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國家對何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征稅有基于國家主權的自主決定的權力。這就是稅收管轄權。這種管轄權分為屬人性質和屬地性質。
屬人性質稅收管轄權即從人課稅,就是國家根據稅收居所聯系對納稅人來自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和財產價值予以征稅。對于納稅人來說,他不僅要對來自居住國境內的所得和財產承擔納稅義務,還要就來源于居住國境外的所得和財產向其所居住國承擔納稅義務。換言之,納稅人對居住國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就其來自全球的收入和財產都要在這個國家納稅。因此,一個國家以何種標準判斷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是本國的納稅居民,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張先生有中國國籍,又有美國的綠卡,那么他從中國獲得的利息是否要在美國交稅呢?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牽涉到了中國和美國兩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問題。如果張先生也被認為是美國的納稅居民,顯然要就這一筆來自中國的利息收入向美國政府納稅的,否則就不需要。因此,本文重點探討一下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問題。
歸納起來各個國家采用的標準有如下幾個,多數國家兼采幾個標準。
1. 住所標準,是指一國境內擁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個人,就是該國的居民納稅人。一般認為,住所是一個自然人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居住場所,常與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擁有住宅地、主要財產利益關系所在地、配偶及家庭所在地等因素相聯系。英國對住所的認定采取主觀標準,一個判例指出,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永久性住處所在地,是當他沒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時所要返回的住處。
2. 居所標準。居所與住所的區別在于,住所是自然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自然人因某種原因暫住或客居之地。這一標準很少單獨使用,而是結合居住時間標準來判斷。
3. 居住時間標準。根據這一標準,自然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完全取決于他在一國境內實際停留的時間,并不考慮他在征稅國境內是否有住宅或財產等因素。相比住所和居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更能反映自然人與居住國之間的實際經濟聯系,對自然人在一國境內的停留時間可以通過出入境登記管理具體掌握,比較容易判斷,而且標準固定。對于自然人來說,在熟悉掌握各國的居住時間標準后,可以通過合法的出入境來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對于實際停留時間長短的規定,各國各不相同。具體見下文。
4. 國籍標準。據此,凡具有本國國籍,不論其居住何處,也不論其與本國是否存在實際經濟利益關系,都是本國稅收上的居民。這一標準很少國家采納。因為它只考慮國籍這一個因素,對于財產的來源地和自然人的經濟活動中心地等都不予考慮,很容易與其他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不過美國仍然堅持這一標準。
5. 意愿標準。一個自然人在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內有居住的意圖,即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比如美國在1984年稅收改革法案實施以后,將綠卡持有者在稅收上視為居民,即使該外國人不在美國居住,從其獲得綠卡的次年就為美國的稅收居民。因為持有綠卡這一行為本身說明該自然人有在美國長期居住的愿望。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本文開始提出的問題的答案了。張先生既然是美國的綠卡持有人,那么他就是美國的稅收居民,應就在美國境內外所有的所得都向美國政府納稅。所以他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也應該向美國政府納稅。同時,根據中國稅法的規定,這筆利息也會在中國境內交納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納利息稅。當然,最終張先生應該交納的稅款是多少,是否可以抵免,還要根據兩國之間的協定以及共同參加的公約來確定。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