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經中介中原物業公司居間,姜先生和孫女士達成轉讓房屋協議。因國家出臺房地產調控新政,雙方房屋買賣擱淺后,二人拒絕支付中介公司傭金。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此案,判令姜先生、孫女士分別支付中原物業公司傭金7000元和16500元。
2010年4月3日,中原物業公司與姜先生、孫女士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由孫女士出資購買姜先生名下的石門二路某號房產,雙方約定房屋總價為195萬元。在簽署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約定了房屋總價款、房款分期支付方式等內容。同日,中原物業公司還分別與姜先生、孫女士簽訂了傭金確認書,約定姜先生需支付傭金為1萬元、孫女士需支付傭金為1.95萬元。同時約定支付時間為簽訂買賣合同時,若遲延支付傭金,中原物業公司有權追索逾期違約金。
同年4月22日,姜先生與孫女士在房地產買賣協議上添加了約定內容:因孫女士資金出現問題,原定2010年4月23日簽訂買賣合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2010年5月16日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原孫女士第二期房價款付款方式,改為自籌資金加銀行貸款方式支付,其他條款按原協議不變。
同年5月15日,姜先生與孫女士又簽署了一份雙方解除購房協議:孫女士欲購姜先生名下石門二路某號房屋一套,雙方原定于2010年4月23日簽訂買賣合同,因4月17日貸款新政策出臺,使得孫女士不能如期履行,經雙方協商將簽訂合同時間推遲至2010年5月16日,又逢政策原因孫女士銀行貸款無法落實,購房資金仍不能按時到位,經協商后由姜先生授權,由孫女士另找到新買家以不低于原購房價格,在2010年5月16日前購買該房屋并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的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為協商解除,于2010年5月19日前退回孫女士已支付了購房定金10萬元。涉及終止原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的購房傭金問題,姜先生委托孫女士與房產中介商溝通解決。而涉案該房屋,已于2010年6月18日,因買賣權利人變更為張某名下。
2010年11月上旬,中原物業公司分別起訴姜先生、孫女士到法院,稱公司早在2010年4月3日,完成了對孫女士購買姜先生房屋的居間介紹。買賣雙方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姜先生、孫女士應依約向公司支付傭金款項,現兩人均未履行給付義務,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孫女士支付1.95萬元、姜先生支付1萬元及滯納金。
法庭上,姜、孫辯稱,因國家實施房產新政,導致孫女士無法獲得貸款所致。聲稱該起房屋買賣未簽訂網上備案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認為沒有在房產交易中心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中原物業公司收取傭金及滯納金于法無據。
法院審理認為,中原物業公司與孫女士、姜先生簽訂的居間協議、傭金確認書合法有效。中原物業公司促成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后,有權收取傭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鴻光)
■法官說法■
提供居間服務 理當獲得傭金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涉案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傭金確認書及房地產買賣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起房屋買賣經中原物業公司居間,孫女士與姜先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該協議雖由中介商提供,但雙方對買賣標地、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均作了約定,具備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后,可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無論是法律規定或各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房地產買賣協議簽訂應認定中原物業公司的居間成立,中原物業公司有權向姜先生、孫女士收取傭金。然而,買賣雙方在簽訂了中原物業公司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后,又做了解除,不再簽訂網上備案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繼續交易。中原物業公司雖促成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但未為交易雙方提供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網上操作服務,未在房屋產權過戶等方面提供后續服務,居間服務并未全部完成,應視情扣減傭金數額。鑒于中原物業公司多次提供居間服務,且系姜先生、孫女士自身的原因所導致,法院可酌情扣減傭金數額。
(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