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合肥在線-合肥晚報 作者:王鵬 何芳芳 劉曉平2010年11月1日,合肥市廬陽區首先作為試點推出針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護令”,11月23日,保護令在全市范圍推出,但時至今日,真正發出的人身保護令卻只有一張。2010年12月9日,廬陽區人民法院發出了首張人身保護令,當事人李先生停止家暴,與妻子和好。應該說,這一直指家庭暴力的司法措施不乏亮點,首次推出后也得到了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保護令的遇冷卻成為值得人們思考的課題。
保護令發揮效果
李先生和他的妻子蘭蘭結婚已經20多年,在結婚時兩人絕不會想到他們會與合肥首張人身保護令聯系在一起。兩人婚后時有矛盾。加之李先生有酗酒、賭博等惡習,雙方經常為一些生活瑣事吵鬧。妻子蘭蘭說話略有不慎,便會招來李先生的辱罵和毆打。為了女兒能有個良好的生活環境,蘭蘭忍氣吞聲了20多年。2010年11月份,李先生又無故毆打、辱罵蘭蘭,蘭蘭隨后要求離婚,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2010年12月9日,李先生收到廬陽區人民法院一張特殊的裁定。裁定書中明確寫道:禁止以后再對其妻進行毆打、威脅和騷擾,這便是全市發出的首張“人身保護令”。廬陽區人民法院發出此一裁定并進行相應的勸說、調解后,李先生多次向家人表示悔改之意,并希望妻子蘭蘭給他一次悔過自新的機會。最終,蘭蘭愿意原諒李先生,兩人和好如初。
執行狀況待觀察
然而,人身保護令并未得到廣泛實施。“目前,電話咨詢人身保護令的人員很多,其中不乏高學歷人員,但是真正要求申請保護令的并不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蔡學剛說。
此外,如果一名男子毆打老婆,老婆申請了“人身保護令”,可丈夫還是繼續施暴,法院也并不能以發過“保護令”為由,直接抓人處罰。因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故依然只得以刑事或治安處罰相關規定執行判決。“人身保護令究竟能不能落到實處,這是讓很多人徘徊不前的一個重要原因。”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葉振東律師說。
葉律師還告訴記者,人身保護令的實施,需要中院、公安、婦聯等8家單位聯合執行。在初始階段,各部門能夠統一配合,但是否能夠堅持長久,還是有待觀察的。同時,盡管人身保護令列出了9條禁令,但這9條禁令是否具有可行性?一旦突破這9條禁令,又有何種處罰措施?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家丑不愿對外揚
記者隨機詢問了幾位市民,部分市民表示,一般情況下不會去申請人身保護令。市民俞女士就告訴記者,家丑不可外揚,自己肯定是不會去法院申請人身保護的。當然,也有市民說,如果自己受到嚴重侵害,會通過法律的途徑申請人身保護。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的傳統中,家庭倫理關系占據重要地位。人身保護令作為一項法令,很難在此傳統下發揮多大效用。尤其在鄉村,夫妻吵嘴、打罵,是很平常的事情,俗話說“床頭打架床尾和”。如果讓公權力過多地介入家庭生活,有時可能會出現適得其反的效果。
“記得小時候,父母有一次吵架吵得很兇,最后兩人帶著我一起去法院鬧離婚,可走到半路,又都停下了。”某大學學生小潘對記者說,傳統的觀念,以及親族的勸說,都會讓爭吵的夫妻顧及很多,不到萬不得已,很少有人愿意鬧上法庭。
保護令重在威懾
安徽省家庭教育指導中心專家組成員林林表示,“人身保護令”是在法律層面上關注家庭暴力,其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威懾力。而家庭暴力有多種形式,暴力侵犯之外,還有精神虐待等“冷暴力”。而對于后者,法律的硬性規定及處罰很難使夫妻關系恢復和諧。
林林告訴記者,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多存在一些潛在的心理情結,如心理嚴重自卑、脆弱、焦慮,有不安全感,乃至內心有一些難以化解的強烈沖突等。如此情況下,他們會通過施暴來獲得暫時的心理補償。
“心病”需由“心藥”解。“最為重要的就是夫妻雙方的溝通,同時需要社會科學地介入,在家庭暴力中受暴者有一定心理模式,要追根溯源尋找到原因,對癥下藥,關注家暴家庭成員的心理問題。”林林如此說道。
相關鏈接
“人身保護令”的出臺,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開辟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這是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家暴受害方的一項嘗試,也是人民法院貫徹以人為本理念,參與平安建設舉措之一。
根據規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過傷情照片、診療材料、證人證言等,或者施暴者帶有威脅、恐嚇、騷擾的電話錄音、短信、網絡聊天記錄等,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如果法院作出保護裁定,48小時內將被送達被申請人(施暴者),被申請人將被9條禁令限制,包括禁止利用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騷擾被害人,對被害人實施跟蹤、窺視,進入受害人住所或其他活動場所,擅自處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等。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