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互濟、扶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我國尚未制定有關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9月13日,提請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草案)》,對慈善領域備受關注的騙捐、詐捐等問題作出了規范(9月14日《長沙晚報》)。
在慈善法尚未出臺的時代背景下,湖南率先進行慈善立法,不無突破意義,誠如相關官員所稱:“該條例不僅可以彌補當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經驗。”同時,在騙捐、詐捐層出不窮的現實語境中,也很有現實意義。
說到疑似騙捐門,我們并不陌生,上述新聞報道中已經舉了一例:“每喝一瓶某某山泉,就捐贈了一分錢”。由于公益促銷沒有制定出具體起始時間、地點、產品等系列規范制度,導致公眾不清楚某飲用水生產商捐贈金額等情況,甚至相關企業被指“騙捐”。至于疑似詐捐門更是不勝枚舉,2008年就有媒體報道,1998年南方抗洪救災6億元募捐款,竟然有一半沒到位。其中不少屬于詐捐。有的認捐企業其實并沒有捐贈的意圖,或者根本就沒有捐贈的資金實力,而只是利用“虛假”的公益捐贈,達到為本企業進行大規模免費宣傳的目的。
也許正因為屢屢出現詐捐的情況,今年4月的一場慈善晚會上出現了尷尬的一幕。4月20日,由中宣部、民政部、國家廣電總局、中國紅十字會聯合主辦、央視承辦的一場名為《情系玉樹 大愛無疆——抗震救災大型募捐活動特別節目》的晚會舉行,舉行之前,相關部門明確提出,善款要先到賬,企業才能舉牌,即企業的捐贈資金在接受捐贈的公益機構確認到賬后,憑捐贈發票領取晚會門票才能在晚會上舉牌亮相。“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善款先到賬才讓舉牌實在是無奈之舉。
其實,詐捐現象存在多年,一直令人頭疼。按理說,我國雖然沒有慈善法,但有捐贈法,該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此外,承諾捐款,卻出爾反爾,諾而不捐、諾而少捐,也違背了合同法,但因為種種原因,相關人很少受到懲處。如今,湖南擬出臺的相關條例,騙捐或可致刑責,遇詐捐可追索兌現承諾,也許能有效防范騙捐和詐捐。
然而,如此條例的出臺,令人五味雜陳,因為這同時說明當前有些人把慈善當作作秀或犯罪的工具,如果一個人、一個企業連慈善的主意都敢打,豈不令人悲哀?畢竟,慈善是個良心活,慈善不容玷污,若一再被玷污,足以說明當下的社會道德水平何其不堪。同時,更值得叩問的是,我們的慈善文化、慈善生態何以如此堪憂?一個真正懷有慈善之心的人或企業,不可能拿慈善開玩笑,如果已經建立了良好的慈善文化,擁有了健全的慈善制度,也許就不必煞費苦心地構筑法律法規了。
因此,一方面固然需要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也需要培植慈善文化。慈善文化與悠久的慈善傳統有關,也與人們信得過慈善組織有關。比如,世界巨富比爾·蓋茨創辦的蓋茨基金會,建立了著名的“15條軍規”,歡迎外部監督,善款運作極其透明。
一項調查顯示,人們之所以不愿意捐款,高達9成以上的被調查者認為“對捐款不放心”。無獨有偶,陳光標也曾表示,他要將募集而來的善款,親手送到特困戶手中,此舉耐人尋味。很顯然,只有把善款親手送到受助方手里,方能真正做到善款善用,避免善款被挪用、被截留、被侵吞。不少時候,一些慈善家是愿意慷慨解囊、不吝于捐贈的,但遺憾的是,他們的一片善心被傷害了,被權力吞噬了,如此一來,他們還會捐款嗎?
中華慈善總會理事章立凡曾表示,良好的民間慈善需要有三個層面的土壤,法律、道德和文化。誠然,除了法律,還得有文化等等。慈善事業被稱為“玻璃缸里的魚”,唯其越透明,民眾才越放心;唯其慈善文化越發達,民眾的善念才越奔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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