北方過的冬天。除了平時打些散工,馬家駒最重要的“工作”是在北京、河北兩地來回奔走,為自己和朋友“討回公道”。
2004年,和村里的鄉親們一起集資借給建筑公司的100多萬元,至今沒能討回。即使手握著法院的勝訴判決,卻因公司老板是河北省魏縣人大代表,而遲遲無法執行。
“我已經沒有家了,只有拿回鄉親們的血汗錢,我才能回家。”馬家駒期待的只是法律還他們一個公道。
歷經七年討債未果
2004年4月,馬家駒和同村的村民馬立仁、吳文彬、馬堅雹到河北省邯鄲愛民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下簡稱“愛民公司”)打工,并簽訂了合作協議。在愛民公司承建的吳橋縣城百度風景住宅小區2、3、4、5號樓工地上,有些經驗和能力的他們主要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一天,愛民公司工地負責人馬清強以資金緊缺為由,向老鄉馬家駒等4人每人借兩萬元,用于工地周轉,并且承諾“1個月內還清”。
“當時,我想公司有困難,我們也應該幫一把。大家湊點錢幫公司渡過難關,等公司的錢周轉過來,我們也就能拿到工資了。”馬家駒說。于是,他們將自己多年的積蓄拿出來借給了愛民公司。
此后,馬清強幾次向他們幾個借錢。在馬家駒看來,馬清強從剛開始的“客客氣氣”的,最后轉變為一種“威迫”。“他之后借錢的時候就說,你們一定要借,如果不借,工程上不去,以前借的所有的錢都沒有辦法還。”馬家駒回憶道,當時馬清強還保證“兩個月后一次性還清”。
迫于無奈,也出于想要拿回借款的期望,已經身無分文的馬家駒等人只好想盡辦法向親朋好友借錢,也嘗試向銀行貸款。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資金服務協議,以及馬清強給4人開出的現金收據等,記者看到,他們先后共借給愛民公司100多萬元,其中馬家駒借出39.64萬元,吳文彬借出25.04萬元,馬立仁借出20萬元,馬堅雹借出17.27萬元。
“連村里的老太婆、老太爺買菜的錢,都給我們湊來給了愛民公司,30多個農戶一共借給公司100多萬元。”馬家駒說。
到2004年9月,馬家駒得知房地產開發公司資金不到位,樓盤開盤不理想,資金回籠遇到困難,沒有資金繼續開發,吳橋縣百度風景住宅小區的11棟樓也全部停工。“我們找到愛民公司,想要回我們借的錢和工資,但他們都不肯,還不承認向我們借了錢,要把我們逼上絕路。”
幾次交涉不成功,馬家駒等人于2005年1月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官司打了幾年,有一些反復,最后還是我們勝訴了。”馬家駒對記者說,但臉上并沒有勝訴的喜悅。
2008年7月31日,滄州中院作出民事判決,肯定了馬家駒等人向馬清強建筑隊出借101.95萬元現金的事實,認為馬家駒等人“主張按照資金服務協議的約定請求償還借款,應予以支持”。法院判決,愛民公司償還借款并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馬清強負連帶責任。
然而,手握勝訴判決的馬家駒至今都沒有拿回那100多萬元,也沒有見過愛民公司的法人代表——據說是河北省魏縣第十三屆、邯鄲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的李風民。
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法院坦言“執行難”
在近1年的時間里,馬家駒帶著判決書多次到滄州中院執行局、河北高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反映情況,但始終未果。執行小組告訴他,由于李風民是人大代表,法院權力有限,無法執行拘捕。
人大代表就能躲避法院已經生效的執行令嗎?就此案關鍵的執行問題,記者致電滄州中院執行局。負責案件執行的二庭庭長李國忠向記者介紹說,在2005年法院對此案第一次判決后,愛民公司的代表律師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資產,包括現金和建筑設備,滄州中院執行局進行了查封。
“但是,由于愛民公司的施工隊很多都在外地,我們出了查封手續,但工地到底在哪里,我們沒有見到。”至今,滄州中院僅從愛民公司天津工地截得8萬余元交給馬家駒。要想追討回所有借款,滄州中院執行局感到有心無力。讓他們更感到為難的,正是李風民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
“為了這個案子,我們的辦案人員、庭長、執行局局長都去了好幾次,但李風民始終避而不見。”李國忠說,“根據目前的情況,我們的意見是按拒執罪啟動立案偵查程序。”
根據我國《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但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第3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此案是省政法委掛牌督辦的,我們給邯鄲市人大、政法委都有建議函、情況報告,給魏縣人大有正式的司法建議,取消其人大代表資格。”李國忠說,“但魏縣人大給我們來函,不但沒有正面回應建議,還說判決有問題。”
滄州中院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提供了魏縣回復函,其中寫道:“在研判貴院和當事人的情況說明后,我們認為此案需進一步商榷。擬將此案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議題,由人大常委會集體決定后再復。”復函落款時間為2010年3月22日。
此后,中國青年報記者又聯系了邯鄲市人大和魏縣人大。邯鄲市人大辦公室工作人員李先生告訴記者,“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名單中沒有李風民這個人。”
魏縣人大辦公室王姓負責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李風民的代表資格已經在2010年被停了”。他說:“接下來,要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執行。我們只能停了代表資格,其他一切按照法律辦。人大代表作為個人,如果在社會生活中違反法律的,必須依法進行處理。”
對此,李國忠說:“魏縣人大在那次來函之后,就再也沒有跟我們聯系過。”滄州中院提出以拒執罪來解決此案的執行難問題,在得到河北省政法委同意后,將相關案卷材料交到魏縣。
“可我們回到滄州不到一周,魏縣公安局又把材料寄了回來。”李國忠說,“我們已經窮盡了各種措施,去省高院也不下十次,現在只能要求省高院把這個案子移交給邯鄲中院執行,希望能解決。”
截至記者發稿前,李風民的電話一直沒有接通,無論是魏縣人大還是滄州中院,都表示沒有辦法找到李風民。
人大代表有沒有法律特權
“按《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的權利主要是會議期間的言論免責權。此外,逮捕人大代表需要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批準。”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了人大代表享受的權利。
程潔認為,此案主要涉及財產執行,不涉及人大代表個人的問題,應該不需要人大常委會批準。但如果進入拒執罪的立案偵查程序,就涉及刑事犯罪,需要人大常委會批準。
對于此案中的另一個問題——異地執法困難,程潔表示,異地執法容易涉及地方保護主義,在執法時需要金融機構、當地政府、司法機關的配合。“如果當地拒絕配合,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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