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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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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東受賄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8 14:15:00 |
李建東受賄案 【分類】 刑事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02月20日
李建東受賄案
被告人李建東,男,37歲,原系北京市第二監獄獄政科干警。1997年5月29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東受賄一案,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于1998年1月7日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建東從1992年3月至1996年10月間,利用先后擔任監獄中隊長、副大隊長和獄政科干警的職務之便,犯有下列受賄行為:
1.1992年8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李建東以為罪犯王某辦理保外就醫為名,收受服刑罪犯王某之妹送的價值人民幣2800元的日立牌757型錄像機1臺;王某親友送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和人民幣1萬元的轉帳支票1張(后換成現金取走)。
2.1994年春,被告人李建東以為罪犯李某辦理保外就醫為名,收受李某送的毛料夾克上衣1件、領帶2條、“摩托羅拉”漢字尋呼機4臺,上述物品總計人民幣12890元。
3.1994年6月,被告人李建東在為服刑罪犯張某辦理保外就醫過程中,收受張某送的人民幣2.5萬元。張某保外就醫后,再次送給李建東人民幣5000元。
4.1995年8月,被告人李建東在為服刑罪犯魏某辦理減刑時,收受魏某之姐送的“摩托羅拉”888型無線移動電話1部,價值人民幣9282.5元。
5.1996年夏天,被告人李建東收受服刑罪犯方某送的豬皮沙發1套,價值人民幣3500元。
根據被告人李建東的上述犯罪事實,1998年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李建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二、在案扣押物品予以沒收。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李建東犯罪所得人民幣96860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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