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的一般模式
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示意圖
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風險投資,一般需要注冊兩個離岸公司,注冊地可以選擇維爾京,也可以選擇開曼或其他地方。我們以上圖為例,假設現在國內A公司欲引入國外的風險投資基金,現在A公司可以避免采取傳統的直接與風險投資基金進行直接談判,而是以離岸公司的方式間接引入風險投資基金。其一般步驟是:
第一步:注冊離岸公司;選擇可靠的中介機構,在某一離岸地注冊兩家離岸公司,其中一個由職工聯合設立,假設為B公司,這有點類似于國內職工持股會的設置,但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另一個由公司的管理層設立,假設為C公司,由管理層控股;離岸公司的設立目的在于為下一步的操作做好準備。
第二步:由風險投資基金向C公司投入風險基金;同時由B公司參股C公司;
第三步:由C公司控股國內的A公司,實現風險投資的間接注入。
二、作為風險投資退出通道的“離岸公司”
風險投資的退出是風險投資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不能成功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無法給投資人帶來有效的回報,創業團隊和管理層也無法獲得相應的收益,創業投資資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環。
在目前來看,由于受到中國目前政策和監管環境的限制,大多數境外風險投資公司普遍推崇的在中國風險投資最好的退出方式是以離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這種類型的投資和上市案例比比皆是,比較成功的包括新浪、搜狐、網易、亞信、UT斯達康、金蝶等。境外可選擇的資本市場有:香港主板、香港創業板、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創業板、NASDAQ等。能否以離岸公司的形式成功在海外上市從而實現投資退出,已經成為現在國際風險投資機構是否投資中國創業企業的一個最重要的決策因素。
以離岸公司境外上市進行資本退出的優勢在于(1)上市后全部股份經過鎖定期后,可實現全流通;(2)上市周期較短,創業板市場可以對盈利記錄進行豁免; (3)境外資本市場估值方式有利于高成長型高科技企業;當然,采用這種方式不可避免也存在缺點或障礙: (1)部分行業對外資有準入限制;(2)離岸公司的設立、公司重組、上市審批過程具有較多的不可控制因素;(3)對于管理團隊的國際化背景要求很高。要在海外上市完成一個成功的退出,被投資企業應具備一些要素,可以歸納為:
要有比較合理的股東架構,包括風險投資機構、管理團隊的組成、機構投資人、戰略投資人等;
要有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各司其職,保護小股東的權益等;
企業所處的行業和成長性要非常好;
選擇經驗豐富具有誠信的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