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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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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三) |
作者:石家莊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3/19 12:25:00 |
又根據合同第3.2條工程結算和付款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前,預留工程總造價10%的款項,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掃尾工程全部完成,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拆除后15日內,甲方須付清工程結算余額,預留6萬美元作為保修金,在竣工后一年保修期滿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付清”。本案工程竣工期為1994年2月5日。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最遲應在1995年3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仲裁庭需要考慮的是,從1995年3月21日起,申請人是否在時效內向被申請人催討工程欠款,而不至于喪失2年的仲裁時效。仲裁庭就本案的時效問題審查了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證據: 第一,1996年3月6日,申請人發函給被申請人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第二,1997年5月,申請人委托×××律師赴被申請人所在地催討工程欠款,×××律師作了陳述;第三,1998年6月,申請人仍委托×××律師赴被申請人所在地催討工程欠款,×××律師作了陳述;第四,2000年3月,申請人以電報方式向被申請人催討工程欠款。對于1997、1998年申請人委托律師催討的證明效力問題,被申請人并未對該律師的催討行為的存在提出反駁證據,故×××律師在本案中所作的證詞具有證據效力。 依據上述證據,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自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催討工程欠款的行為是連續發生的。本案合同爭議未超出仲裁時效,申請人有權主張其應得到的權利。 (三)合同的履行及被申請人的付款責任。仲裁庭查實,申請人作為裝飾工程的承包方,自簽訂本案合同后,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工程的裝飾,并通過上海市××區建設工程監督總站驗收合格,交付被申請人使用至今。被申請人已分兩次支付申請人合同項下工程款共計93848.43美元,尚欠工程款62851.57美元。 被申請人不支付上述欠款的理由是: 1.申請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請求已明顯超過仲裁時效; 2.由于設計改動較大,實際內容與報價書所列的內容相比,既涉及到增加項目,又涉及到減少項目。增加和減少項目均涉及到人工費部分。工程未辦理正式結算,工程總價款的數額尚未為當事人共同確認,且被申請人認為減少工程的價款大于增加工程的價款,被申請人無需再支付工程價款。 仲裁庭通過庭審調查了解到,關于工程原合同內容以外增加的項目,被申請人工程部于1994年5月11日以書面函件形式向申請人確認有八項;而減少工程項目,被申請人于1995年11月14日曾列出一份“原合同設計修改部分應扣減決算清單”,但僅是被申請人單方意思表示,未見申請人表示確認的證據材料。由于本案工程涉及三份合同(或協議),工程的承包涉及工程設計、材料和施工。盡管這三項內容相互關聯,但又獨立存在。關于增加工程和減少工程均涉及工程總造價,顯然不是本案合同審理的范圍,應由“裝飾工程承包協議書”或“材料供應合同”調整,可另外立案處理。 就本案合同而言,上述仲裁庭意見已表示本案爭議未超出仲裁時效;被申請人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商住樓1號3—8層、2號樓3—7層裝飾工程總價匯總”文件上簽署了“同意預算為1100000美元,按報價書內容一次包干”。申請人也在該匯總文件上簽字蓋章,表明對被申請人簽署意見的確認。雙方就上述的意思表示一致,可認為是對原合同關于結算約定的變更,故根據被申請人承諾過的“按報價書內容一次包干”,對于工程款結算,應以此為準,無需另行結算。至于追加或減少工程款的問題已超出本案合同約定的范圍,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故被申請人不支付承包合同工程承包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對于申請人的第一項仲裁請求,即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拖欠工程承包款62901.57美元給予支持。 由于被申請人拖欠支付工程承包款已構成了對該合同的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然而,仲裁庭注意到,雙方當事人在其所訂立的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并未約定,因此,仲裁庭依據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以每日萬分之四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日期應從1995年3月20日起至2000年3月12日止,共1817天。 據此,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金額為: 1.拖欠的工程承包款USD62901.57; 2.自1995年8月20日至2000年3月12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USD62901.57×萬分之四×1817天=USD45716.86 現申請人僅要求支付違約金USD36734.516,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裁決 仲裁庭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工程承包款62901.57美元。 2.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逾期付款違約金36734.516美元。 3.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5萬元。 4.本案仲裁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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