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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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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收了定金又反悔拒不過戶買房人打贏官司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1/12 10:17:00 |
賣房人收了定金又反悔拒不過戶買房人打贏官司 溫州的張先生在北京珠江駿景小區買了一套住房,后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將房子以133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梁女士。在梁女士支付了50萬元定金,并已按約定提供了款項供張先生還清了銀行貸款后,張先生以受到欺詐為由,拒絕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為此,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房產證手續。張先生同時也反訴要求撤銷與梁女士房屋買賣合同。4月8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梁女士贏得了這場官司。 2007年8月23日,張先生作為出賣人與梁女士及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促成張先生與梁女士訂立珠江駿景園中區一套房屋的買賣合同,居間服務費為25200元。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的第二部分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該房屋的成交價格為126萬元,張先生應當于2007年9月1日前向梁女士交房,雙方應當于2007年11月1日前與中介公司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在該部分中明確,均已知曉張先生所賣房屋沒有產權證。同日,梁女士與張先生又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126萬元整,梁女士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即支付房款定金50萬元,在辦理過戶并領取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房款(已付定金轉為房款)。 合同簽訂后,梁女士將購房定金50萬元支付給張先生。同日,梁女士與張先生還簽訂了《無產權證明特別協議》,明確梁女士明知張先生的房屋產權證明正在辦理當中,并愿意在產權證明下發之前同張先生簽訂居間及買賣合同;張先生承諾在2007年10月31日前將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完畢。 10月4日,張先生將房屋鑰匙交給了梁女士,后梁女士入住了這套房屋。11月4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梁女士同意在總房款126萬元的基礎上,增加79800元。張先生在簽署本協議之日起在2007年12月15日前負責還清銀行貸款并解除抵押,款項由梁女士負責作為已付房款。在房產證辦理完畢后,張先生取得房產證五日內需配合梁女士辦理完公證或過戶手續,否則視為違約。梁女士在辦理公證當日,須給付張先生尾款、否則視為違約。12月5日,張先生收到梁女士給付的購房二期款547605元。現梁女士已經按約定提供了款項供張先生償還銀行貸款,銀行貸款現在也已經還清,但張先生卻覺得房子賣得有點虧,便以對中介機構的信任和長期在溫州生活,不了解該房屋的市場價格,中介公司不讓其有機會和充足的時間了解行情為由,認為受到中介公司和梁女士的欺詐,拒絕辦理房產證。梁女士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便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產證,并配合辦理房屋買賣相關事宜。 張先生在法庭上稱,在買賣過程中,本人受到欺詐,賣房行為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反訴要求撤銷與梁女士及中介公司訂立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中介公司承擔;責令梁女士從占有的房屋搬出,并返還該房屋及相關資料。 中介公司作為第三人稱,不能過戶是由于張先生違約,不是中介公司的原因。同意協助梁女士辦理過戶手續。在本次交易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我公司按照事實情況完成協助買賣義務。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梁女士與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房產交易是公民社會交易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張先生作為房屋所有人,理應在對欲售房屋的狀況及市場價格仔細了解后,以嚴謹、審慎的態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其以對中介機構的信任和長期在溫州生活,不了解該房屋的市場價格,中介公司不讓其有機會和充足的時間了解行情為由,認為受到中介公司和梁女士欺詐的答辯意見,無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張先生關于中介公司、梁女士利用其疏忽,將房款50萬元寫成定金,并以賠償100萬元對其進行威脅,脅迫其簽訂補充協議的答辯意見,因在雙方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錢款交付書等三份交易文件中均已明確購房定金為50萬元,張先生在此稱系中介公司、梁女士利用其疏忽所為,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梁女士與張先生簽訂購買豐臺區珠江駿景園中區房屋的合同時,雖然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亦規定關于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交易,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該法此項規定旨在規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所涉及事項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故在性質上屬于管理性禁止規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規范,故張先生、梁女士所簽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現梁女士已經累計向張先生支付100余萬元,履行了大部分合同義務,并已經實際入住所購房屋,張先生不協助梁女士辦理房屋產權證,違反了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梁女士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產證,配合辦理房屋買賣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張先生要求撤銷與梁女士及中介公司訂立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中介公司承擔;責令梁女士從占有的房屋搬出,并將該房屋及相關資料返還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張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梁女士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中介公司提供必要的協助;駁回張先生的反訴請求。(中國法院網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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