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結算概述 1.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票據 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貨款結算,以結清買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物品交易、貨錢兩清為基礎的有形貿易結算。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2.票據的種類 匯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draft)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匯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于見票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并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將來時間,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支票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支票可分為: 記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欄中注明“付給某人”,“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這種支票轉讓流通時,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須由收款人在背面簽字。 不記名支票: 又稱空白支票,抬頭一欄注明“付給來人”。這種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取款時也無須在背面簽字。 劃線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劃兩條平行的橫向線條,此種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托銀行收款入帳。 保付支票: 為了避免出票人開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轉帳支票: 發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載明“轉帳支付”,以對付款銀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3.結算方式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于銀行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二、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1.匯付(remittance)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順匯法。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 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 bank)和匯入行(paying 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托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托書后,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入行對不屬于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托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行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后,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開出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上述當事人中,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托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托書,在該委托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3.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托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4.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a.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b.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c.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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