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貿易欺詐的形式
由于國際貿易本身的程序復雜,環節較多,其欺詐形式也表現為多種多樣,實踐中常有如下形式:
1、 利用擔保條款進行欺詐
由于國際貿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國家 ,彼此不了解對方的資金信用度 ,為了
減少風險 ,常通過簽訂擔保條款來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但也有人就利用此擔保條款來進行欺詐:(1)擔保人不合格 ,致使擔保成為無效擔保。例如浙江某外貿公司與美國 A 公司
簽訂進口電機合同,由美國B 銀行駐我國某市的辦事處作為A公司的擔保人,并簽訂了擔保條款。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的辦事處不能從事銀行業務,只能代表派出它的機構進行業務聯系,因此此擔保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擔保,一旦合同發生爭議,中方當事人的利益就有落空的危險。(2)用非自己所有的他人財產作抵押騙簽擔保合同。如我國某市B 公司與某國 A 公司簽訂了定購中央空調合同,中方要求 A提供擔保,A 公司向中方出示了在中國的兩處假房地產作為擔保。中方未對該房地產產權進行詳細調查,即向 A公司支付了 30 %的預付款。后才發現該房地產產權已轉移他方,不屬于 A公司財產。
2、海運欺詐
海運欺詐也是多樣化的:(1)方便旗船欺詐,它是指不法船東在某一方便旗國注冊登記后,以低價引誘托運人承租其船舶,然后將貨物賣給第三人,再涂改船名,重新注冊,繼續進行類似的欺詐。(2)租金欺詐,這種情況下是租船人租用船東的船舶,僅預付部分租金以騙取信任,然后將船舶租給他人,收取運費后攜款逃跑。(3)保險欺詐,由于國際貿易中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有較大風險,海運貨物一般要經過保險。一些不法船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后,通過沉船、縱火燒船或偽裝海難等方式來索取保險賠款。最出名的是70年代末 80 年代初發生的“薩列姆”油輪沉沒案。該輪于1979年12 月裝載 193000 噸原油自科威特運往意大利,在途中,于南非得爾本港停靠就地售出原油 173000 噸后又將油輪艙里注滿水,在行至塞爾加爾沿海時,將船炸沉,船長和船員乘救生艇離去,事后船東謊稱發生意外事故而向保險公司索賠。這事雖然后來被查清,但造成的損失卻是巨大的,被稱為“百年來最大的海運欺詐案”。
3、單證欺詐
在象征性交貨并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的貿易條件下,提單在整個信用證結算機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海運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據和物權憑證,這為當事人提供了便利,同時也為欺詐埋下了隱患:(1)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指賣方以出具保函保證賠償船東可能遭受的損失為條件,惡意串通船東把載有貨物損壞批注的不清潔提單換成清潔提單,從而對買方構成欺詐。(2)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是指賣方為順利結匯勾結船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而
實施的一種海運欺詐。貨物未裝船甚至未到港,船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為賣方簽發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裝船的提單,這使買方拒絕收貨及進行索賠的權利受到損害,構成了對買方的欺詐。(3)偽造提單,貨物實際未裝運,出口商偽造提單向銀行議付貨款,而銀行按慣例只從表面上審查提單是否與信用證相符,對于提單是否偽造銀行不負責任,這種情況下買方付款卻收不到貨,構成了對買方的欺詐。
4、結算欺詐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三種,匯付與托收對出口人來說有一定的風險,故在國際貿易中大都采用信用證。其中偽造信用證是信用證欺詐最常見形式。還有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欺詐的。所謂“軟條款”信用證,也稱“陷井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在開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條款,使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的信用證。如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修改書,不通知船公司,遲發證書和收據,不來驗貨等。由于此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往往會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對方就借口出口商不按期發貨構成違約,從而索取押金、傭金或購貨款等。也有的利用轉讓信用證進行欺詐。這種情形多發生在轉口貿易活動中。對方在對我國外貿部門實施欺詐活動時,一般不直接與我國外貿部門發生業務關系,而是利用香港這一國際轉口貿易中心,通過中間商以轉讓國外原開證行信用證的方式進行。這類信用證一般交單期和有效期在香港,國內外貿部門很難控制有效期;交單期限很短,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單。此外有人利用托收承付或遠期信用證在騙取貨款或貨物后,故意抽逃資金,轉移財產,制造企業或銀行破產等付款礙障。
二、國際貿易欺詐的防范
對于國際貿易欺詐的預防,除要求當事人自身素質高,精通國際貿易知識外,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在選擇合同對象時,要選擇資信比較好的伙伴,加強咨詢調查。選擇信用可靠并有合法身份的貿易伙伴,是保障國際貿易順利和安全進行的基本措施。資信是一個企業綜合經濟狀況和綜合商業形象為信譽的集中反映,它可以從注冊資本額實有資本額,企業資產賬面價值與經營業績、商業信譽、商業道德和商業作風等來判斷。由于制度、地域國別、語言、法律等差異,對外方企業的資信調查更為困難,一般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1)通過銀行調查,這是一種常見的方法。按國際習慣,調查客商的資信情況屬于銀行范圍,在我國一般委托中國銀行。(2)通過駐外機構(包括使館商務處、領事館及常駐國外的經貿機構)調查。(3)通過國內外的專業咨詢和信息服務機構調查。例如美國的鄧白氏集團,在世界各地 30 多個國家設立了 375 家機構,在 200 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信息網絡,其電腦中心存儲了約 1600 萬家企業檔案。 (4)自行鑒別和調查。對于一個常年從事外貿活動的企業來說,不僅應重視企業的信息情報工作,還應建立企業信息情報的職能部門,專門從事國內外同行業及有關企業的市場調查工作。
其次,要制定科學、合理、合法、完備的合同。合同制定應用語準確,清楚,切忌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條文也力求簡練,盡量不用復雜表述,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介入合同的談判簽訂和履行監督。同時在簽訂合同時,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價格條件。國際貿易中,當事人把租船訂倉的權利掌握在自己手中就能占主動地位,防止對方在租船訂倉中選擇船東不慎,或勾結船東共謀欺詐。一般進口適用 FOB 價出口以 CFR或 CIF價。我國進口中的 FOB 合同,絕大多數由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承運,欺詐難以得逞。如果對方堅持簽訂 CIR或 CFR合同且價格對我方有利的情況下,可以接受但要用一些有聲望的船運公司,并事先調查該船東的背景材料,如可通過勞氏船運情報部門、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等進行咨詢調查。此外要特別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不用具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如不得已需用“軟條款”信用證必須由資信較好的第三家銀行加具保函。也要盡量不開可轉讓信用證或只開限制轉讓給指定公司的信用證,對指定公司的資信要十分了解,如果進口大宗商品,進口商可指定法定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及裝船證書,如 SGS 檢驗證書。另外還要慎查單證,貨物提單只有船長有權簽發,其只注明所裝載貨物表面良好與否的意見。如果單證是賣方自己開出的則缺乏可信度。
最后,一定要嚴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能輕易改變合同履行條件,除大型成套設備合同,合同履行需作適當變更外,一般商品買賣合同的履行期不能輕易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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