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怎么計算?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和標準 土地補償費是征地費的主要部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為: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二)安置補助費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因征地造成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而發生的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在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按前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上附著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各類地土、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如房屋、水井、地上下管線等。青苗是指被征用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農作物。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城市郊區菜地,是指城市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3年以上常年種菜或養殖魚、蝦的商品菜地和精養魚塘。
(四)臨時用地補償 經批準的臨時用地,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但臨時用地逐年累計的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按征用該土地標準計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
(五)合理使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農村集體組織安置的人員,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人員,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人員,補助費發放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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