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統一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亟待出臺
漁工金玉出海作業時受傷,兩家不同的鑒定機構先后進行鑒定,給出的傷殘等級不一,金玉能拿到的賠償金相差10余萬元。
記者了解到,由于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混亂,而鑒定機構也各有利益考量,因此經常出現鑒定的傷殘等級不一、賠償金額相差懸殊的情況。對此,廈門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建平認為,“現行的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混亂,可以說是亂象叢生,統一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亟待出臺。”
金玉是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人,在老蔡父子所有的漁船上做漁工。2009年8月27日中午,漁船在海上作業時,突然漁網被海底的東西卡住。小蔡指揮船上的漁工啟動電動轉盤,將漁網拖出海面。在起網的過程中,金玉的左大腿不慎被電動轉盤的鋼絲繩絞到,導致大腿骨折。8月28日凌晨1點多,金玉被送往醫院搶救,醫生進行了左大腿截肢手術。9月14日,金玉左大腿感染,又被查出病毒性乙型肝炎,因此轉到另一家大醫院治療,直到10月22日才出院。住院治療期間,金玉的醫療費用都由老蔡父子支付。
出院后,金玉于當年12月13日,自行委托正泰鑒定中心對傷情進行鑒定。12月20日,該司法鑒定中心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傷殘等級》的相關規定,評定金玉為四級傷殘。
拿到傷情鑒定結論后,金玉向廈門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老蔡和小蔡父子賠償43萬余元。金玉說,他因這次事故喪失了工作能力,而他有兩個未成年的女兒,今后還需一筆數目巨大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費。
蔡氏父子不認同金玉是工傷。他們還認為,金玉的傷殘等級有問題,實際傷勢沒有那么嚴重。2010年6月3日,老蔡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普通標準即《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對金玉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6月10日,法院經過搖號,選定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最后,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報告,認為金玉為五級傷殘。這份報告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對于兩份不同的鑒定結論,蔡氏父子說,工傷鑒定標準只能適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這種特定的主體之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而金玉與老蔡之間屬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金玉不能算是工傷。蔡氏父子認為,這種情況下,原告委托的鑒定中心套用工傷標準進行鑒定,不符合規定;況且,金玉按工傷鑒定標準評殘后,卻以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主張賠償,這樣對老蔡明顯不公,因此,金玉提供的司法鑒定結果不能作為賠償依據,相應的賠償金額應該減少。
經審理,廈門市海事法院認為,原告金玉提交的第一份鑒定是原告單方委托所取得結論,蔡氏父子沒有參與鑒定機構的選擇,因此該鑒定結論不適用于本案。同時,金玉與其所服務的船主之間是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所以,本案不算是工傷,而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因此采納了第二家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老蔡賠償原告金玉共242982元。這一結果,和金玉按四級傷殘起訴要求的賠償金相差10余萬元。
■新聞觀察■
傷殘等級鑒定亂象叢生
本報記者 鄭金雄 本報通訊員 陳 捷
在庭審中,蔡氏父子提出,工傷的傷殘鑒定標準遠低于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
記者經調查,發現的確存在這種情況。由于工傷鑒定標準是為處理工傷事故和因職業病致殘職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對職工的愛護,較之交通事故鑒定標準,其在傷殘等級認定上明顯較為寬松。同一種損傷,在鑒定傷殘等級時,比照工傷鑒定標準要比按照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高一級至二級,甚至,有時比照前者可以構成傷殘,比照后者卻構不成傷殘。如同樣的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按照交通事故鑒定標準構不成傷殘,但是,按照工傷鑒定標準,卻可以構成九級傷殘。
此外,兩種鑒定標準在晉級原則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鑒定標準中規定:“受傷人員符合二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最高的等級為評定結論,但須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即未作晉級規定;而工傷鑒定標準卻有“兩項以上相同等級,最多晉升一級”的規定。因此,對于存在多處傷殘的受害人,適用工傷鑒定標準,明顯更易得到更高等級的傷殘鑒定結論。
除了上述兩個鑒定標準之外,我國還有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等。各個部門的標準各不相同。可以說,正是由于當前多種鑒定標準同時并存,到底應當適用哪個鑒定標準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傷殘等級鑒定亂象叢生。
由于鑒定機構采用的鑒定標準不同,形成的鑒定結論往往偏差較大。當事人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常常是人為地、主動地選擇工傷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然后依據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索賠。
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已采取社會化方式運行,鑒定機構也良莠不齊,一些鑒定機構為擴大市場份額,不惜盲目迎合當事人不正當的要求。
■專家訪談■
建議出臺司法解釋統一鑒定標準
本報記者 鄭金雄
廈門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建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通常以工傷標準鑒定的傷殘等級較重,受害者拿到的賠償金會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則賠償金就會少很多。所以,在很多此類訴訟中,原告往往會自己先委托鑒定機構按工傷標準鑒定,而被告律師經常會“指導”被告對鑒定標準提出異議,這樣,法院大都會重新委托鑒定。
張建平說,目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傷殘等級鑒定隨意性相對較大,這樣既有損法律的嚴肅和統一,也無法實現司法公平、公正。為此,我國應盡快出臺一個統一適用于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他告訴記者,在統一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出臺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可先由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并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致殘適用交通事故鑒定標準,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適用工傷鑒定標準;其他的損傷致殘,均應比照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且明確該規定不只對法院系統有約束力,對司法鑒定機構也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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