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賣雙方在基礎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貸款,買方則有依此約定開立信用證的義務。這種約定通常被稱為買賣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支付方式實現貨款的清償,表明賣方要求以信用證作其交貨義務的安全保障,因此,買方必須首先履行開具信用證的義務,作為賣方發運貨物的前提條件。如果買方違反了這一合同義務,賣方可以認為買方違約.從而宣布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開證行是應開證申請人(基礎合同中的買方)的請求.為其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在信用證法律關系中,開證行處于最為重要的地位,其針對不同當事方所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
1.根據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立信用證
申請人通過提交開證申請書而與開證行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在這種合同關系下,開證行有義務按照申請人申請書的指示開立信用證:開證行如開立背悖申請書內容的信用證.由此產生的后果均由開證行負責。實踐中,開證行為了盡量避免承擔因信用證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所承擔的責任,往往會在開證申請書(格式條款)中規定一些免責條款(excLus%n c1仙ses)。根據徹CP500》第16條和第18條,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差錯,以及開證行的被指示方行為等原因引起的信用證與開證申請書不符,開證行可以免責。
2.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如果信用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則有義務根據單證一致原則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金額,或承兌受益人出具的匯票。需要強調的是,開證行的這種付款義務不僅僅是對受益人的義務,同時也是針對開證申請人的義務。付款既是開證行履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支付承諾,也是履行其與開證申請人委托合同項下的義務。
3.審核單據的義務
信用證通常規定受益人在請求銀行履行付款、承兌或議付義務時,必須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銀行在履行付款、承兌或議付義務之前,應嚴格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各項條件。扣凹500》第13條a項規定,開證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上規定的一切單據,以便確定這些單據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切凹500》第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因此,審核單據是開證行的一項重要法定義務。同時,它也是開證行對開證申請人的一項重要合同義務。需要注意的是,銀行的嚴格審核義務僅限于形式審查,面不包括對單據的真實性、有效性方面的審查。棚cP500》第9條對銀行審單作出明確的免責規定,銀行對單據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負責任。
4.保管單據義務
在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全套單據提交開證行,開證行審核單據、兌付貸款前的時間內.開證行此時作為受益人(信托關系下)的受托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單據。開證行須對該期間單據的丟失、殘缺、改動或損壞等負責。開證行在占有單據期間,不得擅自處置單據o《ucP500》第14條d項規定,如存在單證不特點,開證行應及時通知有關銀行或受益人,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的全部不符點,并說明單據己由該行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將退還給交單人。如開證行認為單據有不符點而決定拒付,不能格單據正本寄交開證申請人,否則.由此引起的受益人損失應由開證行承擔。在開證行認為單據相符,或受益人通知開證行將正本單據奇交申請人的情況下,開證行無須對向申請人的交單行為承擔責任。開證行的這一義務基礎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形成的信托關系或信用證法律的特別規定。
5.開證行對其他受托行的義務
開證行與通知行、議付行等其他銀行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在這種合同關系中,開證行負有遵循委托義務的責任,即對受托銀行償付的義務。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進行通知。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時,如果受托銀行已對受益人支付或承兌,開證行必須償付受托銀行并接受其傳遞的單據。在承擔上述義務的同時,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后,若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進行付款,那么基于與開證申請人的合同約定,開證行有權從申請人處獲得償付.但若開證行背離了開證申請書,或開證行錯誤地兌付了單證不符的單據,開證申請人有權拒絕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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