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時辦理了產權轉讓過戶手續(xù)后,賣方未按合同約定如期遷出戶口,這種行為看似沒有給買方帶來經濟損失,但賣方也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最近,浦東新區(qū)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子,逾期遷出戶口的一方被判支付違約金7萬余元。
去年12月2日,該案的買賣雙方進行了二手房交易,買方以139萬元的總價向賣方購房一套,雙方談妥價格后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還約定,今年1月5日之前,雙方共同去辦理該套房屋產權的轉讓過戶手續(xù)。
因賣方的戶口掛在該套房屋,為保證對方及時遷出戶口,買方又與賣方訂立了合同補充條款,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賣方承諾自上述房產權利轉移之日起20日辦理原有戶口全部遷出手續(xù),若逾期一日則需按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直到房內戶口全部遷出為止。
合同簽訂后,雙方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然而由于各種原因,賣方至今年5月8日才將其戶籍從這套房屋中遷出。由此引發(fā)了這起合同違約賠償案。
買方在起訴時認為,在自己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后,賣方雖然履行了交房義務,但遲遲未將戶口遷出,該行為構成合同違約,賣方應按合同約定向買方支付違約金。按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賣方應支付給買方7萬余元。
戶口遷出僅拖延幾個月,就要賠付7萬余元,賣方對此堅決不同意,其認為,逾期遷出戶口事出有因,為此也與買方協(xié)商過,買方曾表示晚點遷出沒關系,現(xiàn)在買方不顧當初應允,要求賠付違約金,賣方不能接受。然而,賣方的說法沒有證據(jù)支撐。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既然賣方在合同中對戶口遷出時限作出承諾,就應當嚴格執(zhí)行,如碰到具體困難,不能如期遷出戶口,也應在與買方協(xié)商后,取得買方書面或其他方式的明確諒解。現(xiàn)賣方的合同違約行為已經成立,其又無法證實逾期遷出戶口曾得到買方同意,因此法院只能支持買方的訴訟請求,賣方應向買方支付違約金7萬余元。
案件提示
二手房買賣涉及的事情很多,要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要將原房主的戶口遷出,要辦理水、電、煤過戶手續(xù),還要考慮物業(yè)管理費、電話費等是否有欠交的情況。要保障購房人的權益萬無一失,就應當像上述案件中的買方一樣,在與賣方簽定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對所有事項一一作出具體約定,以《合同法》來維護二手房買賣順利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