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貨物時,最常見又最頭痛的事情就是買家拖欠貨款。常常是,雖然賣方公司曾多次提起訴訟,其中也不乏勝訴的情況,但多因買家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得到的判決書只是一紙“法律白條”。那么,就貨款被拖欠該怎樣防患于未然呢? 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考慮以下方法:
1.在買賣合同中設置所有權保留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賣方享有的是物權,而不只是對買方的債權,物權具有優先性,如果買方因資不抵債而不能付款或者遲延付款,賣方可以直接主張取回貨物,買方的其他債權人則無權要求按比例分配貨物或用貨物折款。如果不保留所有權,賣方享有的僅是債權,債權的平等性,決定了當買方不能清償所有人的全部債務時,賣方只能要求變賣買方資產按比例實現自己的債權,而無權要回貨物。
2.在合同中設置使用費條款。即在買賣合同約定,如果買方拒不依約付清貨款,賣方不僅可以取回貨物,且買方必須支付貨物的使用費,以確保貨物不被貶值或貶損。
3.為貨款設置擔保。擔保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人的擔保即提供擔保人,保證買方不履行付貨款義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
物的擔保主要包括:
(1)抵押。即由買方(也可以是買方提供的第三人)提供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等,作為貨款回收的擔保,當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時,賣方可以以該物或權利折價或拍賣、變賣,從價金優先受償。
(2)質押。即由買方(也可以是買方提供的第三人)先行移交動產或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給賣方,作為貨款的擔保。當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時,賣方可以將該物或權利折價或拍賣、變賣,從價金優先受償。 www.cnbjlawyers.com
(3)定金。即賣方可以約定由買方提供不超過貨款總額20%的金錢作為擔保,買方付清貨款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如果買方不支付貨款,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行使不安抗辯權。即是賣方有確切證據表明買方喪失履行貨款的能力時,在買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如停止供貨)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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