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信用證(Local Letter of Credit) 亦稱國內信用證(Domestic Letter ofCredit)或稱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若制造商欲出口其產品,進口商欲購所需產品,但因某種原因不具備直接簽約的條件,或因買賣雙方所處地理位置遙遠,市場信息不靈,商業(yè)渠道不通等原因,故必須聘用中間商(Middle Men)或稱經紀人(Brokers)介入,而中間商為保住商業(yè)秘密,把握住商業(yè)時機并從中獲取商業(yè)利潤或收取傭金。
采用這種貿易方式,中間商須簽訂兩份合同。一般來講中間商對制造商生產的產品性能、數量、價格等條件了如指掌,爾后尋求客戶。一旦成交首先中間商與進口商簽約,稱第一份合同。依第一份合同條款,開立的信用證稱原信用證(Original Credit)或(Master Credit)。原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進口商,受益人是中間商。
中間商與制造商簽訂合同,稱第二份合同。依第二份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稱本地信用證(Local Credit)。本地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中間商,受益人是制造商。
原信用證(Original Credit)與本地信用證(Local Credit)的不同處是:貨物單價和總金額不同,原信用證所列的價格高,本地信用證所列價格低,兩者的差價即是中間商的利潤或傭金;裝貨日期不同,亦就是說本地信用證項下的裝貨日期在前,原信用證項下的裝貨日期在后,這樣作法以保證按時交貨除此之外,如須列有其他條款,應視情況而定。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凡進口商要求開立信用證必須交納押金或稱保證金,但申請開立本地信用證者是以原信用證作擔保,同時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即是本地信用證的開證銀行,這種作法稱,一家銀行兩份信用證兼有三功能,即通知、開證和付款。
為保證開出本地信用證銀行的權益,一般都采用明文條款維護銀行的權益。如:
"凡憑本信用證所簽發(fā)的匯票,須待本銀行收到開證申請人提交符合原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單據后,方可付款。"
此條款的實意,是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兼本地信用證的開證銀行而開具本地信用證又無押金而是以原信用證作押。
再者,中間人為嫌取兩份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差額,故其單據不同,必須由原信用證的出口方提供符合進口商要求的發(fā)票和單據,進口商才能付款贖單。
但有一點應說明,按一般信用證的要求,凡提示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的單據時,應予以議付或付款。而本地信用證須注明此類條款以示其功能。
開立本地信用證的銀行是承擔一份信用證的風險而收取兩份信用證的銀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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