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書
【制作依據】
管轄權異議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時使用。
管轄權異議書,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依法制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文書樣式】
管轄權異議書
異議人:
案由:
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異議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1.標題。可寫為“訴訟管轄異議書”或者“案件管轄異議書”或者“管轄權異議書”。
2.當事人基本情況。本文書的當事人,法律沒有作出嚴格的界定。應當說,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們訴訟代理人都有異議權或者委托授權的異議權。
填寫當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被告提出反訴的案件,可在本訴稱謂后用括號注明其反訴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
(2)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4)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正文
1.案由。系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應寫明何時何法院受理了何案件(即案由),通知異議人提出答辯。異議人在提出答辯的同時,提出對此案管轄權的異議。
系原告提起訴訟后,又提出異議的,案由部分不寫,可直接采用信函式。在標題之下,左邊頂格寫明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如“ 人民法院”,下邊直接寫理由。尾部則不寫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
2.理由。主要闡明現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案無權管轄,而應當移送管轄。
當事人在制作管轄異議書時,應當針對現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說明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首先應確定該人民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是否正確。級別管轄是各級人民法院在管轄上的分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兩類案件,即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只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案件,即《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對第③項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為止,只確定了兩種案件,即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他案件均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應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轄上是否有管轄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特別情況外,都屬地域管轄。當事人在地域管轄方面提出異議時,應掌握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在地域管轄中,專屬管轄優先適用,只要某一案件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幾種案件,就只能由有專屬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也不得通過協議的方法加以改變。第二,協議管轄具有較大的優先權。只要屬于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就可在書面合同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經選定了管轄法院,就只能由該法院管轄(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第三,民事訴訟法對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等規定了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在適用上優先于一般地域管轄。第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四種例外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也應優先于一般管轄的規定而適用。第五,一般地域管轄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在沒有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或一般地域管轄等例外情況的規定時,普遍適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根據違反上述情況,進行論述,一般采用三段論的論證方法。在案由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總的論題。理由部分,運用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來論證現受訴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結論是應當移送管轄。
對理由的論證一定要有根有據,合理合法。僅僅有管轄異議的意思表示是不行的,必須說明,在對案件的管轄問題上,既不以異議人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人民法院的意志為轉移,而是以法律規定為原則。
三、尾部
異議人簽名蓋章,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