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常見的八條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之一:對虛假宣傳不擔責
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甲方(開發商)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有要約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
盡管法律對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邀請,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沒有十分明確的說法。但從廣告法的內容來看,房產開發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理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開發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為合同義務來對待。但上述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等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條款之二:屋頂外墻廣告管不著
如某開發商印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其所在樓宇屋面、外墻使用權不屬買受人。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
事實上,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上述物業和設備進行經營,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管企業同意。因此,開發商是無權規定買受人不享有樓宇屋面、外墻使用權等權利的。
霸王條款之三: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如一家地產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占用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對此購房者無權干涉。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該地產商在合同里將小區道路及車位權利規定給自己的條款是違法的。
霸王條款之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樣
如某樓盤《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乙方(購房人)延遲支付合同價款,經甲方(開發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又規定甲方延遲交付該商品房的,經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應該說,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買賣契約雙方的最主要義務,對于這兩項主要義務的違反導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是對等的,但開發商在合同里卻規定,如果賣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約,與買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產才可解約的規定,明顯是不對等的。
霸王條款之五:違約金差一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乙方(購房人)按每天50元向甲方(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間的違約金,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擔。同時,又規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該商品房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依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在上述合同中卻規定,購房人逾期履行義務每天支付違約金20元,而出賣方逾期履行義務只需每天支付10元,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則。
霸王條款之六:違約金、定金兩者如何取舍由開發商規定
某《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乙方(購房人)辦理按揭的資料提交銀行審核后,若未獲批準,甲方(開發商)有權要求乙方在15日內一次性補清應交款項,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并在本契約解除后30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定金不予返還,乙方同時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不難看出,此項霸王條款違反了合同法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規定。根據上述合同的內容理解,開發商在購房人違約的情況下,既可以沒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違約金。
霸王條款之七:開發商違約不擔責
某樓盤的《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房屋交付后90天內,雙方應按規定準備資料,協助對方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及申領有關權證手續。但在對開發商不協助對方辦理的違約責任選擇上,全部選擇空白。
如此霸王式條款的設定,意味著開發商既不用承擔限期履約的責任,又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無疑是不平等合同,對購房者維權是極為不利的。
霸王條款之八:用格式條款對抗非格式條款
如某樓盤《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如有沖突,以本附件內容為準。這意味著開發商能夠依據自行設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果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中的非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