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糾紛的原則】
根據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我們可以簡單歸納為以下情形:
情形一:承租人經出租人(房東)同意裝飾裝修。對于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會發生以下常見5種可能:
1、合同履行中,發現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如房子本身是違章建筑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這時候,對于裝飾裝修的價值,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合同履行中,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這時候,承租人是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的殘值損失的。
3、合同履行中,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這時候,承租人是得不到法院支持要求房東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的殘值損失的。
4、合同履行中,因雙方違約導致造成合同解除。這時候,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的殘值損失是由雙方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5、合同履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情形二:承租人經出租人(房東)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里特別提醒:這里是一個“約定”效力高于“法定”的條款規定,有約定遵循約定,沒有約定則適用法定。所以如果租房或商鋪時,裝修裝飾價值比較高的時候,特別在合同中要對此有所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要租賃期滿,法律是不支持租賃期間裝修裝飾的補償的。
情形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房東)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情形四:承租人經出租人(房東)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提示:
簽訂合同,包括但不僅限于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對相關的條款進行“預見”,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和處理方式進行約定,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本人認為,對合同約定得越細,是越能減少訴累的一種預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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