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審查要點提示與分析
闞鳳軍
隨著中國企業與國際市場融合加深,商業聯系越發緊密,每年都進行一定比例的境外銷售、采購或技術合同等涉外事務。上述事務的開展、推進等都離不開各相關方之間合同的約定與引領。因此,涉外合同對于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交易平衡順利完成,達到各方的交易目的影響非常大。本文將結合以往涉外合同審核、管理之經驗,就涉外合同一般性條款的審查要點進行提示與分析,以供有興趣的同仁或朋友參考。
一、 交易各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明確、具體
分析:我們在涉外合同簽訂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關人員的前期的接觸與談判,通常會得到對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時是一個談判團隊,各個成員所隸屬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各種原因不盡相同。聯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夠能夠將對方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郵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聯系。同時,也保持對上述信息的更新與整理。否則,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重要而緊急的事項,如果沒有完備的聯系信息,而能導致雙方不能順利有效溝通,甚至導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 交易對方主體基本資信的調查了解
分析:公司業務人員一般不是很關注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資本資信情況的了解,然后公司法務人員應關注此問題的嚴重性。就本人了解,許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內容運營成本節約考慮,通過境外關聯交易進行采購、銷售、對外合同等相關事項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體,它的定位及風險承擔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區別。如一家BVI公司作為采購方與其在美國總部的母公司在整體資信方面差距巨大。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一概要求對方都通過母公司簽約,但至少應了解簽約的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注冊地、資產、實際管理機構等信息,從而能夠對相關問題有一個初步的了解與分析。
三、 合同標的物描述與規定
分析:也許商務人員認為合同的標的物已約定清晰明確,但法務人員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即各方就標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雙方合作某一款產品,該產品技術、數量、銷售領域等能夠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環境的改變,可能導致各方對合同的標的物及范圍作偏離各方已達成的共識,進而影響合作。
四、 合同生效及自動續展約定
分析:相關人員應關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個人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某種商業行為。如盡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達成初步的共識,但中方企業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項達成正式生效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進行備貨備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發事件,導致不能如期簽約,給中方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很多協議約定“本協議有效期一年,期滿前30日內任何一方如未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協議,則協議有效期自動續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國企業并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很多合同簽訂后沒有專人跟進,特別是一些重要條款的持續跟進,導致合同后續何時到期、到期后的處理、自動續展等都無從得知。如果某一天企業突然想起終止合同,但該合同已自動續展,從而影響企業的商業操作目標的實現。
五、 合同附件
分析:我們比較關注主體合同的內容,商務談判很能圍繞主合同展開,在合同審查過程中也容易發生重要主合同、輕合同附件的情況,上述情況也避免,否則,極易造成合同條款重組或合同附件條款加重一方責任的法律風險。比如,某些境外廠商通過合同附件的形式約定“合同條款與附件內容相沖突以附件內容為準”或通過附件條款細化、補充主合同的內容,影響交易對方的利益。
六、 合同終止/解除條件及賠償/補償等事項的約定
分析:由于國外交易主體的強勢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終止/解除條款啟動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約定國外廠商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且對合同解除后的賠償等沒有明確規定。上述約定對于中國廠商非常不利,我國許多中小型企業在接單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上述條款的風險,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卻遭毀約,導致嚴重虧損的經營事件。
七、 違約賠償的上限限制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別是銷售合同,都約定供貨方應承擔產品質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等。國內企業應高度關注該條款,據理力爭,爭取將相關賠償事項能夠限制在一定范圍,否則,巨額損失賠償情況很有可能發生。
八、 合同爭議的解決
分析:合同爭議解決部分最為關鍵的解決方式及適用法律。目前,國際合同許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但很多美國企業很能要求通過其本國法院裁決。適用法律對合同各方影響非常大,需要高度關注。一方面需要了解本國法律及對方國法律的基本內容,同時也需要了解其他第三國的法律,便于提出適用第三國法律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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