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石家莊市新客站廣場規劃區域建設改造項目,是國家、省、市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為切實做好該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305號)、《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住房[20033 234號)、《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24號)、《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07]27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舊城改造貨幣補償異地安置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09]5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補充意見》(石政發[200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凡石家莊市新客站廣場規劃區域范圍內(建設大街、南二環、中華大街、槐安路所圍成的區域共計7.9平方公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事項,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石家莊市新客站廣場規劃區域建設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新客站廣場)以新客站廣場建設為中心,緊緊圍繞打造亮點、改善環境、完善功能、方便出行的目標,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建設,優化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對區域內道路及土地進行科學規劃、綜合改造,著力打造我市的標志性區域。駐石各有關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及個人,應全力支持、配合新客站廣場征地拆遷工作,不得阻撓、妨礙征地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國有土地拆遷安置補償
第四條 住宅拆遷安置補償
(一)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依據《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本項目拆遷范圍的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
1.貨幣補償
根據《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被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貨幣補償費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新舊程度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并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被拆遷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為準。依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舊城改造貨幣補償異地安置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09] 5號),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的評估價格上浮10%;被拆遷房屋為平房或多層樓房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給予500元的房屋結構補貼。
對拆遷中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困難家庭、在被拆遷房屋居住滿3年且家庭成員中它處沒有住房、被拆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金額不足1 6萬元的,補到1 6萬元。
2.產權調換
以被拆遷房屋產權證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產權調換(具體置換比例詳見下表),不可分割等于或小于5㎡部分不結算差價,大于5㎡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差價款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一次性結清,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戶型面積貼近安置,不允許擴套。
說明:
1、原地安置:產權調換的地點在新客站廣場規劃區域范圍內,待拆遷完畢后再根據規劃要求選定回遷房位置,建設周期30個月。
2、異地安置:由建設單位在三至五類區域內選擇房源,由居民自由選擇安置地點,18個月內交房。
3、產權調換房屋類型:高層。
4、交房標準:毛坯房。
5、樓層差價:按實際挑選的樓層計算樓層差價。
6、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為解決被拆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按產權調換優惠政策調換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補足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二)其他補助標準
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實行貨幣補償的計發一次,實行產權調換的計發二次。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元。貨幣補償一次性計發12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期限發放,首次計發12個月;選擇現房實行產權調換的,考慮到裝修搬家等因素,一次性計發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電器遷移及其它補助費:(1)電話移機費:每部88元;(2)熱水器(電熱式、燃氣式、太陽能)遷移費:每臺100元;(3)空調遷移費:柜機每臺200元;分體壁掛機每臺150元;窗機每臺100元。(4)煤氣、天然氣費按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三)獎勵辦法
1.凡選擇產權調換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辦理被拆遷房屋交驗房手續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0一100元,另外按房屋所有權證每證獎勵2000一5000元。
2.凡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辦理被拆遷房屋交驗房手續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予以獎勵。其中:屬于平房的,每平方米獎勵1200元;屬于多層樓房的,每平方米獎勵900元;屬于非單元住宅的,每平方米獎勵400元。另外按房屋所有權證每證獎勵2000—5000元。
3.凡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未按時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搬遷交房的不再給予獎勵。
第五條 單位搬遷補償
(一)涉及單位搬遷的,按市場評估價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確需異地重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石家莊市新客站廣場規劃區域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場建設辦公室)確認,由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總體規劃另行選址,并按規定給予搬遷費。
(二)市屬單位搬遷按照隸屬關系由市直歸口部門負責;各區單位搬遷由各區政府負責。
(三)拆遷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等原則上由產權單位自行安置解決。
(四)對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等特殊建筑物的拆遷,其補償安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五)拆遷生產、營業性用房經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并給予物資設備搬遷安裝費,具體數額由拆遷入、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后經廣場建設辦公室確認給予補償。
(六)停產停業職工工資補助費,按照最近連續三個月繳納養老保險的實有職工人數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資標準(含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核定。其中實行產權調換的,計發期限為實際過渡期;實行貨幣補償的,計發期限為6個月。
第三章 征收集體土地及安置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市區集體土地按市制定的區片價格執行。
第七條征收集體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按市政府《關于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07]27號)規定執行。
第八條被遷村莊安置,由轄區政府負責,涉及的被遷居(村)民房屋,其補償安置標準享受城中村改造相關政策,給予貨幣補償或異地安置。
第九條拆遷集體土地上的生產經營性用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原則上不再安置。特殊情況確需安置的,經廣場建設辦公室認可,根據經營性質和有關政策規定,由當地政府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調整解決安置用地。臨時安置補助費,參照《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停產停業補助費按石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征地拆遷告知書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村(鎮)規劃進行建設的;
(三)被批準為臨時用地,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第十一條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發放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由廣場建設辦公室核準,各區和被拆遷單位(個人)共同確認,報市財政局評審后,由拆遷責任單位發放。
第十二條 上述各項集體土地補償標準見附件1—6。
第四章 拆遷臨時建筑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數)的臨時建筑,必須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未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且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筑,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予以補償。有批準年限的,以批準期限為基數確定折舊系數;無批準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確定折舊系數。
第十五條臨時建筑作為營業性用房且在批準使用年限內裝修的,裝修部分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的確定評估機構的確定由廣場建設辦公室按照法定程序確認并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工作。市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有權屬爭議的,由轄區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在規定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嚴格按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村集體組織和居民個人必須服從土地征收和工程拆遷的需要,不得阻撓土地征收和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對補償和安置有爭議的,盡量協商解決,不得影響土地征收方案的實施。阻撓土地征收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轄區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由廣場建設辦公室集體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石家莊市新客站廣場規劃區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由廣場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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