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無名氏盜竊案件,依法判決無名氏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無名氏甲,男,聾啞人,戶籍不詳。
2010年12月29日下午1點多,被告人無名氏甲趁無人之際,到新鄭市某路西段中國聯通營業店實施盜竊,當其正在店內拿著被害人王某的提包時,被回到店里的王某發現。王某向群眾求助,無名氏甲被當場抓獲。王某被盜的包內有1萬元現金及其他物品。
無名氏甲歸案后,辦案機關請來聾啞學校老師與其交流,但一直遭到拒絕。后經骨齡檢測鑒定,無名氏甲的骨齡為16.8歲。
庭審前,法院依法為無名氏甲聘請了啞語翻譯人員和法律援助辯護律師。翻譯人員多次用啞語手勢與無名氏甲溝通,無名氏甲均不予理睬。
庭審中,對公訴人指控內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法官告知的訴訟權利義務,翻譯人員都一一形象地向無名氏甲告知。可是,無論翻譯人員怎么給無名氏甲打手勢,無名氏甲既無表情流露、也無手勢應答,一直不語。據了解,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也聘請了翻譯人員參與訊問,無名氏甲也拒不配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無名氏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盜竊罪。(荊建勛 劉紅欣)
■連線法官■
該案的承辦法官說,針對此類無名氏作案,只要犯罪事實清楚,對拒不交代也無法查清其真實年齡身份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按照給其編號(如上述的無名氏甲)進行審理判決;對其年齡無法確定的,可以請相關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予以骨齡鑒定確定。
該案犯罪事實清楚,但犯罪人拒不交代也無法查清其真實身份,因此,依法對其編號(無名氏甲),請相關部門進行骨齡鑒定(經骨齡鑒定為16.8歲),對其依法審理判決。當然,結合本案,其一,被告人無名氏甲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二,被告人無名氏甲系聾啞人,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其三,被告人無名氏甲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對其從輕處罰。
法官說,目前全國法院的此類案件并不少見。對此類案件的快速處理,一方面從程序上避免了長期拖延案件,保證了快速、高效審結,起到了打擊、震懾違法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從實體上,也避免了無名氏被長期羈押,保證了無名氏應有的人身自由,顯示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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