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胡德開,男,86歲,現居澳大利亞。 申請人:羅素秋,女,77歲,廈門市婦聯退休干部。 申請人:胡友川,男,53歲,廈門大學教師。 申請人:胡友慧,女,55歲,廈門交通大學教師。 申請人:胡友瓊,女,51歲,廈門第六中學教師。 申請人:胡友正,男,45歲,住廈門市大中路80號3樓。 申請人:胡友安,女,49歲,住廈門市大中路80號3樓。 申請人:胡友慎,男,47歲,廈門食雜公司職工。 申請人:楊別嘉,女,57歲,住廈門市大中路80號4樓。 申請人:胡友婷,女,35歲,廈門音樂學校教師。 申請人:胡友恒,男,33歲,廈門海關干部。 申請人:胡友楊,男,29歲,廈門航空公司職工。
上述12名申請人向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房屋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 申請人稱:原福建漳州民興銀公司經理劉志成曾于1936年3月13日與胡五宏商定,由胡付典金國幣11000元,公司出典其所有的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3層樓房一座,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對方在胡五宏的多次提議下未回贖房屋。建國后,該房由國家實行私房改造。1984年落實華僑房屋政策時,市房管部門將該房發還申請人管理至今。申請人認為此房從漳州民興銀公司移交給申請人后,申請人長期占有使用,雙方是典權關系而非抵押關系。根據典期屆滿后長期不回贖視為絕賣的慣例,要求確認該房產權歸申請人所有。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座落于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原126號)的3層樓房一座(包括墻內庭院舊地0.89畝,折593平方米、建筑面積637平方米)原系張瀛洲業產。張因負債,于1936年1月經廈門地方法院受理后將該房拍賣,由債權人原漳州民興銀公司以國幣18206元中標買受,并由該公司辦理產權登記。同年3月,該公司因缺乏資金,由當時公司經理劉志成出面向胡五宏借款國幣1.1萬元,以該房作為抵押物,約定期限為1年,立有抵押借款契據。同時該公司將此處房屋及所有權證等交付胡五宏使用、保管。胡于1948年8月以房屋抵押權人的名義向當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該房于1958年12月16日被房改,1984年7月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將此房退改在胡德開、胡賜開、胡淼開三兄弟名下。
據現存于房管局的該房屋檔案中記載,胡五宏及其子女胡賜開、胡德開、胡淼開均為原漳州民興銀公司股東,該公司在抗日戰爭期間倒閉。胡五宏、胡賜開已故,胡淼開在本案審理期間死亡。法院依法追加胡賜開的配偶羅素秋和子女胡友川、胡友慧、胡友瓊、胡友正、胡友安、胡友慎以及胡淼開的配偶楊別嘉和子女胡友婷、胡友恒、胡友楊等合法繼承人為申請人。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經登報公告,至今未有任何利害關系人就原漳州民興銀公司房屋產權向法院主張權利。
該房屋經委托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評估,價值為人民幣868600元。同時經廈門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證實,1936年的國幣1.1萬元占該房屋價值的60.419%。對此,申請人表示愿意補交該房屋價值39.581%的款項即人民幣343800元,要求將房屋判歸其所有。 上述事實有房產契證、借款抵押契據、他項權利證、房屋評估報告及庭審筆錄等為證,足以認定。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供的1936年3月13日劉志成立下的契據、胡五宏借款給漳州民興銀公司后于1936年4月辦理的抵押權登記,以及土地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均可證明,1944年漳洲民興銀公司倒閉后,一直未清理債務。1948年8月,胡五宏在以所有權人漳州民興銀公司的名義領取房屋的土地所有權證時,證中“他項權利”欄內明確記載了胡五宏享有抵押權,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抵押借款,而非申請人所稱之典權關系,故申請人主張其與漳州民興銀公司形成了典權關系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鑒于胡五宏與原漳州民興銀公司確有債權債務關系,該公司并未屆期清償債務,且已倒閉50余年,胡五宏及申請人以自己名義長期占用、管理座落于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的房屋,至今并無任何人提出異議,系善意占有,現申請人愿補足該房屋差價款,以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應予準許。鑒于原漳州民興銀公司至今無人主張權利,申請人補交的房屋價款可視為無主財產,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收歸國有。
據此,該院判決: 一、坐落廈門市公園東路84號房屋歸申請人所有。 二、申請人補交納的房屋價款人民幣343800元以無主財產論,依法收歸國庫。 本案訴訟費13696元、評估費1700元由申請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