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事件發生后,網友紛紛指責當年為三鹿做過形象代言人的鄧捷,指責歸指責,她是不是應該負法律責任呢?面對網友的咨詢,河北商務律師在線律師的回答是否定的:鄧捷等人為三鹿形象代言,并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一\按照《廣告法》法律規定,以虛假宣傳為由,對三鹿集團處以罰款于法有據但無法律條款規定對明星代言等行為處以行政罰款。可以說是明星涉嫌代言虛假廣告在我國遭遇了法律空白 .
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于名人在廣告中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也缺少明確規定,即使有一天真有人起訴鄧捷,也很難判決她承擔相關責任。
本站律師認為,名人自身的影響力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消費傾向。名人拿著不菲的廣告片酬,他們的權利義務應該對等,他們在廣告中的角色絕對不是藝術表演,應該如實說話,不能僅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設計的臺詞來念,不能利用名人的特殊地位作虛假表述,作為廣告的重要參與人,明星們也應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宜讓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廣告法》雖然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但對于名人做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卻沒有提及,比如此案中鄧捷等人是否使用過三鹿奶粉是否有如她所說的效果這些是否應該進行審查,由誰來審查,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
三\律師視點和建議
據了解,國外法律對明星做廣告的限制很嚴格,美國搖滾巨星杰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遭到普遍討厭的人物,而法國電視節目主持人吉爾貝付出的代價更大,他因為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
很多律師都建議,應將擔當形象代言人的名人作為廣告的“重要參與人”,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并納入廣告法規、消費法規的管理條款中。名人明知廣告的用語或內容虛假,仍然宣傳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在民法上構成欺詐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一種,應當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應從盡可能多的渠道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除了明確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在這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外,還應增加作為代言人的名人應盡保證自己所宣傳商品真實性的義務的規定。
四\結論
盡管,本站律師也認為應該加強立法,讓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于法有據,但是在目前的中國法律現狀分析.明星做產品形象代言人,不為該產品的質量責任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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