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是商業賄賂中的一個非常常見的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行賄罪可以細分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以下筆者結合相關司法文件對行賄罪、對單位犯罪和單位行賄罪進行解讀,并就這些罪名的辯護角度進行簡單的點撥。
一、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分為主動行賄和被動行賄,對于兩者的區分請閱讀本網《什么是行賄罪》一文。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賄罪的辯護,關鍵區分主動行賄和被動行賄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具體情況。
二、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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