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歐美企業貿易額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進行交易,其壞賬率不超過0.5%;亞太國家中許多企業亦采用托收或賒銷方式。而我國企業使用L/C的比例高達85%,但壞賬率競高達5%。可見,采用托收和賒銷等商業信用方式是國際貨款支付方式的發展趨勢。我國的外貿企業應認請這種趨勢,不要因為僅僅從表面上看覺得D/P付款方式風險大而不敢做這筆交易,從而浪費了商機。
關于采用FOB術語簽訂出口合同,外經貿部于去年12月份發布了《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其在第1點中強調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力拒FOB條款。但為什么我國目前FOB條款的貿易合同已達60%至70%?說明出口采用FOB術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間”。我們可以這樣下結論:若外貿企業采用D/P付款方式簽FOB合同,這是一個能抓住諸多商機的選擇。筆者在這里要討論在外貿企業作出這種選擇后,一定要采取各種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貴刊前不久刊登的有關于此的行家指點和案例點評中已指出了十分正確的防范措施,筆者認為除此之外還有幾點可供參考:
我國外貿企業應嚴格按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制作單據,以防止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
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確有必要,應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對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別小心謹慎。
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條中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匯票。”其用意是勸阻出口人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國家把遠期D/P當作D/A處理。若出口人執意要采用遠期D/P,則后果自負。
D/P付款方式下簽FOB出口合同,保險由買方辦理。為了貨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賣方利益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負責辦理此項業務,保險費按所投保險險別正常費率的25%計收。投保后,萬一貨物遇險,買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贖單時,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賣方預收一定的押金,金額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業可在收到押金后發運貨物,并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將余額部分委托銀行托收。若托收金額被拒付,出口人可將貨物運回或轉售,而從已收款項中扣除發生的損失費用。若采用此辦法,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裝運貨物以電匯向賣方提交預付款××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憑即期付款交單。”
可采用國際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險兩種事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的事后補償措施。
歐美國家使用商業信用比例高但壞賬率卻很低,其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加強風險管理來消除商業信用風險。其風險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種:國際保理、出口信用保險和委托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目前我國外貿企業對此三種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簽FOB出口合同時,我們應充分利用這三種風險防范措施,以確保我方利益。
(《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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