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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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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已屬他人 返還訴請不予支持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8/24 9:25:08 |
中國法院網訊 8月22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了一起跨世紀房屋權屬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朱啟俊返還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
土改時期,朱啟俊家因被劃為地主,原有的房屋被沒收后,就搬到楊桃村朱氏祠堂右側一棟磚木結構占地約120平方米的房屋中居住,并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確認該房屋為朱啟俊所有。70年代初,朱啟俊一家被要求搬出該房屋用作生產大隊醫療室。1983年落實政策時,楊桃村委會考慮其原有的房屋被集體占用,便無償提供一塊旱土和15立方米杉木給其建房之用,并在木材砍伐批示中注明 “旱土和15立方米杉木以抵醫療室費用”。1992年,對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清理登記時,楊桃村委會辦公場所朱氏祠堂與醫療室的宅基地一同登記在楊桃村委會名下,朱啟俊對此未提異議。2007年5月,楊桃村委會在討論房屋歷史遺留問題時,決定再次給朱啟俊補償2000元。2007年7月,朱啟俊如數領取了2000元,并在領條上注明“作換房屋材料費”。2010年12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和鄉政府同意,楊桃村委會把朱氏祠堂連同醫療室一起以競買的方式轉讓,所得款項用于興建村小學、村衛生所和村委會辦公樓。為此,朱啟俊以楊桃村委會侵害了其房屋所有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該房屋。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不動產物權的權屬以登記為準,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隨著我國土地、房屋管理制度的變遷和相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土地、房屋權屬均以新頒發的權屬證為依據。訴爭房屋的宅基地在1992年進行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清理時,已登記在被告楊桃村委會名下,且已頒發《宅基地使用證》,原告朱啟俊對此并未提出異議,其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產所有證已經失效。目前,在當地農村尚未普遍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情況下,根據“房隨地走”原則,該訟爭房屋所有權也應視為楊桃村委會所有。1983年,被告楊桃村委會已給原告朱啟俊無償提供旱土、木材建造新住房,2007年又給予了現金補償,原告朱啟俊均予以了接受,應視為已進行了土地置換和對地上附著物的經濟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原告朱啟俊現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再主張其他宅基地權利,也違反了這一原則。綜上, 原告朱啟俊的訴請既缺乏事實依據,又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訴請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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