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使辯護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辯護,一種是委托辯護。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進行辯解,自己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為自己進行辯護,由辯護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的同時,仍然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擔任辯護人:
1.律師。律師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具有律師資格并正在執行律師業務的法律服務人員。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都可以被委托擔任辯護人。這里要注意的是具有律師資格的人與有律師資格并正在執行律師業務的人員是不同的,經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合格的,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就可以授予其律師資格,但取得律師資格的人還須經申請并由司法行政部門核發律師執業證書后,才能從事律師業務。雖有律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是不能以律師名義從事業務的。法律還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這里所說的“人民團體”,主要是指共青團、工會組織、婦聯組織等。由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可以不是律師。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這里說的“監護人”,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言的,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或者去世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可以擔任監護人。什么是“親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按通常理解,親友就是親戚朋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可以選擇律師作為自己的辯護人外,還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和其他親戚朋友作為自己的辯護人,可以比較方便地根據自己的,情況充分行使辯護權。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上述三類人員中選擇辯護人。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就是說,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只能在上述三類人員中選擇一至二人作為自己的辯護人,這主要是考慮到辯護人是要出席法庭進行辯護活動的,只要是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理由和意見,辯護人都可以收集并在法庭上代表被告一方發表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雙方應當簽署辯護委托書,協議一致,由雙方簽名或蓋章,后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核實辯護人的身份和辯護委托書,這樣,辯護人就可以開始依法進行辯護活動,履行職責了。
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也作了一些限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幾種人員不能擔任保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比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就不得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此外,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緩刑,正處于緩刑考驗期的人,也不得被委托為保護人。
2.其他正在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也不得擔任辯護人。除前面所列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外,正在被依法治安拘留、勞動教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人,因其人身自由受到剝奪或限制,并牽涉到案件的偵查、調查和處理,因此也不能被委托為辯護人。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如果不屬于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也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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