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人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建筑工程承包企業和建筑專項分包企業三類。由于建筑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而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故而《建筑法》對建筑施工
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制度。《建筑法》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的現時條件對建筑施工企業做不同的資質等級劃分,并將法定資質等級作為建筑施工企業承攬建筑工程的前提條件,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的資質等級決定其承攬工程的范圍。《建筑法》第十三條
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括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此外,建設部頒布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等規范均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等方面作了規定。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法律法規從建設工程施工主體資格方面來認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效力,所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需要討論的是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聯合承包工程項目,兩個單位所具有的建筑企業資質等級不同,甚至其中一個施工企業就沒有取得建筑企業資質等級,如何判斷承包人是否屬于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合同效力如何判斷?我們認為,我國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制度,嚴格禁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因此對于上述情況,應采取“就低不就高”的處理原則.以聯合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中資質等級低的企業作為判斷承包人是否屬于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標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案件意見》第二十四條即采該標準,規定:“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聯合承包建筑工程,應審查每一個承包人的承包資格,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簽訂合同,符合上述條件的共同承包合同,應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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