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二),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配偶另一方不論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用于共同經營、共同生活,另一方都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在山東省,一對夫妻結婚5年后開始分居,截至目前已經分居23年,夫妻倆從未發生經濟和生活上的往來。在這期間,丈夫在外舉債,并被債主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裁定執行妻子的財產。妻子認為不合理,向上述規定發出挑戰:丈夫的債務怎能由她“埋單”
得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法院裁定自己不用為丈夫的欠債還錢,現年61歲的山東省招遠市退休教師尹翠香分外高興,壓在身上的“債務”重擔終于卸下來了。
因為從天而降的4萬元債務,讓她一度吃不好飯、睡不好覺。這筆債務,她原本就認為不該由自己還。
1、夫妻分居23年
掐指算來,尹翠香和徐東華的“婚姻關系”至今雖已持續了28年,但分居就達23年。
1982年,在招遠市當地一所學校教書的尹翠香,經人介紹認識了當時在工廠上班的徐東華。經過一段時間的相互了解,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情尚可,又都有工作單位,生活雖不富裕但還算穩定。
誰知,天有不測風云,這樣的生活只持續了5年,1987年發生了一件導致這對夫妻命運轉折的事情。這年,徐東華突然從工作單位離開,未說明任何原因。
這種不可思議的行為令尹翠香無法接受,于是,一氣之下的尹翠香將徐東華趕出了家門,自己也搬回娘家居住,兩人自此開始分居。沒想到,這一分居就是23年。
尹翠香更沒想到的是,即使分居了,她還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債務”。這一切,還都因為她的丈夫徐東華。
原來,與妻子分居后,徐東華在外面干起了服裝生意,但由于不善經營,生意每況愈下。后來,服裝店倒閉,徐東華也因此欠下了不少債務。
經營服裝店期間,徐東華曾于1996年、1997年分兩次向其朋友宋金玉借款共計4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后因徐東華無力還款,宋金玉便將其告上了法庭,由于徐東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此案執行一拖就是10多年。
2、“債務”從天而降
2009年12月30日,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下達了執行裁定書,直接將尹翠香追加為徐東華與宋金玉欠款糾紛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尹翠香在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宋金玉借款4萬元。
突如其來的法院裁定把不明就里的尹翠香搞得不知所措,她不明白:“20多年來我與徐東華從未有過聯系,他掙的錢也從未給過我一分,為什么他欠的債務還要我來還?”
據了解,尹翠香與徐東華分居期間,一直獨自撫養孩子,徐東華從未盡到一個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母子倆只能靠尹翠香微薄的工資度日,經常接受親戚朋友的救濟,生活非常艱難。曾經為了兒子遷移戶口的1050元費用,尹翠香苦苦哀求村委會書記和會計,希望能夠緩交,最后還是好心的鄰居借錢給她,她才為兒子辦理了戶口遷移。
一個婦女獨自撫養孩子已屬不易,而如今法院的一紙裁定更是令她貧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尹翠香想不通。經咨詢律師,她以“徐東華所借款項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由向招遠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但被法院駁回。法院的理由是:“該借款系徐東華與尹翠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該借款形成時,三方并未約定由徐東華負責償還,因此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經到處打聽,走投無路的尹翠香走進了招遠市檢察院民行科,希望檢察院對法院的執行行為進行監督。
3、誰欠款誰還
辦案檢察官聽完尹翠香的講述后,從法院調閱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經過仔細閱卷和查看相關法律規定,一致認為本案的焦點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徐東華所借宋金玉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是法院的執行機構是否有權對實體問題作出認定。
接著,辦案檢察官對本案展開了細致的調查取證,先后走訪了徐東華所在村委會、尹翠香的娘家所在村委會、尹翠香的街坊鄰居以及她的工作單位,取得了多份證人證言。
收集的大量證據表明:尹翠香與徐東華自1987年分居以來,雙方從未發生經濟和生活上的往來,兩人既不存在共同舉債的合意,徐東華經營服裝的收益也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徐東華的欠款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之債務,也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并且,辦案檢察官認為,法院執行機構只能依據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采取執行措施,而沒有對實體問題作出認定的權力。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對徐東華欠款的性質未作出認定之前,執行機構無權作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而且其追加尹翠香為被執行人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情形。因此,招遠市人民法院追加尹翠香為被執行人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鑒于以上理由,2010年5月8日,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向招遠市人民法院發出了民事執行監督意見函,建議招遠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其作出的執行裁定。
此前,法院已采取執行措施,凍結了尹翠香的銀行賬戶,使得尹翠香的生活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辦案檢察官一邊勸慰她耐心等待,一邊立即與法院的辦案人員聯系溝通,交換案件執行意見,并不時地打電話催問案件的辦理情況。
據《法治周末》了解,3個多月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復查下達了裁定書,撤銷了招遠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的執行裁定。同時,招遠市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對尹翠香的銀行賬戶予以解凍的決定。自此,壓在尹翠香身上的“債務”重擔終于卸下來了。
■延伸閱讀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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