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一審法院受理至佛山中院終審宣判,“基因歧視第一案”歷時8個多月,經歷庭內庭外的種種紛擾,一切最終塵埃落定。佛山中院并沒有對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代表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佛山人社局”)以及三考生的律師,分別到法院簽收了終審判決。
雖然佛山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仍判三考生敗訴,但值得注意的是,該院同時向佛山人社局發出司法建議,認為“基因案”中出現的問題在今后有可能再次出現,建議佛山人社局對“沒有明顯臨床癥狀的地中海貧血患者能否進入公務員錄用程序等問題進行調研”。
事件主要節點:
2009年4月,小周、小謝、小唐參加佛山市公務員考試,在各自報考的部門里,筆試和面試總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
2009年6月,在公務員體檢中,三人被認定為地中海貧血基因攜帶者。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血液病患者不得錄用,因此三人因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
2009年9月16日,小周、小謝向佛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不支持兩人請求。
2009年12月29日,三人向禪城區法院請求,責令人社局認定他們體檢合格,并按程序對其進行考察錄用,法院受理三人告佛山市人社局的案件。
2010年2月2日及4月14日,禪城區法院一審兩度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2010年6月3日,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三考生敗訴,有考生當場表示要上訴。
2010年8月11日,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審開庭。
2010年9月3日,佛山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體檢程序——合法
佛山中院指出,根據公務員錄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佛山市人社局作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法享有組織本區域公務員職務的報考者進行體檢,并根據體檢結果決定是否予以考察錄用的行政職責。三考生在指定體檢機構進行體檢并被告知體檢結果后,經醫院進行復檢,結果仍和指定體檢機構的體檢結果一致。佛山市人社局根據體檢機構作出的體檢不合格的體檢結果決定對三名考生不予考察錄用,符合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
基因檢測——合規
在庭審過程中,三考生質疑體檢醫療機構對自己進行“平均紅細胞體積(MCV)”檢測超越了《體檢手冊》規定的必查五項血常規,且導致后續的基因檢測也違法。
佛山中院認為,五項血常規只是《體檢手冊》里規定的必查項目,即血常規檢查不得少于該五項。《體檢手冊》同時還規定,主檢醫生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增加某些檢查項目,由于廣東地區地中海貧血多發,在血常規中一并檢測MCV項目,并不觸犯公務員錄用體檢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法院稱,根據《體檢手冊》規定和中國醫學科學院血液學研究所出具的咨詢回復意見,如發現MCV異常后應該找出異常的病因,排除缺鐵性貧血后,應首先懷疑地中海貧血,應該進行基因檢測來確診。因此,其后的基因檢測也是合法的。
不予錄用——無不當
三考生在庭審過程中主張,《檢驗結果報告單》顯示的體檢結果并不屬于《標準》規定的“血液病”。
佛山中院認為,關于檢驗報告單所顯示的結果是否屬于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規定的不合格疾病范疇,屬于體檢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判定。佛山市人社局作為公務員主管機構對于體檢結果的科學性只能作形式上的審查,沒有職責也沒有能力進行實質審查。在沒有其他有權機構否定該醫學技術判定結論之前,人社局根據指定的體檢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結果決定對三考生不予考察錄用并無不當。
中院向人社局發出司法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佛山中院在判三考生敗訴的同時,向佛山市人社局發出司法建議。
在建議當中,佛山中院認為公務員體檢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基因案”中出現的問題在今后亦有可能再次出現。為妥善處理該類糾紛,積極回應民眾的關切,建議佛山市人社局對沒有明顯臨床癥狀的地中海貧血患者能否進入公務員序 列等問題進行調研,并上報相關主管部門。
各方反應: 考生律師:感覺失望
昨日,三考生的代理律師劉建華表示,對于上訴仍然被判敗訴,他感覺失望。法院認定佛山人社局的檢測合法,不予錄用并無不當,這將會帶來難以預測的后果。因為目前我國關于基因檢測的立法還是空白,法院認定基因檢測合法后,可以想象其地域將會擴大,今后不止佛山,廣州、中山、東莞等大中城市都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基因檢測。同時,基因檢測的范圍也可能進一步擴大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基因檢測也有可能在公務員錄用體檢中出現。
他稱,現在能做的只能是繼續向國家相關部門書面反映此情況。
人社局:司法建議不合適
佛山市人社局的代理律師謝燦榮指出,佛山中院認定了人社局是依法行政,他們總體上還是很滿意的,只是人社局始終認為,這件案件本身就具有不可訴性,可惜法院并未能采納。
“佛山中院的司法建議對于我們來說無法接受。”謝燦榮稱,佛山人社局實際上只是政策的執行者,而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佛山中院的司法建議發給國家的衛生部、人事部還比較合適一點。
在被問到是否還有考生因基因檢測起訴人社局時,謝律師表示目前仍不清楚,但是如果有的話將會積極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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