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貿易 |
|
|
國際許可合同的稅費、不可抗力、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合同生效與合同期限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2/9 11:45:00 |
十一、稅費 在國際許可合同中,關于當事人各方納稅義務等事項的條款,通常稱“稅費”條款。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納稅主體應當如何納稅,完全是由對納稅主體或納稅客體有管轄權國家的法律強制性地規定的。交易的當事人作為納稅主體,以任何形式規定自己的納稅事項,都是不能排除法律對其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 然而,在國際許可合同中卻通常可以看到稅費條款。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1.當事人為了避免他們之間在稅費事項上所可能產生的誤解,要重申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2.當事人試圖以他們之間在納稅義務事項方面所達成的協議,重新規范他們各自納稅義務的范圍。嚴格地說,由于上述第二種原因而在許可合同中所規定的稅費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在法律上有效的稅費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各自獨立承擔法律對其所規定各項納稅義務。 第二,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和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取得征稅國政府諸如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 十二、不可抗力 在國際許可合同中,一般都有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不可抗力對合同權利義務的影響; 第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 第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當事人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四,允許遭受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延緩合同義務的最長期限; 第五,第三方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 十三、法律適用 在國際許可合同中應當規定法律適用條款,以表明當事人雙方對適用于他們合同的法律所作的選擇。然而,困難往往在于:當事人雙方通常難以在法律適用方面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確已達成關于法律適用的協議,那么,他們所選擇的法律就或者是許可方國家的法律,或者是被許可方國家的法律,或者是某第三國的法律。 當事人在擬定法律選擇條款時,應當考慮到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和仲裁地國家國際私法規則和制度對他們法律選擇的影響和制約。 十四、爭議解決 國際許可合同中通常都有爭議解決條款。在爭議解決條款中,首先要明確規定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有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 就爭議解決方式而言,調解可以與仲裁或司法訴訟結合在一起采用;也可以獨立地或者采用仲裁方式,或者采用司法訴訟方式,但是,不能同時即采用仲裁方式,又采用司法訴訟方式。 在采用仲裁方式時,通常要有仲裁條款。在采用司法訴訟方式時,通常要有法院選擇條款。在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地規定仲裁地點、仲裁事項的范圍、仲裁規則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內容。在法院選擇條款中,應當明確規定所選擇的法院的名稱或地點,以及交由法院審理的爭議事項的范圍等內容。 十五、合同生效與合同期限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合同當事人合同項下權利義務開始產生的時間起點。對于確定國際許可合同的生效時間而言,合同的簽字日期和批準日期(在合同需批準才生效的場合)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所屬國的法律均不要求以某種批準為國際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通常以合同的簽字日期作為合同開始生效的日期。如果當事人雙方簽署合同的日期不同,通常以后簽署的日期作為合同開始生效的日期。但是,如果合同規定須以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的確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合同在上述確認實際作出之日才開始生效。 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所屬國的法律要求以某種批準為國際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則作出該種批準的日期通常便是合同生效日期。如果當事人雙方所屬國的法律均要求以批準為國際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而當事人雙方國家的批準又不是在同一日期作出的。那么,通常以后批準的日期作為合同開始生效的日期。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從合同生效日期開始到合同失效日期為止的整個期間。應當注意的是,一些國家的法律對國際許可合同的期限作了限制。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期限的約定不得違反此類限制。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平行進口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中英文對照)
下一篇:國際許可合同中的商標事項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