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
一、 法律沖突的選擇
1、“法”的效力層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本級、下級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2、同一效力層級的法之間有沖突的,如何選擇適用?
原則一“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原則二“新法優于舊法”
參考《立法法》第五章
二、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關系及其立法精神
1、均屬于法律這一效力層級,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基本原則。
2、立法精神:穩定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
三、 新舊法對比的實務解讀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1、規章制度有效的三個要素:“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公示告知”。
2、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
3、規章制度的違法風險: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八十條
(一)入職審查
1、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未盡謹慎審查義務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連帶賠償責任 70%)
3、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勞動合同的書面化《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2、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
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未在用工起一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2、雙方均可依法解除勞動者可解除的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單位可解除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3、未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四)試用期
1、試用期的長度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2、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3、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五)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1、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特別提醒:用人單位必須保留支付培訓費用的相關票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2、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適用范圍、地域、期限按月給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六)勞務派遣(專題討論,此次不深入)
1、《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章
(七)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2、無效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已付出勞動的報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過錯方的賠償
(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較之舊法,新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五)款
2、違法解除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相當于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3、如何解雇嚴重違紀的員工(專題討論,此次不深入)
(十)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成本增加
1、舊法規定:《勞動法》二十八條
2、新法規定:自然到期也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經濟補償標準(專題討論,此次不深入):
舊標準《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新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二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