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單據
第一節 出口訂艙
一 出口訂艙流程
二 訂艙委托書(Shipping Note)
出口企業委托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或其他有權受理對外貨運業務的貨運代理公司(貨代)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出口貨物運輸業務時須向其提供訂艙委托書,委托其代為訂艙。
訂艙委托書是出口企業和貨代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的證明文件。
三 貨運單
貨代接受出口企業的訂艙委托書后,需繕制貨物托運單,這是外運機構向船公司訂艙配載的依據。
四 配艙回單
船運公司根據貨代提交的托運單及隨付的商業發票、裝箱單等其他必要的單證,結合具體情況如接受訂艙則用配艙回單的形式確認托運人的訂艙,
五 裝貨單(Shipping Order) 關單 下貨紙
船公司受到托運單后根據船舶配載原則,結合貨物和具體航線、港口的情況、安排船只和艙位,然后簽發裝貨單表示船公司接受這批貨物的承運。
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簽發給貨物托運人的一中通知船方裝貨的憑證。
是承運托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的法律依據
六 場站收據副本(Mate’s Receipt )
是船方收到貨物的憑證,在貨物裝船后由大副簽署后退還給托運人。又稱大副收據
托運人憑此項船公司換取正本已裝船提單
裝船時,船方發現貨物包裝不良或其他缺陷時,即在M/R上作各種批注。
第二節 海運提單
一 含義:
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和被通知人
二 性質
貨物收據
物權憑證
運輸契約的證明
三 種類
1)以貨物是否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前者指在貨物裝船以后,承運人簽發的載明船名及裝船日期的提單;后者主要適用于集裝箱運輸,承運人在收取貨物以后,實際裝船之前簽發的表明貨物已收管待運的提單。 2)以提單上是否有批注分為清潔提單(Clean B/L)和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或Foul B/L)。前者指單據上無明顯地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該類附加條款或批注的提單。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確規定可以接受者外,銀行拒絕接受不清潔提單。此外,不清潔提單也難于作為物權憑證自由轉讓。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銀行或買方或提單的受讓人只接受已裝船清潔提單。
3)按收貨人抬頭分為記名提單(Straig B/L)、不記名提單(Open B/L)和指示提單(Order B/L)。 記名提單指托運人指定特定人為收貨人的提單。這種提單不能通過背書方式轉讓,故也稱作"不可轉讓提單"。 不記名提單指托運人不具體指定收貨人,在收貨人一欄只填寫"交與持票人"(To bearer)字樣,故又稱作"空白提單"。這種提單不經背書即可轉讓,凡持票人均可提取貨物,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因風險太大而很少使用。 指示提單指托運人在收貨人欄內填寫"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樣。指示提單通過背書可以轉讓,故又稱"可轉讓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使用。指示提單有2類:空白指示提單(憑指示to order)和記名指示提單。空白指示提單雖然沒有指明指示人是誰,實際是憑托運人指示,由托運人背書才能轉讓。記名指示提單包括憑托運人、收貨人、銀行的指示提貨和交貨。
4)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
四 內容
提單的正面內容:
1 記載事項:
關于當事人
關于運輸事項:船舶的名稱和國籍、裝貨港和接受貨物的日期,卸貨港和運輸路線
關于貨物的描述: 貨物的名稱、標志、包裝數、重量或體積
關于提單的簽發、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分數,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單
關于運費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
2 提單正面的條款
(1)裝船(或收貨)條款
(2)內容不知悉條款
(3)承認接受條款
(4)簽署條款
提單的背面條款:
首要條款:說明提單所使用的法律依據。
承運人的責任條款:
免責條款:
運費條款:預付費用應在起運時連同其他運費 一起付清,到付費用應在目的地連同其他運費一起付清
危險品條款:
五、提單的繕制
1提單的名稱和編碼
2承運人的名稱
3托運人
4收貨人:如果來證要求:“Full set of L/C consigned to Z.B.N co ”這是記名提單
如果來證要求:“Full set of L/C made out to order ”這是指示性提單
如果來證要求:“Full set of L/C made out to our order” 這是憑銀行指示性提單
如果來證要求:“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 這是憑開證申請人指示的提單
