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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訴邯鄲市工商局變更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登記表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8 14:07:00 |
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訴邯鄲市工商局變更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登記表案 【分類】 行政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02月13日
案 情
原告: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堂,主任。
被告:河北省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柴生光,局長。
第三人: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河,經理。
1995年12月14日,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和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根據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的申請簽訂協議書,約定將原校辦工業公司下屬單位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變更為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下屬單位,其所有的人員及固定資產,同時移交給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校辦工業公司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與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由牛藝平變更為楊書興。同日,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和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向邯鄲市工商局提交申請,“我單位校辦工業公司下屬單位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經領導研究同意,將該單位移交給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經雙方協商同意移交,望貴局批準為盼”。邯鄲市工商局收到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和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提交的申請、協議等有關文件、證件后,經過審查,同意辦理變更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及企業名稱登記備案手續,為此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和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及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根據邯鄲市工商局交辦的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表格、企業法人登記、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的表格進行了填寫和蓋章,提交給了邯鄲市工商局,邯鄲市工商局經審查對上述變更事項于1995年12月18日予以批準。1996年2月8日和3月,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和楊書興以牛藝平利用欺詐的手段騙取變更登記和邯鄲市工商局沒有認真審查、審批程序違法為由,要求邯鄲市工商局撤銷已登記注冊的變更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的手續和營業執照。邯鄲市工商局則以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和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所提交的變更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的協議、申請移交手續等有關文件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同意撤銷。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向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撤銷。
原告訴稱:1995年12月18日,經被告批準將第三人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的下屬集體企業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變更名稱為邯鄲市嘉裕五金家電采購供應站,法定代表人由牛藝平變更為楊書興,該企業的主管部門由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變更到我室名下,我室對該三項變更概不知道,是該企業牛藝平利用欺詐手段謀取的。1996年2月6日,我室到被告方查詢注冊檔案時才知道,后我室找被告要求撤銷已變更的三項注冊登記,被告均以變更登記時所提交手續齊全,沒有解決該問題的職權為由,不同意解決。為此,我室認為,被告沒有進行認真審查,審批程序違法,要求被告將該三項變更登記撤銷。
被告辯稱:1995年12月14日,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和第三人、原告持雙方變更、移交協議等有關文件,到我局申請辦理變更企業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登記備案手續,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和冀政辦函(1995)第113號通知書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分別辦理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在程序上是合法的,現原告起訴提出的是牛藝平利用欺詐手段騙取變更的事實,和變更前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我室不能搞掛靠,審批程序違法等理由沒有事實依據,請求依法維持我局批準的變更登記備案的行政行為。
第三人陳述:經被告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變更登記備案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是經過雙方同意后,原告拿著手續到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的,該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變更登記備案是合法的,應予維持。
審 判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查明: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是由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開辦的,于1995年3月20日向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法人企業,申請注冊資金時,持有邯鄲市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核定書,載明:已驗核實,固定資產凈值轎車等40萬元,流動資金現金60萬元,共計100萬元。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第三人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向被告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所提交的申請、協議、蓋章的表格及有關文件、證件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被告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所進行的核準變更登記備案手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律程序,應予維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11月11日作出判決如下:
維持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對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及原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核準變更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登記的行政行為。
一審宣判后,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不服,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被上訴人邯鄲市工商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請求二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邯鄲市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上訴人邯鄲市工商局辯稱: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及冀政辦函(1995)第113號通知書第四項的規定,在申請人提供了有關材料、文件后予以變更的,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正確,請求二審判決維持其具體行政行為。被上訴人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未予答辯。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等規定正確,一審判決維持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2月13日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本案原告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和第三人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根據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的申請,簽訂協議,約定將原校辦工業公司下屬單位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變更為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下屬單位,人員及固定資產同時移交給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與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由牛藝平變更為楊書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邯鄲市五金家電批發站、邯鄲市校辦工業公司、邯鄲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在達成變更協議的當天,即向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變更申請、協議等有關文件、證件。并填寫了《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法人登記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等材料,并相應加蓋了公章。邯鄲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等規定,進行了變更隸屬關系、變更企業名稱、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備案和登記。因此,被告邯鄲市工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等規定正確,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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