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購書就一定要買下房子,否則就沒收定金?曾先生遭遇這一霸王合約后,憤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開發商歸還曾先生2萬元定金。
2010年3月,曾先生看中了一套面積110多平方米的房子,于是跟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約定房子認購價為51萬多元,同時繳納了2萬元的定金。過了幾天,曾先生在約定時間內到銷售中心準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合同上約定的交樓時間為2011年8月,即提出異議稱售樓員先前說交樓時間應為2010年8月。曾先生表示若開發商同意在2010年年底交樓,則同意簽署購房合同,否則解除認購書,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
然而,開發商卻認為,他們已將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放置于銷售中心,范本明確交樓時間是2011年8月31日前,同時認購書第一條明確購房者知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所以不同意曾先生提出的異議。之后,曾先生依然沒有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2010年5月8日,開發商發出通知沒收了曾先生所交的2萬元定金,曾先生定購的房屋回收再發售。協商未果后,曾先生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曾先生在售樓員陳述不清晰的情況下誤認為交樓時間為2010年8月份,開發商在與曾先生簽訂《認購書》時也未盡合理的提示義務,致使雙方后來就交樓時間有分歧而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履約過錯中均有過錯。據此,一審法院判令開發商向曾先生返還定金。之后,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
■以案釋法
認購書屬于預約合同
佛山中院審理后認為,認購書僅是開發商與曾先生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買賣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從性質上而言,該認購書應認定為雙方當事人處于締約階段的合意,旨在為以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成立服務。佛山中院還認為,曾先生在簽訂認購書后,對商品房交付期限有異議而拒絕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反映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而此前雙方在認購書上也并未約定房屋交付期限,因此不能認為曾先生違反了預約合同的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不能訂立,不應歸責于曾先生。因此,開發商不能適用定金罰,應向曾先生返還2萬元定金。據此,二審判決駁回開發商上訴,維持原判。
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吳綺擎表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認購書并沒有約定房屋交付期限,此屬于《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即雙方還有未決事項尚需以后協商,因此認購書屬于預約合同。曾先生在簽訂認購書后,為準備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積極與開發商磋商合同條款,雙方最終沒有簽訂合同,是未能就商品房交付期限協商一致,責任不在于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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