5 被通知人
6 收貨地點
7 船名、航次
8 裝貨港
9 卸貨港
10 最終目的地
11 嘜頭
12 包裝件數
13 商品描述
14 毛重
15 尺碼
16 運費條款
17 提單數
18 已裝船批注
19 提單簽署的地點和日期
20 提單簽發人的簽字
第三節 航空運單
一 含義:Air Waybill
是航空運輸公司及其代理人(即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表示已收妥貨物并接受托收的貨物收據
二 特點:
1 航空運單時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
2 航空運單可以作為核收運費的依據和海關查檢放行的依據
3 不是物權憑證
4 航空運單正本一式三份:藍色的托運人、綠色的交承運人留存、粉紅色的隨貨同行在目的地叫收貨人。
副本至少要六份。
三 繕制
第四節 鐵路運輸單據
一 含義: Railway Bill
相鄰的兩國或相連數國的鐵路上,使用一份運單辦理全程運送,就是在兩鄰國邊境站由雙方鐵路交接貨物,而貨主只在發送站辦理裝貨,到達站辦理提貨,中途作業,貨主無需參加,這種運輸方式稱為國際鐵路聯運。
其中簽署的這份運單叫做國際貨協運單
二 運單制作的依據:
目前,關于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公約有兩個:《國際貨約》和《國際貨協》 《國際貨約》(CIM),全稱《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1961年在伯爾尼簽字,1975年1月1日生效。其成員國包括了主要的歐洲國家,如法國、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瑞典、瑞士、西班牙及東歐各國,此外,還有西亞的伊朗、伊拉克、敘利亞、西北非的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斯等共28國。 《國際貨協》(CMIC),全稱《國際鐵路貨物聯合運輸協定》,1951年在華沙訂立。我國于1953年加入。1974年7月1日生效的修訂本,其成員國主要是原蘇聯、東歐加上我國、蒙古、朝鮮、越南共計12國。 《國際貨協》的東歐國家又是《國際貨約》的成員國,這樣《國際貨協》國家的進出口貨物可以通過鐵路轉運到《國際貨約》的成員國去,這為溝通國際間鐵路貨物運輸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我國是《國際貨協》的成員國,凡經由鐵路運輸的進出口貨物均按《國際貨協》的規定辦理。
三:特點
《國際貨協》第6條、第7條規定,發貨人在托運貨物的同時,應對每批貨物按規定的格式填寫運單和運單副本,由發貨人簽字后向始發站提出。從始發站在運單和運單副本上加蓋印戳時起,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運單是鐵路收取貨物、承運貨物的憑證,也是在終點站向收貨人核收運雜費用和點交貨物的依據。與提單及航運單不同,運單不是物權憑證,因此,不能轉讓。運單副本在加蓋加戳后退還發貨人,并成為買賣雙方結清貨款的主要單據。
四 繕制:
1、發貨人及其通信地址
2、合同號碼
3、發站
4、發貨人的特別聲明
5、收獲人及其 通信地址
6、對鐵路無約束效力的記載
7、通過的國境站
8、到達路和到站
9、記號、標記和號碼
10、包裝種類
11、貨物名稱
12、件數
13、發貨人確認的重量
14、共計件數
15、共計重量
16、發貨人簽字
17、互換托盤
18、種類、類型
19、所屬者及號碼
20、發貨人負擔下列過境 鐵路的費用
21、辦理種類:整車、零擔、大噸位集裝箱等
22、由何方裝車
23、發貨人添加的文件
24、貨物的聲明價格:貨幣種類為瑞士法郎
25、一般說明
26、鉛封個數和記號
27、確定重量的方法:用軌道衡、按標準重量、按貨件上標記重量
第五節其他運輸單據
一 郵包收據
1 含義
當通過郵局郵寄貨物時,由經辦郵局簽發的貨物收據和合同證明就是郵包收據.
2 特點:
手續簡單,運輸范圍廣
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后簽發的憑證.
不是物權憑證,因此,不能轉讓
郵包內所裝貨物有限, 一般貨物重量不能超過20千克,長不能超過1米.
二 多式聯運單據
指至少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國的收受監管地運到另一國制定的交貨地。完成全程運輸的運輸方式叫做聯合運輸方式,而所出具的單據叫做多式聯合運輸提單
多式聯運單據是證明多式聯運合同及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按合同條款提交貨物的證據。根據公約規定,多式聯運單據依發貨人的選擇可做成可轉讓單據或不可轉讓單據。實踐中,只有單據的簽發人承擔全程責任時,才有可能做成可轉讓的單據。此時,多式聯運單據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和作用。在做成可轉讓單據時,應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三:電子提單
是一中利用EDI對海上運輸中的貨物所有權進行轉移的程序,在這個程序中貨物買賣及貨物運輸的當事人均以承運人為中心,利用電子密碼來完成貨物的運輸與提貨,在整個過程中經常不出現任何書面文件,成為電子提單。
四:承運貨物收據
是指利用國內鐵路運往港澳地區的貨物,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單證。
五:集裝箱運輸提單
六:管道運輸方式下的提單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