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時40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615法庭外,人頭攢動。20分鐘后,豐臺區長辛店鎮某村原黨總支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楊某涉嫌挪用征地補償款800萬元一案將在這里開審。
除了被告人的親屬和大量村民,整個長辛店鎮9個村的一二把手都來了。“鎮里讓我們來受受教育。”一位身穿紅衣服的先生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其實楊某人還是不錯的,可惜啊!”
身穿橙色看守所號服的楊某一進法庭,笑著向旁聽席上的家屬和鄉親點了點頭。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間,被告人楊某利用主管某農工商聯合公司財務的職務之便,個人決定將征地補償款800萬元挪用給付某、劉某進行營利活動,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就是為了給村里多掙點錢,讓死錢變活錢,所以就把錢借出去了。”楊某說。
“被告人屬于典型的法制意識淡薄。”對于公訴人指控的800萬元,辯護人只認可楊某借給劉某的350萬元屬于挪用公款。
對于楊某借給付某的450萬元,辯護人認為不構成犯罪,并與公訴人展開了激烈辯論。
辯護人認為,這筆借款不是以個人名義而是以單位名義借出的,雙方在各自財務上都做了如實記載,只不過確實是由楊某個人決定的。而且,楊某不是借給付某個人,而是借給由付某承包的村民集體所有的磚廠。另外,借款給磚廠并不是楊某秘密完成的,而是有其他人的參與。更重要的是,楊某個人并沒有因借款收取好處,借出的本金已經歸還,甚至還給村里帶來了遠高于銀行利息的收益,并沒有造成損失。
辯護人認為楊某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利益個人決定借款的不以挪用公款論”的司法解釋,應該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而不是刑事處罰。
公訴人并不認同這種看法:“被告人借款給付某的借條并未加蓋村委會公章,只有被告人個人簽名,可見被告人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出的。被告人明知付某將錢用于經營活動仍將錢借出,且這筆錢分別打在付某擁有的兩個企業的賬戶上,因此是借給付某個人而不是磚廠。”
對于是否構成自首,楊某在庭審中的回答出現了矛盾。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曾就這個問題詢問過楊某。
辯護人:紀委最初找你談話說的是你挪用公款嗎?
楊某:不是。是說有人舉報我買車。
辯護人:那你挪用公款的事是他們已經掌握了還是你自己說的?
楊某:是我自己說的。
辯護人問完后,審判長緊接著問了楊某幾個問題。等再問這個問題時,令人意外的情況出現了。
審判長:紀委找你的時候是你主動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還是他們問你的?
被告人:是他們問我的。
公訴人由此堅持認為,楊某不構成自首。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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