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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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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海事運輸合同糾紛誰是適格訴訟主體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1/12 12:11:00 |
1995年11月20日,五礦公司與豐田通商簽訂一份合金購銷合同。為運輸該批貨物,五礦公司的出口代理商海南國貿于1995年12月11日與海通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為此與湛江外運簽訂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運又與五豐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上述三個連環航次租船合同條款基本相同,均協議租用“萬盛”輪運輸該批貨物。“萬盛”輪的注冊船東為通連公司,實際交由萬通公司經營管理,萬通公司又將該船期租給五豐公司使用。1995年12月25日,五礦公司的合金裝上“萬盛”輪,萬通公司簽發了提單號為HX—95B的清潔提單,該提單記載托運人為五礦公司,目的港為日本名古屋港。“萬盛”輪同航次還裝載了另一票目的港為日本川崎的數量相同的另一種合金,兩票貨物外表狀況相同。1996年1月8日,“萬盛”輪抵達名古屋港,卸貨時,兩票貨物發生錯卸。同年1月26日,豐田通商以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為由,向五礦公司要求賠償,五礦公司向豐田通商作了通融賠付。受此影響,五礦公司與豐田通商間的后一個錳合金購銷合同未能順利履行,五礦公司受到了損失。五礦公司向通連公司索賠,通連公司拒賠。而且,HX—95B號提單已經過兩次背書轉讓,貿易合同買方豐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港提貨并對該批貨物進行了處理。
法律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提單經過合法轉讓后,原提單持有人是否對該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訴權;二是如何確定海上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
問題解說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運的貨物或者把貨物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請求簽發給托運人,證明雙方已經訂立運輸合同并保證在目的港按照提單所載明的條件交付貨物的一種書面單證。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所有人可以通過背書轉讓來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以及該提單所體現的承運人與托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提單的轉讓就等于是貨物的合法轉讓。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賣方作為貨物所有權人在裝貨港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由承運人向賣方簽發提單,賣方憑提單按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結匯。買方在付款贖單后即成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也即成為該提單項下貨物的合法所有權人,而賣方不再對該貨物享有任何物權。
本案中五礦公司所持有的提單在經過合法程序轉讓以后,該提單項下1200噸貨物的所有權已從五礦公司轉移給了豐田通商。五礦公司對該提單項下的貨物不再具有實體上的請求權,其不具有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資格,不是合格的當事人。豐田通商作為提單的受讓人則有權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向提單承運人主張貨物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海商法的規定,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承運人應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運的貨物的義務”。因此,承擔貨物錯卸責任的應是運輸該批貨物的實際承運人。本案涉及三份連環航次租船合同,均協議由“萬盛”輪運輸該批貨物。本案的被告通連公司僅系該輪的注冊船東,并不是本案所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實際承運人。該輪實際由萬通公司經營管理,萬通公司才是本案所涉海上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應向豐田通商賠償因其錯卸貨物而造成的損失。通連公司不能成為本案的被告,不應對“萬盛”輪的錯卸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提單經過合法轉讓后,原提單持有人不再享有該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不能成為合格的原告。涉及多份連環租船合同的海上貨物運輸,船東并非都是實際承運人,在船東與實際承運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只能由實際承運人依法承擔運輸責任,成為適格的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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