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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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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外貿代理業務中的陷阱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7/28 17:44:11 |
謹防外貿代理業務中的陷阱 |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進一步深入,外貿行業的改革也在轟轟烈烈的進行。下放進出口經營權是外貿改革邁出的一大步,為的是使更多的企業和公司參與到國際競爭中,原來的許多工礦企業和商貿公司都享有了進出口經營權,這給國內和國際市場帶來了繁榮。
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許多公司在和外商做生意的過程中,由于沒有必要的手段保護自身利益,或者對外貿業務本身的特點沒有深入的認識,在經營過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
1997年2月,北京一家進出口公司為拓展業務,和一個找上門來的香港公司簽訂進口1000噸紡織原料的合同,總金額為100萬美元。港商吹噓自己在大陸有十幾家工廠,原料進來后可自行消化,不用北京公司銷售且可得3%的進口代理手續費;但付款條件為90天遠期信用證,且貨款在議付期前10天匯到北京。北京公司覺得不用費事就可賺錢,立即答應。待港商的20%預付款到位后,向銀行申請開出遠期信用證。貨到港口后,北京公司去港口辦理了報關驗貨等一系列手續后,將貨物運到港商指定工廠。離議付期還有10天,北京公司催促外商匯款,但其借口工廠生產的產品國內市場價格暴跌,無法出售為由,不付款。北京公司方才醒悟,被港商的花言巧語所騙。因信用證到期,北京公司只得墊付資金,議付了信用證。后經多次和港商接洽,簽署了各種還款協議,也只追回小部分貨款,其余部分懸而未決。后經查,這位港商在香港租了一個寫字間,雇用一個秘書接電話;且在大陸的所謂工廠只是其原來客戶的。
現階段,進出口公司所做的代理業務存在著很大的風險,無論進口還是出口,只要外商和國內用戶一方面出現問題,直接受害者往往都是進出口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進出口公司在做生意前對港商的資信進行調查是多么重要,無須花費高額成本,便控制了信息風險,也不會遭受如此大的經濟損失。其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調查其在大陸的工廠,即可認定港商的可信度。最后,在形成拖欠賬款后,北京公司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而不是拿著還款協議等港商還款。一旦認為自行追賬無望,應委托專業追賬公司處理,因為賬齡時間越短越好,最好能控制在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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