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代物流是運輸服務貿易的一個組成部分,與運輸服務貿易既有共性,又有自己的特點。考察國際貨代物流服務貿易,應從我國外貿進出口角度和結構出發。
外資海外總部通過指定貨掌握貨代主動權
今天,全球經濟一體化使跨國公司的全球生產和采購成為現實,其內部貨物流轉量大且穩定。由于這些外資設立的生產型企業往往是專注于生產,最終的銷售決定權集中在海外總部,這樣就導致這些設在中國的生產基地在選擇國際貨代物流服務上沒有自主權。
海外總部與母國的貨代企業或是大型的跨國貨代物流企業訂立年度合同,指定這些貨代物流企業操作運輸環節業務。從中國出口的貨物采用FOB條件等運費到付方式運作,向中國出口的貨物(對中國而言是進口)采用CIF條件等運費預付方式運作。產生的運費直接由海外總部與母國的國際貨物代理企業或是大型的跨國貨代物流企業結算。而中國的貨代物流企業沒有機會參與、分享指定貨的豐厚利潤。這就產生了大量的國際貨代物流服務貿易逆差。
在實際運作中,這些母國的貨代物流企業或是大型跨國貨代物流企業再將業務轉包給其在華的子公司。由于運費在海外結算,排除了最主要的費用結算環節,如果母國的貨代物流企業為了降低操作成本,在海外就通過設立辦事處等方式,由辦事處將外圍業務委托給中國的貨代物流企業、報關行、車隊,尋找當地最低的價格。這是外資辦事處違規經營屢禁不絕的原因。
加工貿易是國際運輸服務貿易逆差的重要原因
我國加工貿易進出口占外貿進出口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近十年來基本是半壁江山。以2011年前7個月的數據為例,1~7月,一般貿易進出口10653.6億美元,同期加工貿易進出口7308.3億美元,加工貿易仍占我國外貿進出口的四成左右。
由于加工貿易的主導權在海外發包方,海外發包方同樣采用上述外資海外總部的運作方式:從中國出口的貨物采用FOB條件等運費到付方式運作,向中國出口的貨物(對中國而言是進口)采用CIF條件等運費預付方式運作。
出口FOB條件、進口CIF條件成交貨物的增多,不僅使中資國際貨代物流企業缺乏貨源,還造成了中國船公司等承運人市場份額的減少,造成運輸服務貿易逆差。而且,由于中資貨代物流企業不掌握貨權,很容易滋生無單放貨等欺詐事件,影響中國外貿進出口的安全運行。
本文節選自“中國國際貨代物流業發展報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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